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济篇
“世界是个小天地,小小的天地太拥挤,你有你的性格,他有他的脾气”,所以人们之间发生纠纷和冲突在所难免。当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矛盾和纠纷并不全是由于性格和个性的差异,而更多的是由于利益的冲突所致。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许多纠纷并不需要诉诸法律来解决,但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协调解决的情况下,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求助于法律。法律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和手段。
通过阅读后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有关个人通过诉讼、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给予的补救就是法律救济。
有了法律救济,公平和正义不再是一句空话,它就像一叶小舟,载着我们驶向权利的彼岸。
第一节 求助有路
由于我们对法律知道得不多,常常需要帮助,因此需要了解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案例点击】
崔某种的青菜被李某养的羊吃了,崔某找到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李某越想越气恼,便把崔某养鸡场的排风扇捣坏了,导致鸡受惊炸群,损失很大。两家为此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李某赔偿崔某损失。李某不服,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上诉。这场官司一直打了5年仍然没有结果。最后,筋疲力尽的双方终于和解,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崔某3500元,了结这场官司。
一、善听人劝——调解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活动就是调解。
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是由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目的是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它们分别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政府或其他特定国家机关、仲裁机构主持进行。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新中国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在国内则被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协商去仲裁
【案例点击】
村民李某用电热水器洗澡,被发现死于家中浴室。尸检结果系触电死亡。其父母随即与热水器生产厂家交涉,要求赔偿。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此事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按照程序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经过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厂家一次性支付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死者亲属保证不再追究厂家和经销商的责任,并且允许厂家将涉案热水器带回处理。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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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它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这些仲裁员一般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教授等。
三、走近行政复议
【案例点击】
某县的村民小辛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小辛想在县城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他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仍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小辛不服,可以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样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是一种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制度,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它们主要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中的变更、中止和撤销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利;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摊派、集资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等。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下列机关申请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第二节 敢打官司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果采取别的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认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权益,那么,我们就要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一、我们的诉讼权利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强制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10天后,陈、吴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乡政府以办“学习班”的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陈某、吴某决定将乡政府告上法庭。
根据诉讼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程序等因素的不同,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三大诉讼各有侧重: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案例点击】
17岁的小斌因涉嫌抢劫致人受重伤被拘留。他的父母请牟律师担任儿子的辩护人。牟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小斌为人老实,此次涉嫌犯罪很大程度系交友不慎所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情况。庭审时,牟律师在辩护词中建议对小斌从轻惩罚。
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当人们身陷纠纷时,有时两眼一抹黑,痛感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有时无暇参加诉讼活动;有时在搜集证据和材料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碰壁。这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这就是诉讼代理。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益,帮助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还会为他指定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为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案例点击】
徐老汉平整宅基地时用推土机把邻居杨小二家宅基地的一角推掉十余立方米土方,推出的位置占为己有。杨小二多次要求徐老汉退还多推出的地方,村干部也屡次做工作,都被徐老汉拒绝。杨小二遂告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杨小二无意间发现审理此案的法官是徐老汉的大侄子,遂要求换法官。
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个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退出,这就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案例点击】
叶蓉在街上开了一家小饭馆,生意十分红火。一天,县卫生局来检查卫生,以厨房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没收了她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1000元。叶蓉对这一行政处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卫生局的处罚过重,判决将罚款数额减为800元。但叶蓉认为自己根本不该受罚,因此不服一审判决,要求重新审理。
公民有上诉的权利。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上诉权就是由两审终审原则而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上级法院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项进行重新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上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限制上诉人的上诉权。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5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第三节 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投告有门——管辖
【案例点击】
王某为A县农民,2008年春节,王某向邻县B县的李某借款5万元钱,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王某在半年内还清借款。但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李某未收到王某的欠款。
2009年5月,李某向王某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王某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李某十分气愤,决定到法院告王某。但李某觉得自己是B县的人,在A县告王某对自己不利,法院不会向着自己,所以,李某想到B县的法院起诉。但当他来到B县法院递交起诉书时,却被B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即王某所在的A县法院起诉。
依法确定各级或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活动称为管辖。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分。
地域管辖是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级别管辖主要是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我国的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案例点击】
甲(所在地是西城区)和其邻居乙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乙受伤稍重。区公安分局在得到乙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甲不服,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甲仍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点击】
2008年5月,某村村民甲,20岁,因耕地边界问题与本村村民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甲用铁锨将乙打成重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有期徒刑9年。甲对判决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另有立案管辖,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或职责划分,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不需要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地域管辖则相对较为复杂。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而刑事诉讼则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起诉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
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还要从四个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四个方面是:
1.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2.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没有明确的被告;
4.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是以立案为起点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法院受理后,会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即使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审理。在这一阶段,法院还要确定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法庭调查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具体程序是:先由当事人陈述;之后告之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接着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资料;然后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最后由审判长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打官司时都遇到过“有理说不清”的烦恼,其根源就在于手中没有过硬的证据。一份合同、一张收据、一盘录音带……这些平时常常被忽视的东西,在打官司时突然成为最重要的东西。证据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宝呢?
法庭辩论是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的情景。在这一阶段,各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就案件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得出结论,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
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法庭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与一审程序相似。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二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人员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发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但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四节 善用法律保护自己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正当的权利,任何侵害公民正当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一、依法实施自我保护
当不法侵害发生在你的身上或者是你的周围时要尽快报警,可直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求助于警察打击犯罪分子,保护自己。
二、学会请律师
由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请律师来帮助自己。
律师的业务范围涉及你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你都可以向律师咨询、求助。
律师能为你做的,是在发生问题之前给你必要的建议,让你有效地远离麻烦(这一方面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一旦出现问题时,律师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帮你妥善解决问题。
三、寻求法律援助
请律师一般是要付费的,如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都要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救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律师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规定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全国各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可登录中国法律援助网(www.falvyuanzhu.cn)查询。
总之,我们要勇于和善于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遇事不怯弱,以免让坏人为所欲为,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