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民主与法制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在与旅行社签署合同时,应充分理解自己在合同主体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1.旅游者的法定权利
(1)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2)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3)旅行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6)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2.旅游者的法定义务
(1)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2)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3)遵守安全规定和旅游秩序。
(4)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
3.其他注意事项
(1)交通工具。注意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无论是飞机、船舶,还是车辆,都应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运资格,如安排非法交通工具,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立即更换,否则拒绝搭乘并要求赔偿。
(2)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旅游者在旅程期间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应按有关机构(如交通部门、酒店或保险公司)订立的条例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
(3)私自冒险行动。旅游者应该遵守旅行社的规定,不要采取任何私自冒险行动,否则因此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意外损失的,由其本人负责。
(4)随身携带物品。旅游者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旅游者自己保管,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5)购物。在旅程中如由旅行社安排到旅游定点商场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协助交涉解决。如由旅行社或导游安排到非旅游定点商场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全部损失。如由旅游者自行安排的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由游客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旅行社不负赔偿责任。游客在购物时应向商场索取有效发票,妥善保管。当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作为有效凭据。
(6)导游行为。导游在旅程中如果有任何变更旅游合同内容的行为,如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索要小费和增收团费等,旅游者有权拒绝并向旅游质量监管部门投诉。
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
造成合同变更或取消的原因可能来自于旅行社、游客或者第三方不可抗力因素。充分理解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及处理办法,可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并积极采用其他渠道将各方损失减少到最小化。
一般来说,造成合同变更或取消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分别是:
(1)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后,突然变更不能参加或因并因故不能完成旅行。
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尽快通知旅行社取消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游客办理退团解约,应赔偿旅行社的费用。旅行社用收取的赔偿费用,支付车、船、航空公司、住宿酒店、各地接待社等相关企业的解约违约金。
这种赔偿按解约时间长短而有差异,愈早通知,赔偿愈少。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是: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在扣除游客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医疗费用由游客自理(保险公司负责的除外)。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视为自动弃权,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2)因旅行社的原因通知取消出团。
依照合约,因旅行社的原因取消出团时,旅行社应于预订出发日前7天通知游客,或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改订提前、延后或加入其他旅行社同等级标准旅程的团队,旅行社对游客不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游客不接纳变更,可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同时无息退还游客交付的全部费用。
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旅程成行,又没有预先通知游客,并未采取处理补救措施时,游客除要求旅行社退还所缴纳的全部团费外,并可要求索赔。
旅行社因故取消出团,除退赔游客交付的全部团费和一次性的补偿,还必须支付车、船、航空公司、住宿酒店、各地接待社等相关企业的解约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或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调整收费,但必须出示有关文件证明。若游客拒绝交费,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业务损失赔偿费用。
因自然灾害、气候条件、政治形势、航空航运及铁路部门的原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素造成团队无法成行的,旅行社免负赔偿责任。
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各种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出现,导致原安排的旅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其所发生的旅游费用差价由旅行社根据当时情况作全权处理。对旅程、游览项目、食、宿等作出相应调整,所发生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即超支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游览项目减少则将实际费用差额退还。
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与医方发生争执。也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主体是医患双方;第二,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第三,医患双方就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
医疗纠纷不同于医患纠纷。所谓医患纠纷,从广义上说,泛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一切纠纷,它既可能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引起的分歧与争议;也可以是因为医疗费用、服务态度等非诊疗护理问题引起的纠纷,包括医疗纠纷与非医疗纠纷。所谓非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发不良后果,而是因为其他非诊疗护理因素导致的纠纷。
医疗事故的分级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可分为三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直接造成病员死亡的医疗事故。
(2)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脑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两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3)三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可分为两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发生以后,病员及其家属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一般是由医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出面与病员及其家属协商。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使医疗事故纠纷得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就应该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提请行政复议或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3.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方式。
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一般需有以下几个要素:
(1)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而所谓道路,特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尝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以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等不属于“道路”。
(2)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了损害后果的,不属于交通事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
(3)有损害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若既无人员伤亡,也无财产损失,就不称其为事故,当然更不属于交通事故。
(4)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过失。出于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或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都不算交通事故。
此外,构成交通事故,还有三个基本条件:
(1)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发生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城镇街道和公路上;
(3)发生在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损失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按照构成事故的主体,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按照事故侵害的直接对象,分为人员伤亡事故、财物损失事故;按照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有过错事故和无过错事故;按照肇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全责事故、主责事故、同责事故、次责事故、无责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下述方式处理:
(1)驾驶员肇事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理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3)抢救伤者的费用处置。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4)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死者进行尸体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