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中有关混凝土工程的部分内容如下。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米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米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米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7.1.4.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3.0.7.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四、《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3.0.9.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五、《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
4.2.1.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