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概况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单独立法来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原产地名称注册制度,促进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法律制度健全、保护对象明确、保护制度细化及监督有力,已经成为了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特点。【55】
到19世纪末,随着技术的发展,只发生在固定地区的经济贸易被逐渐打破,经济发展的国界限制越来越小,一些欧洲国家逐渐认识到了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国等一些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于是各国开始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工作,此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在20世纪中后期,陆续签订了涉及地理标志保护内容的《里斯本协定》和《T 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和部分双边条约及地区性多边条约。到目前来看,《TRIPS协定》是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中最大的成就,但是,地理标志的保护还远没有到达终点,其中还存在许多的争论。【56】
《TRIPS协定》是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协定,涉及了与贸易有关的七种知识产权(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其中在第2部分第3节中详细地对地理标志进行了规定。【57】《TRIPS协定》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了三个层次,第22条、第24条第3、9款规定了对所有地理标志商品的最低标准保护和一般保护;第23条第1、2款是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第23条第3款是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这是第一次按不同地理标志商品的类别,分别给予了不同级别的保护。【58】
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领域是谈判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主要是因为其中存在着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旧世界”国家与以北美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新世界”国家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区别于协定中其他大部分内容包含的利益冲突,因为后者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59】《TRIPS协定》之所以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作出附加保护的规定,是因为来自欧共体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是一些葡萄酒生产国,特别是欧共体生产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的要求。【60】
二、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做了第二次修改,这次除了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外,还首次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并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制度。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就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主要任务作出了安排。除了以上地理标志相关立法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为地理标志提供了一般保护,但是这三部法律并非是从地理标志的专业角度进行规定,而是从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的不同角度进行规范。【61】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它介于《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定》之间。【62】虽然我国在《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作出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是以商标形式来对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都是集体性权利,垄断性较弱,从而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缓和了一般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6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我国是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64】
一般来讲,地名(包括地理标志)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商标法》规定了例外情况:(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注册为普通商标;(2)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和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由于在有关证明、集体商标规定之间有部分符合证明、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普通商标,而后在《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出台之后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这样就出现了同一地理标志上有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象。持续了二十多年的“金华火腿”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其本质就是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种体制之间的矛盾。【65】
地理标志是目前国际上非常关注并且争论比较多的知识产权之一。法国是最早具有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国家,同时也是拥有最完善的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因为不同的国情,美国、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对地理标志采取了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立法保护模式。我国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的多样性以及悠久的农耕文化历史,决定了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但能够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改善农民收入状况,还能加快我国农村的城市化建设。但是我国直到1985年3月19日才加入《巴黎公约》,真正走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世界舞台,目前正处于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有许多缺陷、问题亟待解决。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之间的部门冲突也愈演愈烈。【66】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并行的保护模式,进一步对这两种并行的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无论哪种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且这两种模式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冲突。【67】《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其言外之意就是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非行政区划名称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可能引发的问题就是,被注册商标的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非行政区划名称为地理标志。例如,“孟封饼”中“孟封”是山西省清徐县的镇名,由于孟封饼已经被注册为普通商标,所以孟封饼的制作者用传统工艺制作的饼,却不能以“孟封饼”之名出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示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究竟何为“善意取得”,无论在《商标法》还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不能确定何谓“善意取得”,就不能保护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例如,“金华火腿”案就反映了与该条规定有关的历史与现实的、复杂的利益冲突。【68】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承担着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工作;后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随着这两个部门的合并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颁布,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担当了这个角色。【69】由于不同部门的保护标准不同,使得有些申请人在此部门得不到的地理标志保护反而能在另一部门得到,这种国内的不统一也不利于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上的保护。【70】在现实中,除了普通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矛盾之外,还有一些地理标志在获得了证明、集体商标注册之后,又申请了原产地域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就形成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与原产地域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重叠保护的现象。【71】我国台湾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内地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可谓相当积极??但也许是脚步太快,在相关法令与制度设计上,未加以全盘考虑与整合时,问题往往会随之发生。”【72】
在地理标志制度设计方面,世界各国有着不尽相同的选择。不管是采取何种模式,国家利益都是国家首先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这也正是为何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都采取保护力度最强的专门立法模式,如法国;反之,地理标志资源贫瘠的国家大多都选择保护力度较弱的模式,如美国、日本等。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国家,祖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传统工艺,而且最重要的是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样,各种丰富的资源结合在一起酝酿出了中华民族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可以说,地理标志是我国少有的知识产权强项之一。就此情形而言,毋庸置疑,我国采取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才能最有效地保护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尤其是在国际上,只有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才能使其为我们创造更多的价值。【73】
实践证明,专门法模式和商标法模式在实际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别。例如绍兴酒的保护过程,绍兴酒最先是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但证明商标的保护对这一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不尽如人意,在很长时间内假冒现象严重。而且,在国外2/3的绍兴酒市场被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占据。到2000年绍兴酒申请获得了原产地标志产品保护,并逐渐开始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日本绍兴酒市场、我国台湾地区的绍兴酒产品由过去的80%下降到了25%。【74】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比较起来,国家质检总局有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更有利于保障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品质,树立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