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编制方法不同
编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选用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可直接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来源和用途,一般认为其优于间接法。间接法是将按权责发生制反映的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它有利于报表的使用者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企业净利润的质量,了解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之间差异存在的原因。
CAS31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同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提供在净利润基础上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也就是说,同时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编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FRS107允许企业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选择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同时鼓励企业使用直接法。如果企业选择直接法,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不同
我国把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但在马来西亚,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因此,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中。我国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不包含银行透支。
(五)对股利和利息的处理不同
CAS31规定,已收取的利息和股利归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已支付和利息和股利则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FRS107则规定对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且要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其中,已支付的利息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或筹资活动;已收取的利息和股利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已支付的股利归入筹资活动。
(六)私营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FRS107规定私营企业按照FRS107的要求编制和列报现金流量表。CAS31只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私营企业不适用该准则。
四、我国现金流量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经过多年与国际会计的协调,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会计的国际协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也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它试图涵盖尽可能多的情况,对一些有争议的地方采取较模糊的表述,给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弹性空间。而相比较其它国家,我国的现金流量表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发展起步晚等条件的制约,无论从编制方法还是信息披露上都不够完善,没有对一些可能出现的现金流量作出充分的估计。同时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诸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够等问题,我们除了要充分考虑国际化的趋势,尽量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外,还应根据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符合我国会计实际工作、操作性强的会计准则,而不是简单地跟在国际会计准则后面亦步亦趋。
(一)现金等价物范畴不易理解
现金流量表的核心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对于现金的定义一般不会产生异议;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我国认同一般公认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这样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从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情况来看,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现金等价物的理解不一致,从而使报表的可比性受到削弱。此外,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模糊,会造成企业主观臆断或无所适从,有的企业甚至会通过“适当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又产生新的报表粉饰问题。
本文认为,现金等价物的界定事实上没有多大的意义,而且组成项目的也无法明确确定,不易在理论和实务中为人们所理解;另外,广义的现金定义模糊、不规范,容易造成认识上的障碍,有悖会计信息可理解性的质量要求。因此,现金流量表应该剔除模糊的因素,从严格意义上定义现金,消除提供现金等价物信息的障碍,或对现金等价物作出更详尽的释义。从目前广义现金所包含的项目来看,现金流量表可用货币资金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二)项目划分不细致
我国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大类,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从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来看,越简单的定义越能得到普遍认同,我国的会计准则修定也是遵循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并且积极地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相比较之下,英国则要细化得多,将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报酬和融资成本、税项、资本化支出和金融投资、购买和处置、支付的权益性股利、流动资源管理和筹资活动八大类。这种对现金流量的分类细致、繁琐、不易理解,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我们虽然不应照仿,但也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1.CAS31规定所有的税项都列在经营活动下,包括所得税,分为“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两项。但是,所得税的产生有可能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将其全部归为经营活动项目下并不妥当。在这方面,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已付的税金通常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当能确认税金的现金流量是由某项交易所产生,而该交易又能产生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时,应将税金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源于投资或融资业务。如果税金的现金流量已分配给一种以上的业务,已付税金的总额应予以揭示。这样的规定,使所得税项的现金流量来源和去向更为明晰,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的更准确的信息。但是,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要将税款分别按业务性质分配给经营、投资和筹资的话,由于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不尽相同,所得税的支付与产生它的交易不一定属于同一类,这样会给所得税现金流量的分类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为避免对所得税来源和去向的误解,可借鉴英国的作法,将所得税单独填列,将现金流量分为四大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所得税税项。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未区分长、短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是否在长期筹资方面发生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可适当在表中增加有关项目,或规定企业在基本项目外,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对企业较重要、金额较大的项目,如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单独列示“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此外,“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没有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这样一来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有无将短期借款用于长期投资的情况。
(3)从资金的来源上看,企业借入长短期借款或发行债券产生利息支出,因此利息支出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但是,从筹借资金的用途上看,企业筹集的资金可用于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因此,与投入资金相关的利息支出也应分别归属于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企业如果将利息支出以最适合企业业务的方式来呈报源,分别填列于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下,有利于报表使用者通过利息的支出了解企业筹借资金的使用情况。
(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国际资本的自由度加大,出于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需要,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随之产生,如衍生金融资产、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并且金融工具的创新还在不断地发展中。然而,会计制度的制定总是滞后于金融工具的创新。表现在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上,我国准则中就缺乏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引起的现金流量项目,这虽然也与我国目前阶段此类业务较少的实际相符,但准则的制定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是等到此类业务多了以后再去修订。因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量归入投资活动当中。
(三)现金流量表信息质量不高
相对于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以及更可靠的会计信息。但是,由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比较复杂,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存在着种种信息质量问题,值得现金流量表使用者注意。
五、结论
新准则的实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但是,综上所述,编制现金流量表首先应剔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上的模糊因素,以货币资金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增强现金流量表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以及各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其次,对于相关的现金流量很难判断是哪类活动引起的项目,建议单独列示,例如所得税,而不是简单的划归为某类活动,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而无法作出正确决策。再次,应该适当细化现金流量表中的某些项目,或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对表中所填列的项目做进一步的详细注释,做到清晰明了,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最后,应充实各类活动中所包含的项目及内容,例如对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加以归类。
第四节中马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比较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共由一个基本准则、三十八个具体准则构成,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CAS32)对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做出相应的规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而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于2007年颁布《财务报告准则第134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FRS134)对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做出规范,自2007年7月1日生效。2009年,MASB重新对该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FRS134于2010年6月1日生效。以下对两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作对比:
一、框架内容的比较
FRS134共由46条条款构成,这46条条款按其内容可分为目标、使用范围、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确认和计量、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及生效日等七部分。在“目标”部分明确了MASB颁布FRS134的原因;在“适用范围”部分中,列示了FRS134的适用范围;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部分中,对中期财务报告项目最低要求、中期财务报表的形式及内容、报表注释、使用FRS的相关信息披露、中期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列报要求做出规范;在“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部分中,对报表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在“确认和计量”部分中,规范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会计政策要求、对季节性、周期性、偶然性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财务年度发生不均衡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应用、会计估计的适用等内容;在“以前已报告中期的重述”部分中,规范了企业使用新准则转换报表的操作;在“生效日”部分中,明确了本准则的生效时间。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内容进行设计的。
CAS38由总则、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确认和计量三部分组成。它将本准则的制定基础、中期释义在“总则”部分规范;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部分,规范了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最后部分是确认和计量。这种框架结构是按照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进行设计的。
二、中期财务报告定义的比较
FRS134将中期财务报告定义为“包括涵盖一个中期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一套简明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
CAS32阐述的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FRS134和CAS32都把中期定义为“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两者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前者一方面强调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关系,即财务报告实质上比报表的范围要更为广泛,但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部分;另一方面也说明按照FRS对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可以编制完整的财务报表,也可以编制简明的财务报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CAS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较为简单,没有特别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