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在于低碳技术创新。发达国家企业积极实施面向低碳技术创新的专利战略,在低碳技术专利竞赛中抢占先机,中国努力通过技术转移、技术合作等途径获得这些技术,但中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拿太阳能产业来说,当前太阳能技术仅贡献了全部能源供应的0.02%,但是这个比例在快速增长,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能源分析报告,到2050年,太阳能将占全部供电量的50%左右,建筑物采暖的50%,工业生产用热和燃料的15%。目前在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估计已经拥有超过100万从业人员,其中60%在太阳能制造和服务领域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制造产业链,光伏电池年产量占全球产量的40%以上。但太阳能核心技术和销售市场都依赖发达国家,中国迫切需要提升自身掌握的核心技术能力,培育新能源产业的市场空间。面对这一巨大的、快速增长的市场,很难想象发达国家会把掌握的太阳能先进技术转让给中国,中国在低碳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势在必行。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欧盟、俄罗斯等经济体纷纷实施“再工业化战略”,国家发展重心开始回归实体经济,并且加大对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试图再次引领全球产业发展。美国以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为主抓方向,欧盟以低碳技术和低碳经济为主要抓手。为了在这些领域确立优势,欧美对中国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等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目前中国风电发展放缓、太阳能光伏内外交困,大批新能源企业陷入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发达国家和中国在新能源这一战略性产业上的竞争初见端倪,可以预见未来的竞争将更为残酷。
中国的关键在于不是孤立和消极地看待气候变化的挑战,与之相反,要看到潜藏的经济机会和制度收益,节能减排既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动力。可以预见的是,低碳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将成为各国新一轮科技竞争和产业竞争的重要“战场”,而中国作为经济大国和能源生产消费第一大国,必然要参与这一轮低碳产业的竞争。以“替代能源和节能技术”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已被人们视为“第四次产业技术革命”,中国可以利用这一机遇,大力发展核电、风电、光伏、智能电网、电池等替代能源和节能技术,尽早拓展国内新能源市场,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为中国新能源产业提供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企业在“第四次产业技术革命”中抢占高点。通过国家支持和企业的努力,中国低碳经济的核心产业群有望迎来持续、快速发展的黄金年代,一批优秀的企业有望脱颖而出。
(三)争取在国际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主导权
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结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于2012年11月26日—12月7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在多哈会议上要对未来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不会引发危险气候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已经被发达国家所利用,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所留下的排放空间非常小。随着气候变化的恶果不断显现,减排与发展矛盾的重要性也要逐步让位于气候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可以预期围绕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国际博弈会越来越激烈,可能从根本上推动全球建立一套具有实质约束力的全球“深度”治理机制。
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碳排放大国,中国的减排态度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固然是一种力量,也意味着中国必须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事关人类命运的问题上承担更大的责任。中国在国际谈判中要充分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发展空间。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全球气候变暖的能力,在为自己争取发展空间的同时,提升在国际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影响力。
首先,要求发达国家切实担当起在国际气候变化中减排、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责任。根据测算,要实现全球升温控制在最多2℃,发达国家到2020年要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至少减少25%~40%。但现在发达国家的承诺,平均只有15%左右。中国应该要求发达国家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要做出减排承诺;没有参加的,也要做出有可比性的减排承诺。此外,要求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资金和技术提供的责任。在截至2012年的3年时间中,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236亿美元的援助用于应对气候变化,低于之前承诺的300亿美元。根据《公约》秘书处的估算,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资金需求为每年1000亿美元,这也是被发达国家普遍接受的一个数字,中国应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提供资金的责任。此外中国还应要求发达国家转让相关技术。据2007年5月4日IPCC的报告,目前已经具有大量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如果这些技术能够得到广泛利用,将可以大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中国应要求发达国家转让这些技术。
其次,中国应提出自己的2020年之后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方案。鉴于中国已经是碳排放大户,发展中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也已经是大势所趋。根据德班大会协议,2015年之前将就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达成协议,并于2020年开始实施。2011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德班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明确表示,在具体明确条件下中国愿意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测算,根据现在的节能减排力度,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约在2030年前后达到峰值,“如果中国2020年就要达到峰值,显然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碳压力”。中国应充分研究,提出符合自身利益,也能达到国际减排目标的减排方案。目前中国学者提出的三种可以作为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借鉴的方案。
第一种是李稻葵(2007)提出的“以发展路径减排”方案。鉴于二氧化碳排放存在倒“U”型变化规律,根据各国发展阶段可以测算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在不采取减排措施的情况下,二氧化碳的排放将大大超过地球容纳量,因此可以测算需要减排的幅度,各个国家都按照既定发展路径,比正常情况下减少一定幅度的排放。这样既考虑了各国的发展阶段,又体现了共同减排的努力,符合《公约》“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但对发展阶段测算和减排幅度计算还需要深入探讨。
第二种是樊纲(2010)等提出的“以消费确定减排责任”的方案。由于国际贸易导致消费品的生产与消费出现地域分离,是最终消费而不是生产,才是导致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的根本原因。作为人口规模仍在不断增长、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远未完成的发展中国家,未来我国合理拓展居民消费碳排放空间的需求正当而且迫切。因此,从满足居民基本生存与发展需求出发,基于居民基本消费合理需求的进行碳排放额预算分配,不失为一种公平合理的国际排放权分配机制。
第三种是******发展研究中心(2011)提出的“以人口和历史排放情况建立国家碳排放账户”的方案。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地球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排放权,根据空气中可容纳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可以测算每人排放权的数量,从而建立国家碳排放账户,扣除历史上的排放量就是未来可排放的空间。根据这种测算方法,发达国家已经处于“赤字”状态,需要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权,中国也需要严格履行节能减排才可能完成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