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绝对性或相对性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但它的结论却是简单明了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绝对的价值规范,或者说,是否存在一种普遍的标准,据此可以确定其余每一种价值。众所周知,答案是肯定的:衡量每一种事物的普遍价值规范就是这些事物自身的概念或名称。规范等于名称。无论何时我需对一事物的价值作判断时,我都要将该事物名称的意义与该事物本身的种种属性予以比较,正如我能评价事物一样,我亦能评价价值。“价值”这一概念正如我们方才所说,是依据规范价值学来定义的,这就是看一事物满足其概念意义的程度。从而,对价值的评价要视对价值概念的满足情况而定;而价值学作为定义这一概念的学说,便成为价值的绝对标准,它建立于人类精神自身的逻辑基础上。
关于价值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由上一点论述可知,价值是理性的东西。只要一个人了解事物,他便可以对其作出评价。换言之,只要他知道事物的名称及其属性,他便可以作评价。这一看法的真实性由以下事实逐步得到证实。当我们试图精确评价某些事物时,我们总是求助于专家,而专家与我们的区别就在于,他对这些事物的了解比我们更好。
价值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答案很简单,上述价值原理是客观的,它适用于无论什么理性存在物;不过,价值原理的应用却是主观的。很可能,一个人视为善的,在另一个人眼中可能是恶的,而后者称之为善的东西,前者又可能谓之为恶。不过,这只是价值论的应用问题,而不是价值论本身的矛盾。数学的情况亦是如此。假如你与一个朋友结伴上街,你发现有两个人迎面走来,而你的朋友由于处于昏醉状态而认为是4个人,那么,他并不是使数学无效,而只是错误地运用了数学。他的失误出自视觉,而不是出自加法,“2+2=4”无论对他或对你而言都是真的。在价值学那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自认为一事物的属性是否满足了该事物的概念而将其称为“好”或“坏”的,但是否果真如此,是一个应用问题,而不是价值学的问题。
因此,价值学与数学或物理学一样是规范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违反数学法则,说“2+2=5”;或者否认重力法则,从窗户上走出去;同样,一个人也可以随意尝试违背价值学的法则,将好的称之为坏的。不过,在这三种情况下都会受到这些法则自行作用的束缚:计算错误的人将会破产,违反重力法则的会摔断其脖子,而无视价值规则的人则会在实际生活中撞得头破血流。因此,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是价值法则具有效准性的结果,并且,除非这些法则得到确认,否则,价值理论家对于价值规范性和价值命令等等的强调都会因此缺少基础。
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之间的区别亦明确替其自身作出了解释。属于一个概念的任何事物都会因为它满足了该概念而被视为好的,然而,就它作为另一概念属内的事物来说,往往又会因其不能满足另一概念而被视为坏的。因此,正如斯宾诺莎曾经发现的那样,一堆好的废墟可以是一间坏的房屋,而一间好的房屋亦可以是一堆坏的废墟。一部好的破旧汽车可以是一部坏的汽车,而一部好的汽车亦可是一部坏的破旧汽车;一把好的椅子可以是一条坏的凳子,而一条好的凳子亦可以是一把坏的椅子,如此等等。乐观主义的诡计就在于,它总是试图发现这样一些概念,根据这些概念,事物看上去似乎总是好的,而悲观主义则恰恰相反。它总是力图找到另外一些概念,据此看来,事物似乎总是坏的。此种悲观主义总是因思想误入歧途而备受折磨,而且就像哲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有点儿不健全”,他与这个世界的旋律总是格格不入,而这个世界正如我们所目睹的那样,是好的。
由价值学原理作出的另一推断是这样,如果一事物具备它所属概念的所有属性,则它就是好的。世界这个专有概念必定包含存在着的、曾经存在着的、或者将要存在着的一切自然属性,它就是具备所有这些属性并总能满足其概念的存在,所以,它是善的。当然,世界的此种善并非伦理意义上的善,而是价值学的善。尽管这世界是善的,在世界内存在着的事物却或许和确实必定是或善或恶的。正如我们方才所说,任何被视为好的属于特定概念的事物,从它属于另外概念的角度看来,亦可以是坏的,从而,恶便是概念的变换,或者说是那些自身为善之物的不和谐性。这样看来,世界只有依价值学来衡量才是善的,但它却包含着无限多样的种种善恶事物,它之所以可能是最好的世界,便因为它包容了最大限度的价值学上的多样性,亦即能给予满足或不能满足的最大限度的概念。这样,我们便达到了莱布尼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价值学见解,我们对规范价值学的第一层次,即价值原理,已经谈得太多了。
价值学的第二个层次涉及价值的不同方面,它们是从衡量价值的不同标准的结合中引申出来的,就如同物理学尺度出自于物理学标准的结合一样。正如存在三种物理学衡量尺度——公分、克、秒一样,有三种衡量价值的标准——不过,这三种衡量价值的标准表现为三种概念,亦即分析的、综合的和单独的概念。第一种是由经验实体抽象而来,第二种则是思维的产物,第三种属于专有名词。无须详细分析便足以说明,每一种概念的满足都提供了一种不同的价值:综合概念的满足提供了系统的或精神的价值,分析概念的满足往往提供了外在的或分类的价值,而单独概念的满足则给予内在的或单独的价值。这些价值尺度在我们的评价过程中始终是相互作用的,在通常情况下,估价总是由系统价值发展到外在的以至于达到内在价值。
以恋爱为例。当我们处于儿童时期时,我们便知道有许多姑娘,不过,正如我们所说的,她们对我们并不重要,她们的意义是系统的,仅仅具有模样和形状上的区别。当我们跨入青春期时,便开始将其作为某类姑娘之成员外在地予以评价,我们喜欢体验她们所具有的类的品质。而当我们变得成熟时,便会发生只有价值学才能予以解释的难以置信的和非理性的事件:我们忘却了世间所有姑娘们以至整个世界,而这是因为我们只衷情于一个姑娘,这是一种内在的评价。我们与这位独一无二的姑娘结婚——在过了一些年月之后,这一过程会颠倒过来。我们开始通过与其他妇女的外在比较来估价她,系统地将她视为我们的家庭主妇,并且经受烦恼——不同参照系的转换!——当晚餐未及时准备或者她总是从牙膏管的上端挤牙膏,而不是从牙膏管的下端往外挤牙膏时。当她的哭泣使我们心软时,我们又会重新将她视为世间的独一无二的女人——可见,生活就是由一种评价不断转向另一种评价的过程。
世间的一切事物皆可以从这三个方面予以评价——一粒纽扣、东方航空公司、我本人或上帝。一粒纽扣在一家工厂里得到系统的评价,就其作为衬衫的一部分的功能来说,它得到了外在的评价,而一个纽扣癖者则是内在地对其予以评价。东方航空公司是由国内航空署进行系统评价的,乘客则对之作出外在的评价,我们希望,它能够由凯普特·里根贝格及他的飞行员进行内在的评价。如果我装扮成为我所中意的那种人形象,那我便是在系统地评价自己,就我的社会角色来说,我受到的是外在的评价,而作为我实际的人格,我受到的则是内在的评价。在神学中上帝得到了系统的评价,在比较宗教中,它受到了外在的评价,而在宗教的神秘体验中,它所受到的则是内在的评价,如此等等。
价值学的第三个层次是逻辑和价值计算。它是作为上述不同价值方面的联结及其逻辑分析而出现的,它使得我们能够从价值学角度详细分析任何情境或原文,如同the Enola Gat的飞行员所用的公式一样。
对不同价值方面所作的逻辑分析表明,这三种概念的意义或内涵都各自拥有其特定数量的项,一个系统内涵的项数是有限的;此种有限性或限定性使该系统概念成为系统的内涵。一个外在内涵所包括的项数具有潜在的无穷性,但却是可数的,因为这些项皆由抽象所产生,它们表示着至少两个事物间的共同属性,正是由于抽象所致,以及所具有的共同性。这些属性本身才必定是抽象的,其相应的意义才是可推论的;不过,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从理论上讲,它们或许不能包含尽可能多数目的项,甚至全部语言。从而,“世界”也许可被视为一种外延,它的内涵便由所有可能日常语言所包含的一切可能项的整体所构成。进而言之,这种内涵的含义或项的数目就是那可数的无穷性,或者?内在内涵所包括的项数却与此不同。内在内涵蕴含着对于全部表象的经验,换言之,被内在地经验着的每一对象都表现着完整的世界。从语言学角度讲,这意味着,每一个指示着如此对象的项都暗示着世界意义,或认为这种项是一系列的隐喻;一个隐喻就是一个理论上也许蕴涵了语言中任何它项的项:我们或许会谈到一条可爱的狗亦可谈到一位可诅咒的美女。倘若在所有可能的日常语言中所包含的意义的量具有一种可数的无限性或X?,那么,在所有可能的隐喻语言中所包含的所有可能意义的量便是X?X?=X?,或者说,是一种不可数的无限性。从而,一个隐喻作为一种隐喻语言的一部分,便构成包含了该语言内所有其他意义的意义连续系统。
对于价值范畴所作的逻辑分析表明,每一种价值范畴——系统的、外在的或内在的价值范畴——皆分别属于一种特定的语言,亦即专门的、日常的和隐喻的语言,而且,每种意义或语言的含义都分享着一定数量的语言。因此,一个系统概念拥有特定数量的语言n,一个外在概念是特定数量概念X?,一个内在概念所拥有的特定量则为X?,既然价值便是这些相应涵义的满足,因此,系统的、外在的和内在的价值的不同特征便可以分别由这些相应的量来予以表示。
再者,既然价值可以被定义为对于含义的满足,则一含义得到满足的程度愈大,那么,价值也就愈高。一个系统价值就是对于几项含义的满足,一个外在价值则是对于至多是X。项含义的满足,最后,一个内在价值是对于X?项含义之满足。因此,通过对于意义结构的分析,价值逻辑得以把超穷数的计算应用于价值理论中,并且表明了这种计算与价值哲学家就内在和外在价值的看法之间所存在的异质同形性。
除了上述对于内涵所作的分子论的分析之外,价值逻辑还对价值概念作出了原子论的分析,检查了价值术语之间,价值关系之间,以及价值命题之间的关系。基本的价值术语是“好”,“公平”,“坏”,“不好”,它们之间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价值关系是“更好”、“更坏”;“有利于”、“不利于”;“更有利于”、“更不利于”;“……是好的”,“……是坏的”,“……更好”,“……更坏”,以及“应当”。后者属于一种意义或内涵的满足和不满足之间的关系。一种属于C类但不满足C的内涵的事物应当满足该内涵,那也就是成为一种好的C,这是“应当”的积极含义。一种属于C类并且满足C的事物不应当不满足它,亦即不应当成为一种坏的C,这是“应当”的消极含义。从而,坏的东西应当成为好的,而好的东西则不应当成为坏的。这样,“应当”便可以根据“好”和“坏”来予以定义。这最终就等于说“这样做……更好”。
最有价值的价值
价值计算是由三种价值方面——或样式——S(系统的),E和I及其相应的价值标准n,X?,X?结合而产生的,这三个价值方面的结合既可以是组合,也可以是变换。不同价值标准的组合就是由另一种价值样式对一种样式进行积极的评价,相反,变换则意味着作出一种消极的估价。“积极”和“消极”这两个术语是由“应当”这一术语来定义的。一物的积极价值就在于被评价事物应当所是的那种东西,由此推之,消极的价值则是它不应当所是的东西。正像我们所看到的,一物总是应当成为好的而不应当成为坏的;它应当满足而决不可不满足它的概念的意义;换言之,它应当总是成为尽可能大的价值。同样,当所涉及的某“物”具有一种价值时,则最有价值的价值,亦就是最充分地满足该概念“价值”的价值,就是内在的价值,因此,任何价值都应当成为内在的价值。内在价值是一种价值的积极价值,也就是该价值应当是的价值,任何与内在价值背道而驰的都是消极的,而任何趋向于它的都是积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