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生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期间,当时执行的良种补贴政策依据为2004年3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确定的农作物良种补贴方式为“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通过供种单位对种植农作物良种的农户(含农场种粮职工,下同)进行补贴”。“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这一补贴发放方式因为供种单位的介入,难免存在个别乡镇相关工作人员与种子经营商相互串通,套取、侵吞国家资金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2009年12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农作物良种补贴方式进行了修订,确立了“水稻、玉米、油菜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农户现金直接补贴方式的确立及广泛适用无疑是对以往资金补贴发放过程中漏洞环节的弥补。新政策的出台减少了资金发放环节的不安全因素,加大了资金监管力度,更加有力地维护着广大农民的利益。
该案为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工作带来如下启示:无论是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监管工作还是奶牛、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切实做好村级公示环节,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将是杜绝弄虚作假、贪污腐败现象的最佳途径。
第二节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为了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提出了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中央财政推出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补贴范围
按照中央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安排,目前该项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四川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工作。
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南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险种的保费,鼓励和引导农户、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3.补贴内容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简称农险)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
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农户投保特定农产品(玉米、水稻等)的保费;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承担的农业保险超赔责任。
4.补贴标准
其中,马铃薯、青稞、牦牛和藏系羊为2010年国家新增补贴品种,具体保费和补贴标准尚未确定。
(二)政策实施
1.政策依据
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2008年种植业、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2009年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2010年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且于2008-2010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资金来源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在各补贴品种地方财政承担的比例中,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按总额控制下分类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省级财政对种植业、能繁母猪、育肥生猪、奶牛品种的补贴总额分别控制在保费总额的25%、15%、30%、15%左右。
二、资金拨付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农险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通过各试点市(州)、扩权县级保险经营机构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农险补贴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拨付和结算。
(一)编制保费补贴预算
各试点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级、市(州)、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各级财政要按照以下比例进行保费测算:种植业实际种植面积的40%、能繁母猪存栏数的100%、育肥生猪实际出栏数的30%(优势区域为100%)、奶牛养殖数的100%,并以此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预算资金。
(二)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市(州)、扩权县的保费补贴计划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申请下年度中央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测算,在中央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及省级预算成立后,按年度计划数,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配套资金的70%拨付到位,年终根据实际保险业务量和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再行拨付剩余配套资金。
乡镇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地区补贴范围内的品种、种植面积的基础数据,确保上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前瞻性。
(三)农户投保
乡镇财政部门协助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立农业保险代办站、代办点,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保费。为方便广大农户和种植业主投保,有的地区实行了集中投保,即由乡镇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附参保农户花名册,花名册要逐项填写清楚、明晰,农户签名按手印外,须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为了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乡镇财政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宣传,并且严格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公示补贴信息
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户投保补贴险种的品种、面积、保险金额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村组进行公示,确认后将资料收集整理作为上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结算的依据。
(五)年终结算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通过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补贴资金结算方法。会计年度末,按照当年实际承保面积,各试点市(州)财政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资金监管要点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财政的作用,引导农户参与投保,促使财政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一)政策宣传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财政补贴为主、农户自愿投保的保险业务,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情况复杂,乡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发布宣传单,公开本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明确介绍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及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
在宣传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强调投保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强化农户通过投保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以及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的意识,改变传统“靠天吃饭”的观念。
(二)协助收取保费
由于农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信息多,乡镇财政部门可以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办理保险,比如以村或乡镇为单位,集中投保。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保险经营机构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农户投保的第一手信息,方便统计。
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了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给乡镇下达投保任务,比如规定必须使农户投保率达到85%以上,结果导致乡镇不得不采取先垫交保费,然后以虚假资料套保,最后归垫的方式来完成任务,埋下了财政资金监管的隐患。这种做法既耗费了财政资金,又没能使农民真正受益,不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
(三)公示投保及补贴信息
乡镇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代办点)收集整理农户投保信息,对补贴险种的投保农户、投保品种、投保数量、保险金额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开举报电话。
(四)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维护农户的利益,乡镇财政部门可将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纳入“一卡通”支付结算方式,使理赔方式更加高效安全;同时要逐步建立投保回访制度,及时收集各险种的赔付情况及信息反馈,以此作为补贴工作及保险经营机构绩效评价的依据。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具体取得的效果如何还要看各试点地区实行情况的反馈,凶此乡镇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的整理工作,帮助上级财政部门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补贴险种和方式,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
四、案例
农业保险骗保案的启示
2008年到2009年,某地查处了以原县农经局副局长李某为首的74人农业骗保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也破获了当地最大的一起农业骗保案。
该骗保案之被破获是由一封举报信开始的。2007年,由于大旱,当地农民于某种植的5垧玉米几乎颗粒无收,他突然想起自家的土地已经保了险(2004年国家提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后,该省是全国六个试点省区之一,最先开展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按照当时的理赔标准,每垧地可以领取605.76元的补偿款。于是,他在2008年年初找到村支书朱某,因为当初就是朱某挨家挨户到村民中做工作,动员农户投保的。但是朱某告诉于某,保险公司已经到村里做过损失评估,他家的5垧地不在理赔范围内。遭遇类似情况的还有同村村民柴某。但受灾情形相似的邻村村民则拿到了理赔款。于某他们开始怀疑是村干部私吞了农保钱,并于2008年3月找到了保险公司,发现他们乡共有3000垧玉米地投保,但是投保人中并没有于某和柴某的名字。因此,于某他们联合所有没拿到理赔款的村民,给市人民检察院写了一封举报信,信中提到,他们乡一共才有2500垧玉米地,乡里却投保了3000垧,虽然多投了500垧,其中部分已经投保的村民受灾后却不在理赔范围内。
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部分乡村干部以替保、冒保等手段,得到了国家理赔款,如原农经站长刘某即主动交代了虚保195垧,得到11万余元理赔款的犯罪事实。不仅如此,还牵出了两个“贪污村”,以及原县农经局副局长李某等人参与多起骗保案的事实。在自身没有水田、玉米地的情况下,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投种植业(水稻)保险,然后贪污所获得的理赔款。进一步调查发现,竟然还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骗保案。主要的手段就是以农户的名义虚投保险,如果遇到灾害发生就贪污、瓜分理赔款。
2008年9月,李某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除了李某,某村原村文书郑某用同样手段贪污17.6万元理赔款,于3月19日立案并被拘留;原农经站站长方某采取“冒保”手段贪污理赔款26万余元,同样被采取拘留措施……查处此案历时2年,期间共立案45件,包括李某在内的74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不仅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非常大,2008年查处的涉案金额就高达414.11万元,2009年查处涉案金额204.21万元。
中央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户重视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容易出现_==种骗保方式损害农民利益,并引起国家资金的损失,即“冒保”、“替保”和“虚保”。“冒保”是村组有关负责人,利用代办农业保险的机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村民身份证明材料,以村民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是村民对自家耕地放弃保险权利时,村屯有关负责人垫付投保钱,以村民名义进行投保并取得理赔金;“虚保”是指保险业务开始办理时,村屯有关负责人故意将实际投保面积扩大,从而骗取更多的保费。这三种形式都是农业保险政策所不允许的。
为了减少类似骗保案的出现,乡镇财政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加强监管。这就要求要加强申报、承保、查斟和理赔各运营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参保前的申报、出险后的查斟定损等环节的监管透明度,在村委会按要求将全村保险申报情况公示,接受农民监督,使“冒保”、“替保”、“虚保”现象及时被发现和制止,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管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200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现代农业的有关要求,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各地发展优势特色和安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稳定增收。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要集中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支持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重点是支持项目区内的种养殖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种养殖农户,调动农民发展生产、支持产业的积极性,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