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赋税制度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来至秦代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汉代在制订赋税制度时,不仅吸收了以前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又顾及了汉代初期的现状。
汉代制订了具有新内容和新特点的赋税制度,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国家政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田税、口赋和杂税。与此同时,汉代还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开创性地制订了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
田租是汉王朝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实行减轻田租的政策,实行“十五税一”之法,即政府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不久,因军费开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税”,到惠帝刘盈时,才又恢复“十五税一”。
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汉景帝时,正式规定“三十税一”,从此成为定制,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
古代文献把汉代政府收入的田租,有时又称作“谷租”、“租谷、“菽粟”,可见它是实物并不是货币。政府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质、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
汉代还有一种与田租并行的税收项目,这就是刍藁税。这和秦代的刍藁税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减、同免。由于刍藁笨重,运输不便,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
两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对大量自耕小农起到了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15岁至56岁期间,每人每年必须向政府纳一“算”钱,称“算赋”。当时的一算是120钱。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两“算”。
汉惠帝为了改变秦末汉初以来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的局面,特别奖励生育,规定女子从15岁至30岁还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汉代称未成年的儿童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做“口钱”。口钱从3岁起征,直至14岁,每人每年交纳20钱,汉武帝时增加3钱,成为23钱。汉元帝又改为从7岁起征口钱,至20岁才开始征收“算赋”。
除了以上两类赋税以外,汉代的杂税其实涉及了汉代赋税的管理体制。
汉代皇室的费用,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被称为“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汉代的少府,规模和职权范围又远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拟,它的属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饼饵的汤官等,主管盐铁、海租、假税、工税、市租方面的税收。
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量多税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为它重要,所以汉武帝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盐铁由政府垄断经营,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假税是租赁之税。政府把控制的公田苑囿租给人民耕作。当时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汉代开创的敬老养老赋税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内容包括王杖制度、赐米制度、免老制度和睆老制度。
王杖制度又称赐杖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同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政府也免除其赋税徭役。
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
赐米制度规定,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可以享受赐米,不过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无爵位者需要更高年龄才受赐米。
汉文帝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90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80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斗的待遇;而90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两匹、絮1500克。至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70岁的老人就被赐米了。
免老制度又称“徭役免老”,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民众,即被政府正式编入户籍的自耕农、雇农等免除徭役。
睆老制度是汉初养老制度中的另一项内容,即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其享有的优待政策,一是减半服徭役;二是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当时睆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但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汉代“赐杖”、“赐米”、“免老”和“睆老”4四项赋税政策表明,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推动了汉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具有开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