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科长直言不讳地告诉我,南方证券操纵哈飞股票价格是他经手的,也是他们提出要追究我们这些领导的责任的。他表示知道有很多部门和领导为我们说话,但他认为最了解情况的是检察院。那天的询问要点还是围绕投资哈飞股票的整个决策过程,提出的问题也都是老问题。我把市领导让我去南方证券的使命以及我对南方证券哈飞股票情况的了解过程又重述了一遍。表明我没参与南方证券投资哈飞股票的决策过程,此后也没有刻意去了解前任班子策划投资哈飞股票的过程。当时市领导明确指示我,去南方证券工作不是查问题的,而是去挽救南方证券的。
我说了很多但他们都不信。他们认为哈飞股票涉及资金近10亿元,我作为总裁怎么会不关心这些问题的形成过程?我告诉他当时南方证券的问题千头万绪,我不能也不可能把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搞清楚再去工作。我又告诉他们,当时南方证券股票库存近百亿是个问题,但在当时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一时无法解决,因此我只能把工作精力放在容易突破的方面。
我说的都是实情,但这位科长等人都表示不信。
我注意到检察院方面不友善的态度。有朋友告诉我主要是我工作没做好,并称其他当事人都在深圳而他们做的工作都比我多。至于要怎么做工作,朋友用二指捏了捏。这种用钱开路的方式被我断然否定,我对朋友说“不要最后此罪不成立,但行贿罪成立”。更主要的是,我坚信我的清白不需要以这种方式来证明。
不久,有朋友对我妻子说,我们聘用的深圳张律师与检察院方面交情不深,推荐一位律师给我们,但必须花大价钱。他的话把我妻子打动了,回来后,她瞒着我承诺先给那位律师30万元,请他做工作。我偶然通过妻子的手机信息了解此事,问她为什么瞒着我做这样的事?家里已经向朋友借款80万元,你哪有这些钱?妻子回答:“为了保住你的清白,我不惜倾家荡产!”妻子打算把家里一处房产卖掉来打这场官司,看到这样的情况我还能多说什么?我通过朋友,表示同意请这位律师工作,费用为10万元,同时提出的条件是不撤换原律师。我提醒他“不要玩邪的”,那位律师表示接受这份工作。他向我表示绝不是为钱帮我做这项工作,而是要交我这个朋友。他认为我还能做很多大事业,不能让这样的小官司影响我。
我的案卷转到检察院后,上海的陶律师专程去深圳见那位科长,以了解案情的进展。陶律师对那位科长的印象是年轻气盛,交谈中那位科长再次明确地告诉陶,这个案子就是他们要搞的,尽管有很多“不了解情况”的部门和领导为我们说情,但检察部门掌握充分的证据。
陶律师问为什么阚治东会排名最前面,那位科长辩解说排名并不重要。陶律师婉转地表示,据他认为,我在此案中责任是最轻的,但那位科长认为郭元先是最轻的。陶律师问为什么,而那位科长对此的回答是,郭担任总裁只有四个月。陶律师说,据他了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郭元先担任南方证券总裁是在2000年年底,尽管证监会批复其高管资格是在2002年,但并没影响他行使职务的权力。
南方证券改制是在2000年年底,郭元先在改制后的董事会上被聘任为总裁。而检察部门却认为他的任职时间只有四个月,就这样还说是了解情况?!
没过多少日子,深圳新聘的律师通知我们,那位科长要到上海见我一下。新聘的律师再三说,这些都是他争取到的,届时他也会来一次上海。
在上海,那位科长见了我一次,又做了一份问询笔录。他再三表示他也是爽快人,说:“你们这个案子,既有乐观的一面,也有不那么乐观的一面。乐观地说,你们出来,也就表明了领导的态度。不乐观就是孙田志等人已认罪,并接受了处罚。如你们不处理,他们可能不服。”
那天进行问询笔录时,那位科长的态度明显有别于上次,能主动从我的角度理解问题。最后,他要求我把他关心的五个问题再写份汇报给他。
欲加之罪
深圳的张律师拿到了深圳公安局在案卷移送检察机关时对我等人的起诉意见书。此前,我也不明白公安局对我实施抓捕的理由,很多帮我的朋友私下也担心,公安部门可能真的抓到了我的什么把柄。
在我仔细阅读这份起诉意见书后,上海陶律师首先给我来了电话,愤怒地说,针对这点东西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真是瞎搞!上海很多朋友看后也愤愤不平。起诉意见书认定我的犯罪事实就是一句话--“南方证券库存股票既是问题所在,也是希望所在”。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起诉意见书中与我相关的内容如下:
经依法侦查表明:2000年12月18日至2004年1月2日期间,南方证券公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哈飞股份”股票,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从而达到控制、操纵“哈飞股份”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刘波、郭元先、阚治东在此期间分别担任公司的主要领导,负有领导责任。2001年3月,在犯罪嫌疑人刘波的办公室,由犯罪嫌疑人沈沛(现批捕在逃)组织召开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分析决策会议,参会人员有沈沛、刘波、郭元先、孙田志(已判刑)、郭夏南、冷清桂等人,会上孙田志对公司现有股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公司将“重点投资”“哈飞股份”等股票的建议,会议由犯罪嫌疑人沈沛决定公司今后将“重点投资”“哈飞股份”等股票,参会的犯罪嫌疑人刘波、郭元先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在2000年12月26日至2001年4月9日期间,南方证券公司分5笔共划出13.1亿元人民币到南方证券公司自营总部,用于股票投资。其中,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7日,由犯罪嫌疑人刘波批准,分别划拨4.5亿元和2.5亿元。
2002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阚治东通过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部门的汇报会,了解到了公司利用代客理财资金重仓持有“哈飞股份”股票情况。同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阚治东又通过中国证监会工作组对南方证券公司自营、代客理财的调查了解到,公司重仓持有“哈飞股票”11.95亿元,占流通股比例72.12%。犯罪嫌疑人阚治东认为,公司持有的股票规模既是公司问题所在也是希望所在,并为了使股票价格不出现大幅度下降,要求投资部门防止公司持有股票价格大幅度下降,致使重仓股票数量继续上升。
阅读完这份起诉意见书,我的心情难以平静。仅仅因为我说过一句实话,就遭受21天的牢狱之灾,我心中的愤怒无法止息。
我到南方证券后召开业务部门例行汇报会,当时参会人员排名在我前面的有董事长,还有深圳证券监管部门的人员。我说这话时他们都在场,为什么不当场反对?而我的原话写进了会议纪要--“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证券监管部门十分关注,因这项业务既是公司风险所在,也是公司希望所在。”明白人都知道,我这番话中重点强调的是风险,这与此后股票持仓继续上升没有必然关系。另外,我在南方证券工作期间,反复要求减仓。这些会议纪要都送达过这些部门,为何他们对这些却视而不见?
再次书面申诉
检察院方面正好也要求我再写一份情况汇报,于是我又翻箱倒柜查阅资料,针对上述涉及的问题写了一份详细情况汇报。大部分内容与已往的申诉内容相同,重点强调了一些事实:
为防止南方证券业务出现新的违规违法问题,总裁室制定了业务经营“十不准”的纪律,其中规定:“不准未经授权进行自营业务;不准擅自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并在2002年7月20日召开的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所有营业部经理以上干部上台签名,作出承诺。
……
我在公司系统工作会议总结中强调指出合法经营和合规经营问题:“我们必须严格纪律,强调合法经营,合规经营。”这是会议工作报告中也反复强调的,做到严格纪律、合法经营、合规经营。不仅我们公司总部要做到,公司各分支机构都要做到,我们全资公司要做到,我们的控股公司也要做到,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华晟达也要做到。
……
我任南方证券总裁期间,尽管一再要求压缩哈飞等重仓股股票库存,并要求持股数量及持股结构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最终心有余而力不足,没能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其主要原因是:1.当时市场环境不好,股市大盘持续下跌,强调压仓很难,弄不好价格崩盘,公司账面损失巨大,导致“火药桶”爆炸,危及整个证券市场,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公司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执行力不够。3.总裁权力有限。前面谈到华晟达公司及其控股的华德、淮海、天发等公司的管辖权并不属于我们总裁室,属于公司党委,他们日常工作汇报也是先找党委书记、董事长贺云。因此,我在南方证券总裁的岗位上,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这也是我辞职的原因之一。4.任期有限。我在南方证券任职只有仅仅一年多时间,由于外部和内部的原因,以及历史和现实的条件,许多问题积重难返,我一个人无法在有限的权限和有限的期间内解决南方复杂的历史问题。
……
尊敬的检察官,20多年来,我相继在上海、深圳两地的银行信托、证券、创业投资等公司担任领导职务,个人的自律廉洁和对公司的风险控制做法受到各方肯定,所领导的公司也多次被评为行业内的先进模范。如今我因服从组织安排,临危受命去南方“救火”,为时仅一年有余,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以及我的家庭是极其不公平的。我坚信自己在南方证券问题上没有犯罪,为此,我愿意全力配合你们,尽快搞清案情真相,对我下一个公正的结论。
汇报中的附件共18份,都是原始资料。我想问题应该说清楚了吧。不料没多久,深圳律师又告诉我,检察院方面认为我对哈飞股票操作完全不知情的可信度不大,希望我以退为进承认点什么,并说检察院希望我再到深圳做份笔录。我当即对那位律师表示,我此前所说全是事实,没有理由让我说有违事实的话。他听后很不高兴,说这都是为我好。此后,这位律师又通过朋友把此意见告诉我妻子。我妻子也有点受不了,给我发了份邮件:
治东:
有朋友来电告知,检察院到日前还认为:“你作为老总炒哈飞,你说不知道,从情理上说不过去”。
一、给了他这么多材料,到底他们看了没有,如果看了,为什么还会提这方面的问题。实在不明白,他们到底要干什么?
二、如果这次他们让你再去深圳谈话,进一步陈述上面反反复复的问题,我的意见叫上陶律师一起去,由律师出面解答。我就不信,这世界没有讲理的地方!如结果再不尽如人意,对我来说,活在这世上已没有意思。我心不甘,要明明白白做人。
张松妹
2006年9月13日11时57分
我对深圳市领导仍存有幻想。无奈之下,我在2006年10月19日给当时的市长又写了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