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
四川新闻网2010年2月22日转发了《绵阳日报》名为《三台实现农村敬老院全覆盖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71%》的新闻。据该新闻报道:
绵阳市三台县敬老院在地震中不同程度受损,54所农村敬老院重建工作目前已全面铺开,其中已完工40所,3200名老人陆续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敬老院,老人们将在管理规范的敬老院里幸福地安度晚年。据了解,三台县现有“三孤”及无房散居五保对象8000多人,“5.12”地震前全县集中供养面仅为17.1%。为确保农村“三孤”人员及地震后新增“三孤”人员、无房散居五保对象有房可住,三台县先后投入1亿多元,全面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将该县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从17%-举提高到了71%,提前实现了农村敬老院乡镇全覆盖。
汶川特大地震中,我省新增“三孤”人员不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两年时间,各地政府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投入,努力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生活条件。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2%,并新建、改扩建敬老院192所,新增床位1.8万张。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各地乡镇财政部门对五保供养资金的大力监管息息相关。正是有了广大财政干部工作人员的敬业工作,才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具备了安全、快捷的环境。继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监管力度,保证供养资金落实到位,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仍将是乡镇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第五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白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对患大病的贫困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等困难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救助分为农村医疗救助和城市医疗救助,凶两种救助方式在政策意义、资金筹集、资金兑付流程等诸多方面都基本一致,故本节只重点介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特别是凶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该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策要点
目前该政策主要执行的依据为:《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要点在四川省集中表现在:
1.原则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衡运行;
(2)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3)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4)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
(5)已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方,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相结合。
2.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闲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五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医疗救助,并适当享受更高的救助标准。
3.救助办法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凶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基金的筹集
各市、州和县(区)要在2004年内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1)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2)上级财政对已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建立了医疗救助基金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的补助;(3)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0%;(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5)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资金兑付程序
(一)申请、村级评议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级复审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发放
2009年6月10日,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改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四川省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四川省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管理子系统”,两套系统联网运行,将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医疗救助补助与新农合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的服务机制。
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新农合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方案设置自动生成新农合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要支付经新农合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使救助对象在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补助。
三、资金监管要点
乡镇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乡镇财政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当地政府报告。
(二)做好基础信息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应协助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认真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受助对象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三)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对救助人员的基础信息,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确保信息真实、对象准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乡镇财政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四)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畅通、便捷的农户信息反馈渠道,对外公布监督电话;对有举报、反映的案例,要及时核实真伪,并将查实和纠正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发现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反映,以便得到更好的解决。
四、案例
谎报大病骗取国家医疗救助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两公务员利用管理国家大病医疗救助金申报票据之便,将自己身体健康的父母、家人谎报成大病医疗对象,先后骗取国家大病医疗救助金近两万元,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刑。其具体犯罪行为为:
2006年,盛某为了给自己在农村的父母获取医疗救助,便将自己管理的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带回家一本,虚填了父母住院费用结算单2张,又加盖了自己伪造的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通过刘某骗取了国家大病医疗救助款7000余元。案发后,盛某退回赃款。
2007年3月至12月,刘某向盛某索要加盖有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甘肃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单3张,虚填其岳母、姐姐及盛某某住院费用结算单,经申报区民政局骗取国家大病医疗救助款1.1万元。刘某还于2008年7月从肃州区政务大厅代领大病医疗救助金1.6万元,事后截留8200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刘某退赔赃款。
本案涉案金额虽不大,却反映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中的漏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各级财政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六节农村社会优抚资金的监管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对军人等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本节重点讨论对农村社会优抚资金的监管。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背景
军人是维护国家和平、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重要人员,为了履行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有些军人甚至献出了自己的健康或生命。然而部分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军烈属等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等实际问题,显然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相适应。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我国建立、实施了优抚政策。多年来,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努力为全国数千万优抚对象服好务,一直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优抚工作不仅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更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政策要点
目前该政策主要的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于2007年制定《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对我省优抚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定。2009年12月,四川省财政厅、民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优抚人员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保障。根据以上规定,优抚政策要点在四川省集中表现在:
1.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有四川省户籍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的家属。
2.优抚内容
我省优抚政策内容涉及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劳动保障多个方面。在这些保障中,财政工作重点是抚恤优待经费的发放和监督。目前我省抚恤优待经费的种类分为: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残疾抚恤金;复员军人中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定量补助;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和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等。
3.抚恤优待经费发放标准
不同的抚恤优待经费执行不同的抚恤补助标准,但总体原则是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和落实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4.抚恤优待经费发放方式
不同的抚恤优待经费采用不同的经费发放方式。根据各类抚恤优待经费的特点,经费发放时间分为:一次性发放、按月发放、按年发放;经费发放机构分为金融机构代发或民政部门直发。
5.资金来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并予以保障,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