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政府的扶农资金如果不与真正的合作组织体系相结合,将很难达到扶农的目的。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以下两种不好的情况,政府经过试错,才找到了把扶农资金与真正合作组织相结合的道路。第一种情况是,政府设立独立的扶农资金发放系统,比如上文曾举过的王安石为推行青苗贷款而设置因利局。政府的初衷未始不好,但各级官僚对扶农资金层层剥皮,到了真正的扶助对象手中,已少之又少。至今不是还流传着这样一句民谣:“财政支农两千亿,农民受益毛毛雨”吗?从王安石时代至今,虽然已经八百年了,但此种情况并未改观,原因何在呢?这促使我们从人性的深层分析问题:一种制度如果给人性恶的方面一种引诱,那势必会造成恶果。政府的扶农资金通过它的官僚机构去下达到农民,如果不发生不公和贪污腐败倒是咄咄怪事呢!其实不仅中国如此,德国、韩国都曾发生过类似情况,不过他们及早地改变了做法。他们的做法是什么呢?后文详述。第二种情况是,政府把扶农资金输入一个不具备真正合作性质的所谓合作组织体系中,希图通过这个体系使扶农资金下达到扶助对象手中。三十年代******的国民政府强令在全国各个行政村社成立合作社,全国成立中央合作金库,扶农资金通过合作金库下达到各个合作社。可是,这些合作社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主其政者是权吏和豪商,一般平民根本没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合作社把持在这些少数人手里,扶农资金便很方便地被挪用和贪污。针对以上两种弊端,二战后西方各国政府的扶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都进行了改革,使扶农资金与真正合作组织相结合。当然,这种结合不是采取简单的“注入-下达”的方式,而是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巧的公司化机制。此中详情,下节将有叙述。
最后,我们还需要反思五十年代至今的合作金融历程。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村的民生问题时,也特别注意借重合作主义之力。不过这时的指导思想,不再是雷发巽或许尔志这些人确立的原则,而是列宁的《论合作制》。合作组织的样板是苏联的集体农庄,尽管后来中国农村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与苏联集体农庄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农村改革之初,主政者心目中是预存了一个被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就是苏联集体农庄。
1951年9月,****中央发布《关于农业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同年11月,******主席发表著名文章《组织起来》。这是中国按照新模式大规模进行合作化运动之始。中国合作金融在这个浪潮中开始了新的一页。
回顾新合作运动几十年的风雨历程,至九十年代中期,开创于五十年代初的三大合作运动,其中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可以说基本上全部消亡,唯有信用合作一直存在下来,并且发展成为体系庞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我们在此有必要对信用合作的历程做一个简要的评述。
(一)合作社的建立。全国新式合作社是按照行政村社一夜之间建立起来的,真当的起“雨后春笋”的比喻。当时的人认为这是中国农村的一个飞跃。可是我们现在反思,却发现它与民国时期政府强制的合作运动有一个共同的致命伤,就是对自愿原则的粗暴的蔑视。
没有自愿原则的合作,其实只是强制的集体化。世界上有许多好心的政府喜欢以救主面目把平民强拢在一起,但迄今还没有一个达到成功的,而且恐怕永远不会成功。这是因为人性所喜欢的合作是自愿的合作。这个基于人性的道理,看似浅显,却往往被追求快速现代化的人们所漠视。
(二)“一平二调”时期。从1958年“******”到1979年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所社联营”,在这二十年中,因为中国村镇里家家都是信用社的社员,也就等于没有社员,信用社也就成了无主之社。反映在所有权关系上,便是信用社的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可以无偿地被地方政权任意消耗与调动,而所有社员处于“失语”状态。设想信用社不是集体的东西,而是若干志同道合、脾性相合的会员自愿的资金联合的产物,地方政府对它的资财平调,恐怕就不能如此任意吧?这虽是一篇历史的旧帐,但如果不从思想意识上进行清算,汲取教训,那么在今天的行政体制中,只要头脑稍一发热,权势欲念稍一膨胀,极有可能重蹈覆辙,把刚刚从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健康的合作胚胎“催肥”而成集体化的怪物。真正的合作只能结胎于民间的自愿,也必然只能因应民间的需要而成长,政府和知识分子可以为它优化环境、提供指导、沟通信息、粘合相关资源,但如果自己禁不住技痒,要亲自露一手,生拉硬拽,让驴马同槽,结果必是“往往搞错”。这就是历史的经验教训。
(三)“所社联营”时期。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业务,当时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经退化成地方政权的现金出纳机关。中央政府考虑到这两个农村金融机构的活动地域范围相同,便委托农业银行代行管理信用社的职能;在基层,便表现为农业银行的营业所与信用社联合经营,即“所社联营”。
农信社起死回生的转机就是从这时起步的。在这个时期,信用社的大发展并非靠自身的资本金。农业银行为了节省自己的费用,也因为农业银行员工是国家干部身份,享受干部待遇,所以要增加人员甚难,于是就让信用社扩张机构,吸收存款,然后又转存农业银行。久而久之,信用社的机构和业务在扩张,而农业银行的业务相对地却萎缩了。在当时民众的心目中,信用社和国家银行差不多是一回事,所以由于“所社联营”,信用社沾惠了国家信誉。一些信用社之所以能够在资本金很少,甚至无资本金的条件下,业务却日益扩张,就是这个原因。
(四)独立经营与联合社时期。在“所社联营”体制下,农业银行在自己的胸口亲自培养出一个对手,当初几乎无资本的信用社“暴发”成一个业务规模足可以与农业银行分庭抗礼的超大型金融机构。从90年代中期始,信用社要求独立的呼声便愈来愈烈,终于促成了农业银行卸去代管职能,“所社联营”时代宣告结束。但是单个的信用社脱离了国家信誉的支撑,毕竟不能独立应对风险,于是便有县、市、省三级联合社的成立。
农信社虽然顶着合作制的招牌,但它从产生那天起就不具有合作的性质,而是集体化的异胎,到今天,虽然它的内部体制和系统管理体制几经变革,但它仍然不是合作金融组织。八十年代,曾有不少农村金融专家呼吁恢复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但他们所说的合作并非指国际通认的那种合作含义,事实上是指集体化性质。因为信用社在结胎时就没有培育成合作的基因,所以几度所谓恢复合作性质的努力都告不成。那时倒是有一个很另类的声音,今天有必要提出来说一说。那是1986年,“所社联营”处于最好的状态,有些学者鉴于信用社向来就不具备合作性质而提出适时地改革,当然,这个改革不是所谓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而是从农村金融的整盘棋考虑,把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在资本层面真正结合起来,合成一个机构,即重组成为中国农村合作银行,原农业银行的资本金作为国家的扶农股本,信用社资本金作为地方政府股本,拧成一股绳,在同一个农村阵地上为“三农服务”。这就把“所社联营”格局变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股本合作的“合作银行”体制了,沉淀了二十年,现在回头看那时的这个改革设想,对中国合作金融来说,确实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改良和进化。这个方案是在1986年由当时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研究所提出的,可惜没有受到重视。设想一下,当时果能实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方案,农业银行就不致于走商业银行之路,匆匆进城,使国家金融在农村处于“缺席”状态;信用社所遇到的单社风险问题也可以避免。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同时,政府扶农的金融措施可以由合作银行的管道通畅执行,扶农款项通畅下达,不致于像现在这样各部门互相掣肘。仅举一例,农业银行自称要搞大手笔、大战略,收缩进城,大量的县级支行被撤销;勉强留下来的县级支行,也仅以吸收存款为务,不再具有向农村注入资金的功能,事实上已经退化成为一个储蓄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设法通过财政和农口各主管部门把资金向农村输入,而另方面呢?农业银行通过向其上级机构上存的方式又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运用到城市。我们看,这是资金在农村的一趟无效的旅游。农业银行在这个情形中,不仅没有支农之功,反而有妨农之害。而当初如果按上述方案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则种种切切的妨农之举都可以消弥于无形了。
三、关于改良的建议提纲
“读史使人明智”。上文对中国合作金融历史的回顾,至少使我们认识到,二十世纪的一百年中国合作金融之所以屡闯误区,就是因为中国有些主政者和学者在思想观念上固执地认为“趋新”,特别是“趋西方之新”,总是对的;而退回传统总是错的。当趋雷发巽之新时,我们只取了人家的皮毛,而丢掉了自愿原则这个灵魂;当趋苏联之新时,我们就把世界上一种不成功的农村组织制度当作宝物移植到我国。多次的碰壁,我们应该从百年的迷雾之中警醒了:中国有优秀的文化,中国传统中自有可以服务于现代化的巨大价值存在着,在中国传统的最深的黄金矿层里,我们与西方是内在一致的。因为凡是人就具有相同的人性,优秀的文化总会符合共同的人性;所以不要蔑视中国的传统。退回传统,并把传统中的优秀成份加以变化、提升,舍此,没有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幻想现代化可以象修汽车那样,从外国拿些新零件过来,以旧换新即可,那真是孩童之梦。中国合作金融的改良之路,和整体文化的进步一样,也是这一条:“退而更化”。
依据上文的分析,根据中国合作金融的现状,我们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以下建议提纲,待经过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形成比较完整的建议案,再公之于诸君批评指正。
(一)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成长,且忌拔苗助长。
合作是发自人性的需要,合作组织是民间土壤中发芽和成长起来的一朵花。近二十年来,农村自发的合作组织从胎动到成为一个潮流,应是这段历史时期内农村的大事,将深远地影响着中国农村各种民生问题的解决。以历史的眼光去看,这个潮流不过是对中国古老的自愿合作传统的回归。中国政府对这个回归是重视和尊重的。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政府的立法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稳健成长,是具有根本保障意义的环境条件。
除了立法,政府还应当做什么?要言之,第一,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什么是适应的方式呢?就是由组建起来的合作银行,对合作社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进行信贷,在本节第二条建议里对此将做具体说明。第二,用市场经济手法,促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向农村的专业合作社转移,使合作社的专业技术得到提升。可以考虑推行“基地+政府科研机构+大学”的模式,从国际经验看,七十年代以来的发达国家的农村产业提升,多是借重于这个模式。第三,加大对村镇公共工程的投资,提供合作社发展的那些必需条件,如良好的道路、桥梁、卫生等,至于村容村貌的亮化等审美性花样工程还在其次。第四,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之外,应当不间断的以多种方式在农村进行道德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素质,这是合作社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农村社会走向文明的基石。第五,对于那些处于政府优先扶持的产业上的合作社,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知识分子在这场萌动于民间的新合作运动中,应该起什么作用?精英知识分子几乎不关心这个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太土,不够洋气,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真正的知识并不一定在洋文字和数理模型中,但一定在民族的土壤中,在民族的活的民生中。孟加拉国的知识分子穆罕默德·尤努斯就是一个先行的榜样。他是在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但他却深入孟加拉的民生之中,他那以自愿原则组建的合作性质的格莱珉银行为孟加拉民众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穷人的个体创业和合作创业,几乎使农村的全体民众受益,《纽约时报》称之为“一个真正有效的援助计划。”知识份子和有关新农村建设的志愿者,可以为社员进行技术培训、道德教育、沟通信息等,但不可重复过去一度自任过的“救主”角色。不要把农民看得太愚陋,以致需要知识者把他们按行政村社组织起来。知识份子要尊重农民的自由选择,要在应该服务的领域为农民效力,不要把人家强行结社。谚云“不要用善良的愿望作石块去铺设通向地狱的道路。”知识分子和当政者都应深长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