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监管职能
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场经济运行最基本的制度要素如前所述:市场参与者产权关系明确;经济主体利益独立;价格依据供求关系形成;市场平等进入和公平竞争;经济关系法制化。如果政府没有按照市场运行客观要求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为准则,这种自由放任,没有法律、法规的市场必然充满着强权、垄断、欺诈和混乱,扭曲市场主体的行为。为此,政府通过改革开放必须建立和制定一整套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使之成为进入市场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处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只能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和打破市场经济中可能产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建立更加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制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各方面资源的运用效率,从而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三)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以求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是国家社会职能实现途径的具体体现。
恩格斯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的,是国家本质要求的必然,体现着国家的公共性和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社会管理的共有特征,行使公共事务监督与管理的使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核心内容是确立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使政府的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实施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把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既使各个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享有充分的独立自主管理权,选择多样的管理模式,政府又能在尊重法律的原则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社会事务,指导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制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
(四)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职能是指政府在正确界定政府、市场和企业边界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各种活动创造条件。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也就是说,政府、市场和企业各有各自活动的范围和边界,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功能上完全替代另一方;边界不清就会造成“越位”、“错位”的诸多弊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比如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公共事业,加大政府投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社会福利、保险、救济和慈善服务,增加就业,在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四、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和政府职能是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两个经济范畴。两者的关系可以简括为:政府职能是财政职能存在的基础,规定着财政作用的范围和方向;财政职能是政府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宏观经济调节,微观经济引导,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无不依赖于财政、金融等职能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稳定经济增长职能和监督职能。
(一)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一般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将一部分社会资源(国内生产总值)集中起来,根据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边界的理论框架,通过财政支出。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
资源稀缺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有效率的理想状态,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学界研究的基本问题。就当代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而言,概括起来不外有二:一是市场配置;二是政府配置。市场诞生以来的市场经济运作实践反复证明,市场配置资源优越于政府配置资源,有利于缓解资源稀缺与人类无限需要的矛盾,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这是因为市场的存在及其自身内在机制对社会经济活动发挥着交换商品的桥梁和纽带、调节生产结构、传播和反馈信息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通过价格、竞争、供求等各种市场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实现各种生产要素在地区间、部门间的自由流动,调整生产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也同时证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发地调节资源配置,明显地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且还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市场失效的领域,市场机制运行无法为整个社会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正是由于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要求政府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责任,介入社会资源配置,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不仅是政府占有部分社会资源的直接分配者,而且也是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者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政府在自身边界的活动空间范围和领域内,把财政收入集中起来的资金,通过财政支出,以公共提供的方式,用于社会公共部门,为这些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或用于市场资源配置无效和低效的非竞争性的商品和行业,制定有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和支持其发展。此外,借鉴国际经验,政府把集中起来的社会资源,直接配置于国民经济中的农业、原材料、交通运输、能源等基础产业和部门,以及一些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先导性的高新技术产业,也是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宏观效益,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起着巨大作用。
(二)收入分配职能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指财政以政府名义,代表政府参与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调节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有的份额,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个人收入的形成是通过市场和社会两个层次的分配实现的。市场分配也称微观层次的分配,属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社会分配又叫做宏观层次的分配,属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特征,国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为此,在市场层次分配中,社会财富占有份额必然要以效率的准则,依据市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自主决策分配,无需政府直接干预。这样,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调动各种积极因素,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由于参与市场分配各社会成员之间,客观存在着劳动能力,生产要素占有量、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就业地区和部门以及竞争条件的差异,因而就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社会财富占有份额过分悬殊的不公平现象。为了缓解收入分配中的矛盾,政府有必要通过财政、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和补贴等手段,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从宏观层面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个人收入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地区差距、部门差异控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以利于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全局和局部、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实现社会主义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稳定经济增长职能
财政稳定经济增长职能,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收入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相互配合,从宏观视野对国民经济所实施的调节、控制和管理,以实现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稳定经济增长职能包括稳定经济和经济增长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稳定经济是经济增长的前提,而经济的持续增长又为进一步稳定经济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运行实现稳定经济增长,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解决市场机制自身所具有的功能缺陷和不足,减少市场主体参与者偏离市场信号或信号失真导致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那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政如何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呢?我们认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条件必须是:①有较充分的就业;②物价相对稳定;③总供求基本平衡;④经济稳定;⑤国际收支协调。由于财政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是以政府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这就决定了财政在经济稳定增长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例如,政府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收入,就可以增加就业、扩大社会总需求、抑制经济下滑和经济运行中的周期性波动。反之,政府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压缩赤字规模,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则可以抑制经济过热,减轻社会需求过度引起通货膨胀的压力,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相对平衡。又如,政府采用个人所得税、转移性支出、失业救济金和财政投资等制度,以及增加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投入,这对优化产业结构、调节需求结构、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四)监督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是否具有监督职能?从理论界关于财政职能争论的最新动态看,多数同志都表示赞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稳定经济三大职能,但否定财政具有监督职能。认为监督职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经济体制变了,监督职能已经失去了依存的基础。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他们忘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个根本特点。他们忘记了财政同国家的血肉联系。财政作为国家实现职能的重要工具,受到国家职能的制约,因而研究财政职能,不能离开国家职能,不能总是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讨论,而要进行精深的研究,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轨迹,寻求科学的依据;否则就会陷入教条式的无谓争论,导致判断失误也就在所难免了。
市场经济是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的价值分配离不开监督,只有重视监督,加强管理才能使市场沿着规范化、法制化有序的运作。财政监督不是计划经济的专利品,它导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监督,置根于财政分配目的。不能设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配和实现分配目的而不需要监督能行吗?我国过去长期忽视财政监督有理论宣传上重收入轻支出、重开源轻节流,严重忽视财政监督,忽视财政效果的偏误。也有体制性、制度性原因。流行很广的所谓“计委定盘子,财政拿票子”,“大锅饭”和预算软约束是典型例子,造成财政监督工作严重弱化。研究财政职能应走出长期忽视财政监督的理论误区,端正相关的理论指导,健全财政职能,特别是财政监督职能。把财政监督贯穿到财政工作的始终,覆盖所有财政领域和财政分配过程。可见,财政监督职能的存在是客观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