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什么市场一体化对技术进步很重要呢?市:场规模既影响新技术的产生,也影响传播。1769年,马修·博尔顿给合伙人瓦特写信说“只为3个国家制造[您的蒸汽机]是不值得我去做的。不过我发现,为全世界制造蒸汽机是非常值得去做的”。(转引自SehereL 1984,p.13)为了弥补开发和建造等固定成本,某种最低水平的需求是必要的。在极小的和分割的市场,需求不足有可能阻碍某些涉及固定成本的革新的传播。 “整个世界”或许有点夸大其词,但是在18世纪,英国市场之大,足以弥补发明的成本。亚当·斯密也把市场规模和一体化看做是专业化过程的一个结果。专业化有赖于劳动分工,因而有赖于市场容量。如果工人每一天都集中于一项特殊工作,他们就极有可能找到“更轻松迅速地完成各自特殊工作的方法”。作为证据,斯密论证道:“在劳动分工极其细致的工厂中,所使用的机器有相当一部分最初都是普通工人发明的。”尽管雇主拥有权力,精细的劳动分工和公司内部高度的专业化程度是否有利于干中学或者有利于新技术的产生远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
市场一体化对新技术的传播具有更深远的影响。在一个生产成本高企的世界里,效率低下和保守的生产者与更锐意革新的竞争者是格格不入的。有一个关于垄断竞争的经济学模型对运输成本高企的世界作了描述。这样一个模型的典型特征之一是,革新者和落后者能够肩并肩地共存。在革新者效劳的领域,技术变革所带来的较低的生产成本意味着生产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和消费者支付较低的价格的一个联合体。可是,没有什么可以强迫落后者亦步亦趋,受到经济学家如此钟情的“价低者生存”模型顿时短路受挫。高昂的运输成本也使局部的商品供应垄断变成可能。市场中少数企业就能够通过合谋以阻止新技术的使用,但是随着市场的扩大以及进入某个给定市场的企业数量的增加,如果没有得到当局的支持,要组织和强制实行这种“反技术卡特尔”的变革就变得更加困难了。在英国,良好的运输业使得竞争发生作用,其范围比欧洲大陆广大得多,而且新技术取代旧技术也比其他地方早得多、迅速得多。当技术传播在英国发生滞后时,它们通常是由于新技术中的瑕疵而不是由于企业的无能所致。例如,焦炭熔炼法和动机织机技术花了数十年才得以完善,但是它们的优势一旦显露无疑,这些新技术在英国奏响凯歌就像骡机和搅炼轧钢技术(它们的完善相对快一些)的获胜那样确定无疑、快捷无比了。
然而,统一的市场和高度的商业化还不是技术进步的充分条件。清朝时期的中国和帝国时期的罗马就可以充当反例。二者是商业上一体化的经济体,其中斯密增长是技术进步的替代品。荷兰在18世纪和19世纪曾是傲视各国的开放经济体,拥有光荣的航运传统,高度发达的商业机构以及自由贸易传统,结果在工业革命时期变得异乎寻常地缺乏创造力。看来,斯密增长在许多情况下充当了技术驱动式增长的替代品,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作为技术变革的促进剂和女仆,在知识的这个阶段,是不可能更准确地说明它们之间关系的。竞争和革新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目了然的。熊彼特的假设主张,在某种程度上,较少的竞争可能实际上有利于革新。尽管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期的表现不支持这种观点,我们还是需要看一看这个假设能否解释1850年后的格局。
人们常常把英国的行政体系作为工业革命的一个原因。或许英国最显著的特征是英国政府是由财产所有者组成、接受财产所有者的主张、为财产所有者服务的。经济学家主张,界定明确的产权是静态效率所必需的。但是这和技术变革有什么关系呢?英国政府和技术变革的直接关系很少。有些学者(McNeill,1982)主张,旨在军事目的的政府需求导致革新,但是这样的影响较小。更重要的是专利法对发明活动的影响。诺思(North,1981)尤甚。他提出,专利允许发明人从其发明所创造的社会利益中获取一个较大的份额,其重要性一如一个更大的市场规模。英国在这方面领先欧洲一大块。英国的专利法始自1624年,而法国在1791年以前还没有专利法,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更甚,只是在19世纪早期才制定了专利法。美国自1790年就拥有一套相当低效的专利系统,而且正式专的利局只是在1836年才设立。
专利对发明者的产权保护,其决定性如何呢?经济理论和当代的实证研究表明,专利系统对技术进步速度的影响是模糊不清的,而且随行业不同而异(Kaufer,1989)。必须对照它对发明者的事后消极影响,来权衡它事先对发明者的积极激励效应,新知识的传播由于发明者的专利权而放慢了步伐。此外,如果其他人取得了技术中某个特殊部分的专利,那么技术进步由于新思想的发展道路受阻而可能受到制约。发明者的垄断地位是作为对发明者的补偿而授予的,如果它导致休闲消费的增加,或者如果补充发明对当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可能带来损失、补充发明的利润必须针对这种损失加以权衡,那么它就有可能阻碍进一步的发明活动(Kamien and shwaitz,1982,pp.29—30)。如果专利权用于资助额外的研究,专利权也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发明。当资本市场都是些机敏的革新者时,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利条件。
确实,某些伟大的发明家对专利保护的重要性确信无疑。瓦特写道,他认为: “一个工程师的一生如果没有拥有专利权是不值得的。”贝西默相信: “对于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从事新颖发明的人,专利法所给予的保护最终为我们的生产带来了众多新的和重要的改进。”这些话可能是自私自利的、出自以专利发明为生的人士之口,而且我们轻易地找到那些出自其他主要发明家之口的显示他们对专利系统不满的话(ifillan,1935,p.93)。但是,尽管成本不菲,众多发明者还是选择为自己的发明取得了专利权,这一事实恰恰显示了专利的重要性。有些国家没有专利系统,这种缺失状态有时令人遗憾。歌德(Goethe)写道: “我们【德国人】把发明和创造视为个人所拥有的辉煌成就……但聪明的英国人却不同。他们通过专利把它们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拥有物,而且免费使用他们所发现的东西,直至发现之物导致新的发现和进一步的活动。那么,人们很可能会问,为什么英国人在各个方面都走在我们前列呢?” (转引自Klemm,1964,p.179)。专利也可能鼓励企业家和发明者同专利权人通力合作,并提供风险资本。有证据表明,只是在瓦特确实获得了专利保护之后,其合伙人马修·博尔顿才在项目上投资(seherei,1984,p.24)。
专利体系作为对发明者的一个激励,其运转远非那么完美元缺。哈格里夫的专利权由于技术性事项被法庭否决:他在申请专利以前已经销售了少量的珍妮机了。阿克赖特在经过一场长期而昂贵的讼案后于1785年失去了他的全部专利,与阿甘德在同一年。相应地,由于技术性事项,特南特失去了他在漂白液上的专利,而不是漂白粉专利。一个世纪以后,尽管他显然单独提出了充气轮胎的思想,充气轮胎的发明者邓禄普还是被否决了这项专利,理由是冲气轮胎原理以前已经出现在一项于1845年取得的不引人注意的专利中了。尽管遭遇了这些挫折,阿克赖特、特南特和邓禄普依然前程似锦。可是,这对于专利体系重要性的涵义仍是含混不清的,因为特南特和邓禄普都依靠了其次要发明上的专利。 .
专利侵害诉讼可能逐渐侵蚀伟大的技术头脑的创造力,使发明者在财务上破产。飞梭发明者约翰·凯、工程师乔纳森·霍恩布劳尔(Jonathan Hoiaablower。)和橡胶硫化法发明者查尔斯·固特异就位于被专利立法所摧毁的发明者之列。艾里·惠特尼就轧棉机打了一场专利战,致使被对手逮捕,几乎让他一贫如洗。后来他声称,实际上他在轧棉机诉讼上的损失比他从中赚得的更多(tughes,1986,pp.133—34)。把机械造纸技术引进英国的福德里涅兄弟于1810年破产,其余生的大量时间都消耗在迁延不决、费用浩大的专利诉讼中。罗宾逊(Robinson,1972,p.137)主张,一般而言,英国的法官不同情发明者,而且专利法含糊不清,致使任何一场专利诉讼的结果都不可预知。另一方面,一项专利申请描述得越详细,其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要求专利申请足够详细明确,使第三方从本申请中就能够重新建造这个装置。可是,如果提供众多的技术细节,万一专利申请被否决,那么运用保密作为一项可选的进人壁垒就被排除在外了。尽管存在这些问题,罗宾逊对英国专利系统的负面判断是同事实不一致的:1770~1850年间,在11962件得到批准的专利中,只有257件专利诉案呈递到法庭(Dutton,1984,D.71)。
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其私人收益被认为远小于其贡献所带来的社会收益的发明者,社会绕过了专利系统而给予奖赏。国会向以下发明者奖励了特别津贴:捻丝机的发明者托马斯·罗姆,其专利被否决展期;塞缪尔·克朗普顿,他从来没有就其骡机取得专利;埃德蒙·卡特赖特,其动力织机专利被债权人侵夺。瑞典人约翰。爱立信对螺旋桨的发明作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贡献,却没能证明其优先权,不过他得到了海军部4000英镑的奖赏。在经历一连串灾难后,亨利·科特失去了自己的专利,却得到了一小笔补助金,而理查德·特莱威希克一个相似的请求却被拒绝了。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立法机关因艾里·惠特尼发明了轧棉机而奖励他50000美元。在大革命前,法国照常规向被认为带来社会收益的发明者给予补助金,并对具体项目给予奖金,例如1775—1794年间尝试生产合成硝石的项目(MulthatI1971)。在1740~1780年问,法国政府以津贴和无息贷款的形式向发明者支付了680万里弗尔。鼓励发明者的政策也许前后不一致,有时会造成道德败坏,但它确实提供了一种类似专利系统的激励。
虽然专利系统不完善,其他任何保护形式运转得更糟。保密始终是一件可能的事情,而依照事情的性质只能应用在有限范围的产业上。理查德·罗伯特认为,“任何商业秘密都不能保密很长时间,一夸脱啤酒就能够使秘密不保” (引用自utton,1984,pp.108一111)。尽管如此,它仍是可靠的、久经考验的。例如,本杰明·亨茨曼情不自禁地想要保守他的坩埚炼钢法的秘密,以至于他一度只在晚上工作。亨利·贝西默之所以决定保守早期一项发明青铜粉的秘密而不申请专利,是由于他相信,如果发明的细节公之于众,他就不能维持青铜粉的价格(MacI—eod,1988,p.95)。如果保密是一个选择,申请专利的决定就呈现为一个难以决断的两难抉择,因为专利申请要求发明者公布全部的技术细节。
其中特别有趣的莫过于艾伦(Allen,1983)所提出的集体发明这个现象了。当技术进步出自作为投资副产品的实验,当它难以取得专利,当它是逐渐进行的,各企业就可能自由地共享信息并依靠彼此的成果。这样的协作式成果虽然算不上惯例,但艾征却揭示了英国的炼铁业在1850~1875年间是遵照这个模式的。相当可观的进步都是在设计最佳鼓风炉时经由信息的自由共享而产生的。当然,在炼铁业中,凡是可以取得专利的都取得专利了,凡是能够通过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都得到保护了。集体发明一般都出现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下。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都不会发表那些提高竞争对手利润的信息。仅当参与研发的企业的数量较少、总有办法把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时,企业才会作出合作的安排,并捆绑各种允许技术信息共享的互惠协议。可以预计,所交换的信息往往是那种不会危及企业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的信息。然而,革新者之间的合作充当了一个重要的提醒物:新信息的专利权和产权对技术进步并不是严格必要的(Nelson,p.79)。兰德斯(Landes 1986,p.614)声称,在工厂制造中,生产力提高的大部分(也许绝大部分)是不可取得专利的小改进导致的,他还推断,专利并不是对发明的主要激励。这样一种主张在眼下还言之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