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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发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用******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传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案例

案例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广告案例之一公告如下。

西安雅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案:当事人在2007年《西安雅兰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专业美容第一品牌”、“美容院最赚钱的项目”、“美容行业的最新气血经络畅通美颜疗法”、“最低价共50种胎盘素美容抗衰产品”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受到省工商局“停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严厉处罚。(2008-01-039:02:43来源:三秦都市报)点评:参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五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案例二:

《广州日报》、《南方周末》、《屏幕之友》、《广东电视周报》等报纸纷纷发布了南京中美圣大保健品公司的“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大幅或整版广告。该广告以“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为题,内容为:广州各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的消息。连日来,广州各大百货商店出现了众多顾客争相购买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销售热潮。一位来自番禺的卢杨华女士听朋友介绍说,最近市面上新出了一种纯天然化妆品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效果很好,可使面容自然嫩白。

于是卢女士特意从番禺坐车赶到广州百货商店购买,没想到化妆品柜台前人山人海,水泄不通,争购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顾客个个挤得汗流浃背,她好不容易从下午两点等到晚上六点才买到一套。据商店营业员介绍,每天直到商场下班时,许多没买到的顾客还等候在化妆品柜台前迟迟不肯离去……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为何能风靡广州,深受消费者青睐?归根结底在于①它从根本上解决了黄色人种消除黑斑、色斑、雀斑、粉刺斑的难题。②使用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后,可使粗糙、枯黄、晦暗的皮肤逐渐变得自然嫩白,容光焕发……。配合上述内容,广告中还配发了“众多消费者争购的场面”照片。

广告中还以“雀斑不见了”、“黑子不黑了”、“色斑皱纹消失了”、“粉刺没有了”为题,分别使用了四位使用者使用该化妆品前后的照片和本人自述,其中有“为了治好雀斑,不知花了多少钱,可始终未能消除,连续使用该化妆品四套后,雀斑基本上没有了”、“长期使用增白霜,结果皮肤不仅没能变白,反而越来越粗糙,使用该产品后,皮肤越来越白”、“色素斑、皱纹基本消失”、“为治好粉刺,几乎什么方法都用过,可始终未能消除,使用两套该化妆品后,脸上粉刺减少,不到3个月粉刺一颗也没有了,粉刺留下的斑痕也消失了”等表述。广告中还堂而皇之的写到:孙殿英夜盗慈禧墓,盗用“兰贵人”,说该化妆品配方来源于慈禧太后使用过的“牛奶白面方”,慈禧使用该方,如何见效,死后作为殉葬品。军阀孙殿英夜盗慈禧墓,发现死去20年的慈禧面目如生,皮肤柔嫩光滑。孙殿英贴身卫士将秘方偷出,流落民间。20世纪90年代,该公司得此秘方,并运用高新生物技术,成功研制出该化妆品。广告最后由美容专家介绍该化妆品的“科学奥秘”。

该广告的发布,引起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关注。经过调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先行暂停该广告发布后,依法对代理、发布该广告的有关当事人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广告含有下列违法内容:①广告谎称,“广州各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的消息”;虚构一位来自番禺的卢杨华从下午两点等到晚上六点才买到一套的情节;不切实际地描述销售场面:“人山人海,水泄不通,争购者个个汗流浃背”、“没买到的顾客迟迟不肯离去”;刊用的“纷纷争购”场面的照片也不是实际现场拍摄图。②广告引用“孙殿英夜盗慈禧墓盗出‘兰贵人’”的资料,未有出处。③广告称“大太监李连英将慈禧美容秘方作为殉葬品,供慈禧在阴间继续享用”、“死去20年的慈禧居然面目如生,皮肤柔嫩光华”,渲染封建迷信。④广告极力夸大产品的效用,称“它从根本上解决了黄色人种消除黑斑、色斑、雀斑、粉刺斑的难题”,并称有消除“粉刺”的医疗作用。⑤广告刊用张某等4人对比照片及证言,又引述某教授的介绍,违禁使用他人名义保证化妆品效用。综上,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因此该广告被认定是一则比较典型、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案件。

案例三:

据新华社2010年1月11日报道一篇题为《模特拍化妆品广告作假同样违规》的文章,内容为:英国广告标准局5日禁止“可伶可俐”一款祛痘产品的电视广告继续播出,原因在于它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监察机构指出,“可伶可俐”祛痘产品的广告模特在拍摄使用后效果时,脸上抹了粉,因此对比结果并不真实。只有模特拍摄时全部素颜,对比结果才算公平。

强生公司则解释说,模特的确化了妆,但只限额头、鼻子、嘴巴等斑点“多发区”。而且,化妆只是为了避免拍摄时反光,影响观众对产品效果的关注。

这并非第一起被揭发“误导”消费者的化妆品广告。英国广告标准局2009年12月收到700多名观众投诉,指责玉兰油眼霜广告的幕后技术人员用软件去掉了60多岁模特的眼角皱纹。收到投诉后,制作方撤回广告。

自由民主党议员乔?斯文森说,使用电脑技术美化广告中的女性形象会对人们认知产生负面影响。

点评: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律师认为,护肤品以及与之功能类似的化妆品广告,其目的是让观众或消费者看到其实际的功能与功效,达到观众或消费者在观念上的认可,从而销售产品。因此,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不能以“给模特化妆”达到虚假的效果。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如果强生公司的广告放在我国,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杨树英律师认为,根据《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根据情节及其获利情况,对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有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如有造成损失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将负连带赔偿责任。

杨律师称,英国对虚假化妆品广告所采取的措施也给了我们一定的警示,一旦有虚假化妆品广告存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也并不缺失法律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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