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政府责任主客体及类型
陈建先
在行政体制改革的浪潮推动下,政府正逐步从“权力型政府”转变为“责任型政府”。在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责任政府决不仅是一种意志表达或是政治口号,它更是现代民主制度下政治权力运行的原则,以及在这样的原则下形成的政府责任制度。政府责任制度发端于人们对人性独立、人权天赋的认识和追求,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善而发展和丰富。在政府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受到各学科理念的影响和补充,其中哲学中关于主体与客体的论述更是给予政府责任主客体及在此基础上的责任类型划分以有力的理论支撑。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责任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静态概念体系,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运动的实践活动。在政府责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维持了政府责任这一实践活动的存在和持续运行。同时,政府责任主体和客体在责任运行的实践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主观能动性的大小也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政府责任类型。
一、政府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在哲学视野中,主体和客体是认识论范畴内的概念体系,它们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存在的,可以说没有脱离主体的客体,也不存在脱离客体的主体。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自然界并不存在什么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实践才是构成主体和客体这对矛盾的总根源,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因此,政府责任履行这一实践活动,实际上是政府责任主体和客体存在的前提,即在政府责任实践活动中参与责任履行的双方就是政府责任的主体和客体。
(一)政府责任的主体
政府责任的主体即指责任的承担者,毫无疑问政府是政府责任的当然主体,但这仅是一般意义而言。具体来说,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作为一个组织存在的政府职能部门、个体的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受政府委托代行某方面政府权力的社会组织,他们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完成自己应尽的公共责任,同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某些负面责任。就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它们在政府内部有严格的分工,各自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并在法律意义上得以确认。政府职能部门也因此而成为政府责任主体。当然,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有很多责任是由多个职能部门协作完成的,这时参与责任履行的部门,包括协调或从中斡旋的部门作为一个临时的“任务小级”充当政府责任主体。就个体的政府官员或政府工作人员而论,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确认他们政府责任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在这里,“行政首长”的涵义是宽泛的,是指任务沿科层组织结构分散到众多官员身上,它们在特定的任务完成过程中均是“首长”,对任务的完成负责,成为政府责任主体。就受托的组织来说,其政府责任主体资格是临时的,被严格地规定在“契约”范畴内。这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方式把一些特定的本由政府完成的职能交由相应的社会组织完成,那么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这些社会组织实际上充当了政府责任主体的角色。
(二)政府责任的客体
政府责任的客体即指责任履行过程中的相对人,包括直接责任客体和间接责任客体。直接责任客体是政府责任的授予者,所谓责任授予是与政府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即权力与责任是一体两面,在政府被授予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责任。所以公共权力的授权方就是政府责任的客体,包括:公众、代表公众意志的代议机构、上级行政机关及法律。代议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因此其责任客体的地位也是稳定的。作为公共权力的最终来源,公众是责任的最终客体,但在科层体制下,公众手中的公共权力是通过上级直接授予政府的,所以上级是责任最为直接的客体。而法律作为政府责任客体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规定的。
间接责任客体即指由责任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在政府责任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对象,或者说利益相对方。随着政府行为强度的提高和涉及范围的扩大,政府责任的间接客体也在不断增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有两类政府责任客体比较突出:一是自然生态。在传统政府中自然生态很少被考虑,但随着自然界被“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作为影响自然界的主要引导力量必须正视对自然界负责,全面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把自然生态环境作为政府责任的客体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二是相关公共部门。由于政府职能及权力的交叉性,单个政府行动时需要考虑到对其他公共部门的影响和它们的反映,否则有的责任将无法完成。
二、政府责任的类型
关于政府责任类型的划分,中外学者各有见解莫衷一是。行政学者库普尔认为行政责任实际上由客观上的责任行为和公务员个人伦理自主性两方面构成。张成福教授认为,行政责任可以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和政府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
依据政府责任主体与客体在责任运行过程的地位和主观能动性,可以把政府责任划分成“积极”责任与“消极”责任。即政府责任主体在责任运行中处于主动地位,发挥较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完成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可视为“积极”责任,反之则可视为“消极”责任。
1.“积极”责任
“积极”责任又可称为“作为”责任,是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政府按照“社会契约”的规定从民众手中分得一部分公共权力,作为其存在和施政的基础,那么它就必须“履行契约”的条件,担负起应尽之责。首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必须是合目的性(民众的利益、权利),其决策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所做决策,行政领导应当负责其得到有效的执行,并保证其收到效果。其次,在市场经济进程中,由于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对产品的分配都存在很大缺失。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相对均衡方面有所“作为”。再则,政府在经济“作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后遗症,特别是生态环境方面。这要求政府需要在治理和改善生态中有所“作为”。总之,政府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有所“作为”。
2.“消极”责任
“消极”责任又可叫做“不作为”责任,是指政府不认真完成自己应尽之责或在施政中出现过失时,必须对后果承担责任。一切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对上级的命令有忠实服从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公权而谋私利;应当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在当代,各国均建立了与自己国情相适应的内部和外部政府监督体制。在外部主要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政党、利益集团和民众对政府“不作为”责任的监督和追究。在内部即政府的责任控制体系,这些体系在实现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方面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社会道德及价值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政府“作为”的主客体的特殊,决定了政府伦理规范的特殊内涵(服务、廉洁、高效、公正)。当行政人员在没有充分履行责任时,将受到这些伦理规范的谴责而感到内心不安,从而形成较好的自律性。
(二)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在政府责任运行的实践活动中,责任主体的作为与责任客体的诉求之间是有差距的,是一对相互作用的矛盾体。是以责任主体的作为能力和效果为责任实践活动的标准,还是以责任客体对主体的责任诉求为实践活动的标准,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责任类型的划分方式,即政府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1.有限责任
政府责任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既包含了政府应当履行的积极意义上的责任,也包含消极意义上政府应当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社会基本的原则,权力制约着责任,是责任存在和运行的源泉。洛克指出:“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或默认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而保护他们的财产。”可见公民交给政府的权力并不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政府的权力是在“为他们(公民)谋福利”的范围内存在的,是有限的,政府责任的有限性正是源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另一个方面政府的有限责任体现在政府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特指政府履行积极责任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虽然能够意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因历史的原因以及组成政府的个人能力的有限性而限制了政府履行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再则,政府承担消极责任的效果也决定了政府责任的有限性。政府承担消极责任的最终目的是对政府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只有把消极责任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才不至于最终否定政府的存在,激励才可能是有效的。
2.无限责任
政府的无限责任表现为,现实生活中政府常常扮演“超级保姆”角色,有任何问题都会去找政府,政府成为社会生活中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者和责任的终极承担者。这种无限责任源自于社会风险的无限性和人的抗拒风险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对于个人而言社会生活充满了风险性,尤其是在计划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转型中出现的某些方面的制度不完备更增加这样的风险性,于是人们对政府的诉求也随之而无限扩大,人们总是期望政府能够化解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风险性。于是,所有公共领域,甚至包括除去具有隐私性的个人生活的一部分私人领域都被看成是政府必须进入并且积极作为的界域。从消极责任方面来说,无限责任意味着责任追究链条的无限延伸。从实际运行来看几乎没有完美的政府,所有的政府都可能误作为或者不作为,当出现这样的情况时毫无疑问政府应当承担消极责任。问题在于应当由哪些政府来承担消极责任,按照层级制原则,下级的权力总是来自于上级政府的授予,上级政府因授权而在一定意义上应当承担这种权力运行中产生的消极责任。那么,逐级上推寻求这种责任的“源头”就是一种无限责任。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是存在的,如2004年6月湖南省嘉禾县********和县长的撤职,最终惊动中央。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
从语义的角度分析“行政体制改革”
汪进
从语义角度对“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等概念进行分析,且与一定的时代、社会和语言环境紧密联系起来,真正地揭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一、“行政”的语义分析
“行政”也可称为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它在不同的语系和社会环境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理解,通过比较分析,才能真正理解“行政”的深刻含义。
(一)汉语中“行政”的含义
汉语中,《辞海》“行政”的释义:一是泛指各种管理工作。如国家管理工作、社团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等;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现代汉语词典》对“行政”的解释是: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如行政机构;二是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如行政事务。
(二)英语中“行政”的含义
英语中,“行政”可译为administration。《牛津髙阶英汉双解词典》对“行政”的理解:一是(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管理、经营、行政;二是施行、执行,如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执行审判);三是(企业、机构等的)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四是(在美国)指政府;五是指(药的)服法、用法程序。该词的形容词为administrative(行政的、管理的、政府的、后勤服务的)。它可以做定语修饰名词,如administrative division (行政区域)和administrative affairs(行政事务)等。当然,“行政”的形容词对应的英语还有executive。executive固然有行政的、行政当局的意思,但它主要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
(三)其他语系中“行政”的含义
法语中,“行政”译为administration。《新法汉词典》对其解释:一是管理、治理和行政;二是政府的部门,政府;三是公务人员的统称;四是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法;五是用(药)、下(药);六是(宗教)施行(圣事)。德语中,根据《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Administration的意思:一是行政部门;二是受委托掌管某事;三是行政部门、管理部门管理处。日语中,《皇冠日汉大词典》对“行政”ぎよぅせしヽ的解释:一是行政单位;二是役所、企业、团体内部组织的管理。
汉、英、法、德、日五大语系中,对“行政”一词的解释各有异同。相同之处:“行政”不仅可泛指各种管理活动,而且还有与政府机关的管理的活动有关的意思;不同之处:一是除汉语外,在其他语言中可指行政机关;二是汉语中“行政”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在中国古代“行政”一词就早已出现,但它一出现便与政府和国家的治理有关,故在《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政府机关的组织管理活动;三是西方“行政”的含义较广,如在英语和法语中“行政”的含义虽与政府密切相关,但与其他方面如医药、宗教等也有关系。
二、“体制”的语义分析
“体制”是各种语言中应用频繁的一个词,它在不同语系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一)汉语中“体制”的含义
汉语中,“体制”在《辞海》的含义:一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关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二是指诗文的体裁、格局。郑玄《诗谱·周颂》孔颖达疏:“然《鲁颂》之文,尤类《小雅》《商颂》,体制又异。”《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一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二是文体的格局、体裁。
(二)英语中“体制”的含义
英语中,“体制”可译为system,structure和organization,而行政体制改革中“体制”在英文中的对应译文应为system。《牛津髙阶英汉双解词典》对system的解释:一是(思想、理论的)体系、方法制度、体制,如a system of government(政体);二指系统,如a transport system(运输系统);三指身体,(器官)系统。而《新英汉词典》的解释是:一是系统,网,(天体的)系,理论体系,机械(或电子等)系统、装置,设备;二是制度,体制,(社会的)组织系统;三是方法、方式;四是条理,秩序,规律;五是分类,分类法;六是身体、全身;七是宇宙,世界;八是(地层的)系;九是(化)(物)系,系统,体系;十是(计)操作系统。
(三)其他语系中“体制”的含义
法语中,《新法汉词典》中对syst?me的解释:一指体系;二指系统;三指体制、制度;四指方法、方式、方案;五指有条不紊、刻板;六指分类法。德语中,System在《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中的含义:一指体系;二指(社会)制度、体制;三指系统、体系。日语中,《皇冠日汉大词典》对たいせい(“体制”)的解释:一指国家、机关、企业的体制;二指诗文体裁。
汉、英、法、德、日五大语系中,有一个共同点,即“体制”都含有体系、制度的意思。而在汉语、日语中的含义大致是一致的,都可指国家、企事业的体系、制度,还都指诗文的体裁,这与中日两国的历史政治背景的相同是不无关系的。在英、法、德三种语系中,“体制”还有系统的含义,而且在法语中的意义更为广泛,引申为刻板和有条不紊等。
三、“改革”的语义分析
在当今“改革”可以说是一个极流行的词,各行各业都提倡改革,但它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是有异同的。
(一)汉语中“改革”的含义
汉语中,《辞海》对“改革”的解释:改去;革除。《后汉书·黄王京传》:“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现常指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如土地改革。《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需要的。它是作为动词使用。
(二)英语中“改革”的含义
英语中,在《牛津髙阶英汉双解词典》中,reform既可作名词又可作动词,一是指改革,变革,改善,革新,改良。如economic reform(经济改革);二是再次形成,重新组成。当然在英语中reformation也有改革的意思,但在如政治、经济改革等这些方面reformation不如reform常用,而且它主要是指宗教改革和改过自新。
(三)其他语系中“改革”的含义
法语中,如同在英语中一样,r?forme也是既作动词也作名词。在《新法汉词典》中的含义:一是改革,改良;二指(宗教团体的)恢复旧教规;三指(残疾军人的)提前退伍。德语中,《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对Reform的解释:改革,革新,改良。日语中,“改革”所对应的日语翻译是かぃか<,《皇冠日汉大词典》对它的解释:改革,革新。
由此可看出,“改革”在五大语系中的含义都有变革、革新的意思,但又有不同之处:第一,英语中,根据英语的构词法,re是个前缀,有“又、再、重新”的意思,如类似的词还有reappear,retell等;而form是词根,有形成,构成组成塑造产生的意思,所以由它们构成的reform就有了重新组成的含义;第二,法语中,“改革”还有(残疾军人的)提前退伍的含义;第三,其他四种语系(汉、英、德、日)中,“改革”都是向前的、正面的、积极的。但在法语中还有(宗教团体的)恢复旧教规这样相反的解释。
四、“行政体制改革”的语义分析
“行政体制改革”在汉、英、法、德、日几大语系中虽然都无相应的词条,但仍可以从“行政体制改革”字面和现行的使用中找出其在五大语系中的异同。
(一)汉语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含义
汉语中“行政体制改革”也被称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或政府改革。从字面上分析,它是对行政体制的改革。“行政体制”是对“改革”进行限定和修饰。行政体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要对其进行改革。事实上,“行政体制改革”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包括行政职权划分,行政组织结构,人事制度和管理方式,行政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改进、革新。
(二)英语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含义
在英语中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the reform on administrative system或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都是指行政体制改革,但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是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根据英语语法,可将其分为administrative system和reform两部分,administrative system(行政体制)是作为整体来修饰reform(改革)的,因为有许多方面的改革,如文化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所以在reform的前面加上限定词,是指对行政体制的改革。而在前一部分中,administrative(行政的)是作为形容词修饰system(体制、制度)的。“reform”一词在英文中有革新并提高的意思,因此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是指对行政体制进行的革新、改进。
(三)其他语系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含义
法语中,réforme administrative de syst?me是根据法语语法组合成的,de在法语中是“的”的意思,administrative是来修饰syst?me的,同时 réforme 是改革的意思。由此可见,réforme administrative de syst?me的意思便是行政体制改革。在德语中,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行政体制改革)也是根据德语语法来构成的,System,Reform是名词,所以S和R要大写,而administrative是形容词则不大写。日语中,システム改良和行政の体制改革都有“行政体制改革”的含义。
中西方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大致相同,“改革的总方向和总目标也是基本一致的,即建立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全球化竞争和信息化社会需要的政府管理模式。”虽然我国的国情,如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等不同,但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或多或少地呈现上述的一些趋势和走向。上述英、法、德、日的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就在于它们有超前的改革意识而且能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那么对于西方成功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和理论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而对它们改革过程中的失误和教训也应该引以为戒。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
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初探
但棱岸
一、定义基层公务员是行政执行力内涵
1.定义“基层公务员”
要探讨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首先需要确定基层公务员的范围和层次。因为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执行力,其要求肯定是不一样的。那么,何谓基层公务员呢?新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对此并无明确界定。行政管理学术界目前亦没有专门研究定论。本文基于以下分析拟将科级以下公务员界定为基层公务员。
依据组织结构理论,将“公共组织划分层次的目的在于区分工作任务和职权的轻重。一般而言,公共组织具有三个层次,即高层、中层、基层。”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实行的是层级制和职能制相结合的双重体制。在层级方面,又有宏观与微观之分,最低层次一般均为科级。资料显示,我国“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以下,县乡两级占全国公务员总量的58%”。“科级以下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占70%左右”。可见将科级以下的公务员界定为基层公务员较为合适。
2.定义“行政执行力”
行政执行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执行力。它是特指国家公务员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上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以保证完成相应行政任务和达至行政目标的操作能力与实践能力。
3.定义“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
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由其所处的位置承担的责任及职能决定肯定不同于高、中级公务员。简言之,高层侧重于决策,即:“决定做正确的事”;处于承上启下的中层,则兼具决策、领导、执行于一身;基层则侧重于将高、中层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即:“把事做正确”。因此,本文认为基层公务员的执行力可界定为依法执行上级的指令,完成各项行政任务,有效达至行政目标的实作能力。
二、支持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的基本要素
要提升和改进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我们就需要明确支持它的主要元素。根据对拥有较高的执行力的政府组织及个体实践的调查分析,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将这些要素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执行力文化要素
执行力文化是行政组织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执行为最高原则和终极目标的一系列思想信念、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的总和。它是支持基层公务员执行的软件系统,包括执行的态度、价值观、行为规范等,是保证有效执行的驱动力。
而在执行力偏低的基层行政部门普遍感到变革改进的首要难点是“理念难转变”,则反证了执行文化在增强基层公务员执行力项目上的领先地位。
2.执行力制度要素
实践证明基层公务员有效执行需要优良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来保证和支持,执行力衰减也往往源于缺失或僵化的体制和机制。2005年一份对北碚区行政绩效管理的调查报告对行政效能管理体制建设现状的评价显示:5.56%的人认为健全,24.6%的人认为不够健全,8.73%的人认为很不健全,24.6%的人认为说不清,7.14%的人未作评价。这表明制度建设方面的差距。调查报告据此提出了加快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八项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党政机关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党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完善和优化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督察办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纠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社会评议制度,建立具有超前性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北碚区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积极回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加强行政效能管理的系列制度和监督执行的力度,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3.执行主体素质要素
保证有效执行诸因素中最能动、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执行主体——能执行的人。基层公务员的执行力素质直接关系着执行水平的优劣高下,是他们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六项:一是执行道德力。即公务员以忠诚、勤奋、认真、坚韧、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以强烈的目标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做最好的自己就是成功等内心信念来支持执行的道德规范力。公务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道德修养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其他素质的不足,可以支持其取得优秀的业绩,这样的实例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是有例可循的。二是任务领悟力。即在接受行政执行指令后能正确地领会其实质、意图的能力,否则错误的领会执行越有力危害越大。三是目标计划力。即行政目标进行细分使其更具有执行性的能力。公务员应在正确理解任务的基础上能将每一项较大的目标任务分解为若干个较小的阶段性目标或全面考虑并设计好完成一项任务的所有细节,以保证不会因小失大而是全面完成任务达至目标。三是时间管理力。包括有效利用和更新时间管理工具、设定工作节奏、统筹安排时间等能力。曾任微软亚洲研究院院长的李开复先生对时间管理提出的三原则对公务员合理安排时间不无启示。第一,事分轻重缓急,尤其要区分重要和紧急的事,不要因紧急之事荒废掉重要之事;第二运用80:20法则,在一定时限内将最重要的20%工作放在优先处理项目上并用80%的精力去有效处理,或让20%的投入产生80%的效益;第三,给自己一个合理的最后期限;四是现代办公设备应用力。据了解,基层公务员中不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还不在少数。有的单位现代办公设备只是一件摆设。政务信息交流在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和重要,发电子邮件交流信息可以在数秒或数分钟之内即可完成,不能应用者无疑会迟滞行政执行力。五是沟通协调力。在现时代,政策和方案的落实往往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动员各方面的资源。一项任务的完成不是单靠一己之力,而是靠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执行者要运用强有力的沟通能力保证实现自己的执行。六是适时创新力。即能将政策的原则性与实际工作的具体性、特殊性有机结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能力。如北碚区主管行政效能建设的领导在2006年全区行政效能建设阶段性工作总结大会上提出了“提高优政善政能力”的目标要求,基层公务员如果缺乏创造性执行的能力是很难在行政执行中达到“优和善”的行政目标的。
4.执行力资源要素
这里所说的资源主要指物质资源,即在现代社会一般条件下有效支持行政执行应具备物质条件。比如,必要的现代电子办公设备、机动车辆配置等。近年来司法机关基层公务员工作条件的极大改善,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干警的执行力就是显著的例子。可见确保立即反应、快速执行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支撑。为提升基层公务员执行力,应建立科学的资源配置机制,注意有效利用已有资源,优化和整合各类资源,避免和杜绝资源的浪费。
5.执行力技术要素
执行力专家认为:“在执行力组织中,人员、战略、运营三个核心流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使组织最终获得成功。本文认为,这一点对政府执行而言,也不例外。但是,无论是其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战略的制定与调整,抑或是运营的合理安排与协调都需要相应的执行技术来支持。正如北碚区一位领导经常形象化描述的那样:“区委出战略;部门、镇街就是组织战役;而基层公务员就是实施战术。”这里所说的“战术”也就是执行技术。执行技术又包括经验技术、实体技术与知识技术。它们对基层公务员执行力的高下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执行力是将行政目标转化为行动效果的关键。据美国学者艾力森分析,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方案的有效执行。基层公务员执行力关乎各级政府行政目标的最终落实和有效实现,取决于各种主客观要素整合优化的程度和水平。我们应遵循其生成规律,进一步探索提升其水平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重庆北碚区行政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