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落入了残忍的境地,这是古代数世纪中从未有过的。古代世界虽然堕落,但却不是残忍的。在欧洲中世纪,宗教和野蛮主义合在一起,使性生活过于堕落。在婚姻中,妻子是没有权利的:在婚姻之外,由于人们都是罪恶的,所以在约束未开化男性的兽性时,是没有目的的。中世纪的不道德现象不但普遍,而且令人作呕。主教们和他们的女儿住在一起,明目张胆地犯罪。大主教们提拔他们宠爱的男性,让他们住在附近的教区中。人们普遍相信牧师是独身的,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教皇格雷戈里七世曾极力使祭司们抛弃他们的情妇,但是到了阿柏拉德时代,却认为他是可以娶赫罗伊斯的,虽然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直到十三世纪末,牧师的独身主义才开始严格地实行。那些牧师还是和女人们有不合法的关系,但却不能把这种关系看成是高尚的或美好的,因为连他们自己也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不纯洁的。教会也不能美化爱的观念,因为教会对于性持有禁欲的观念,只有那些只有那凡夫俗子才能使爱的观念成为美的。
牧师们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开始这种犯罪的生活:那他们很快就会堕落到普通人的水平之下。教皇约翰二十三世被指控犯有乱伦、通奸等其他罪行;圣奥古斯丁的一个获选而尚未就任的男修道院院长,于一一七一年在坎特布里受审后被发现,他仅在一个村子里就有十七个私生子;西班牙圣彼拉奥的一个男修道院院长,于一一三零年被证实,他至少有七十个姘妇;列日的主教亨利三世因有六十五个私生子而被免职。我们也许不能过于强调这些个别的例证,但我们无法否认议会和教会的作者们所提供的证据。在他们的描述中,还有许多比这简单的、男女非法同居严重得多的罪恶。即使祭司们真的娶了妻,他们仍会认为这种关系是非法的,所以他们决不会有忠实之心。重婚和对爱情极不专一的现象在他们中间是非常普遍的。中世纪的作者写了许多关于修女的记事,说她们和娼妓毫无二致,因为在她们的宅院里发生过大量杀死婴儿的事情。至于牧师乱伦的事,那是极为普遍的,以致他们不得不再三发布最严厉的法规,禁止牧师和他们的母亲或姐妹住在一起。基督教的伟大工作之一,就是铲除世界上不自然的爱,但是这种不自然的爱却时常发生在修道院里。在基督教改革运动之前,反对为淫乱行为而忏悔的呼声极高,而且非常普遍。
在整个中世纪,教会的希腊——罗马传统和贵族的条顿传统之间有着一种极为奇特的划分。每一种传统对于文明都是有贡献的,但贡献的内容则截然不同。教会所贡献的是知识、哲学、教会法规和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观念——所有这些都源于古代地中海文化的传统。普通人所贡献的是一般法律、非宗教形式的政治、武士制度、诗歌和浪漫文学。与我们特别有关系的贡献,就是浪漫的爱。
如果说在中世纪之前人们不知何为浪漫的爱,那是不对的,但只是到了中世纪,浪漫的爱才成为人们普遍承认的爱的方式。浪漫的爱,其本质在于把爱的对象视为一种极难得到、且十分珍贵的东西。因此,人们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去赢得所爱的对象的爱,或是用诗,或是用歌,或是用武艺,或是用其他所能想到的、最能取悦女人的方式。相信女人具有极高的价值可以产生一种难于得到她的心理效果,所以我认为,如果一个男人毫不费力地得到一个女人,那么他对于她的感情不会采取一种浪漫的爱的方式。中世纪时的浪漫的爱,其目标起初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不合法的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不可逾越的道德和风俗上的障碍的极有尊严的女人。教会的工作就是使人们觉得性从本质上是不洁净的,教会工作得极为彻底,以致它对于任何女人都不可能产生富有诗意的感觉,除非那女人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因此,爱若具有美的成分,必须是柏拉图式的。若要让现代人去想像中世纪那些富有诗意的情人的心理,是非常困难的。他们虽然充满热烈的情感,但却没有发生亲昵行为的欲望。这种情形使现代人感到无法理解,他们认为他们的爱情不过是文学上的一种习惯而已。有时这的确不过是文学上的习惯,而且文学的表现是为风俗所支配的。但是,但丁在《新生命》一书中所表达的对于彼阿特立斯的爱,却绝对不仅仅是习惯上的。相反地,那种情感要比大多数现代人所知道的更为热烈。中世纪那些高尚的人物认为,人世间的生活是丑恶的。照他们看来,人的本能是腐败和原罪的产物。他们厌恶身体和身体的肉欲,认为只有在冥想中才能得到纯粹的乐趣,但是他们冥想的客体却是超乎一切性的成分的。在爱的范畴中,这种观念只能产生于在但丁那里所看到的那种态度。一个钟爱并尊敬某个女人的男人认为不能把她和性交的意念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他看来,一切性交都是不纯洁的。因此,他的爱就采取了诗歌和幻想的方式,而且很自然地充满了象征主义,这对于文学的影响是很大的。纵观爱情诗歌的演变史,从发源于弗雷德里克二世的宫殿时起,直到文艺复兴时的极盛时代止,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情形。
哈仁格所著的《中世纪的衰落》一书,对于中世纪末期的爱,有着极为出色地论述。
中十二世纪,当普罗旺斯的抒情诗人们使得不到满足的欲望占据了诗的爱情观的中心位置时,文明史中一个重要的转机出现了。古人们也曾吟咏过爱的痛苦,但那痛苦不过是享乐的欲望或爱的可怜的失败而已。佩拉马斯和西斯比,谢法拉斯和普洛克立斯所伤感的,是他们悲惨的结局,以及那已经享受过的幸福的令人心碎的消失。另一方面,那些贵族诗歌的主题是欲望,所以这些诗歌所造成的观念是:爱是消极的。新诗的理想一方面不能放弃它和性爱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能包含一切道德的理想。爱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困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越发占有优势。到了十三世纪末,但丁及其朋友们竟然认为爱可以造成虔诚和圣洁的感觉,这是一种极端的表现。意大利的诗歌逐渐恢复了那种恋爱情绪比较正常的表达方式;佩脱拉克则是处于精神化的爱的思想和古代式比较自然的魅力之间。贵族式的爱的不自然的制度很快就被取消,而贵族式的爱的特点也不会再恢复了,虽然文艺复兴时期的柏拉图主义仍包含着贵族观念,而且形成了含有精神趋向的爱情诗的新方式。
然而,在法国和勃艮第,其情形和意大利却不完全相同,因为法国贵族的恋爱思想是由《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支配的。所谓《玫瑰花式的浪漫》就是勇士式的恋爱,它认为爱是应当可以满足的。实际上,这是对教会学说的一种反抗,同时也是异教徒的一种主张,因为它认为:爱在生活中应当有正当的位置。
上层阶级在知识和道德上的见解,都包含在爱的艺术中,这种现象是历史上的一个例外。在其他时代,文化的理想和恋爱的理想相结合从未达到这样的程度。中世纪繁琐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使一切哲学思想集中于一个中心,这就像贵族式的爱的理论要在一个不大的范围里,把一切关于高尚生活的事包罗在一起一样。《玫瑰花式的浪漫》并没有破坏这一制度,它不过是要纠正这一制度的趋向,并使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罢了。
那是一个极为粗俗的时代,但是《玫瑰花式的浪漫》所提倡的那种爱却是很典型、很风流、很温存的,尽管在那些牧师眼里是不道德的。当然,这类思想只能为贵族所有,因为这类思想的先决条件不但是悠闲的生活,还要摆脱教会的专制。在骑马比武中,爱的动机是很重要的,教会厌恶这种比赛,但却无法取消它,就像它不能取消勇士式的爱的制度一样。在这个民主时代,我们很容易忘记这个世界在许多时代都是拥有贵族的。说到爱的复兴,假如没有骑士制度的浪漫为它开路,文艺复兴是断然不会如此成功的。
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反对信奉异教,爱通常不再是柏拉图主义的了,尽管它还保存着诗意。至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于中世纪风俗的看法,我们可以在有关唐·吉诃德和他的达西妮亚的描写中一览无遗。然而,中世纪的传统并非没有影响。西德尼的《阿斯特洛菲尔和斯达拉》就充满了这种传统的影响,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也是很受其影响的。但是,就整体而论,文艺复兴时期情诗的特点是欢愉和率直。
请不要谈笑我躺在你的床上,因为这寒夜几乎把我冻僵。
这是伊丽莎白时代一位诗人的诗句。必须承认,其情感是率直、坦白的,而决不是柏拉图式的。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也从中世纪柏拉图式的爱情中学会了将诗歌作为求爱的手段。《西姆别林》中的克洛汀受到人们的嘲笑,因为他不会写情诗,于是不得不雇了一个穷秀才,然而此人只会写《听,听,这百听》一一人们也许会说,这是一种很值得称赞的努力。奇怪的是,在中世纪之前,虽然也有大量关于爱情的诗歌,但直接用于求婚的却极少。有一首中国诗反映了一位女子因丈夫出走而悲伤的情形,还有一首具有象征意义的印度诗描写了一个盼望新娘,即上帝到来的灵魂,这个灵魂所代表的是一个新郎。人们认为,男人很容易得到他们中意的女人,因此无需用音乐和诗歌去向她们求爱。从艺术的角度上看,如果女人极易得到,那的确是一件憾事。最理想的情形是,女人难得到,但又不是完全不能亲近。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这种情形或多或少是有过的。所谓困难,一部分是外部的,一部分是内部的,后者是从习惯的道德说教的顾忌中产生出来的。
在浪漫运动中,浪漫的爱达到了顶点,其中最主要的倡导者当推雪莱。雪莱恋爱时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所有这些都是通过诗歌表现出来的。他认为产生这些结果的情感是美好的,没有看到爱应当受到限制的理由。然而,他的论点却是根据其不良心理构成的。他所以写诗,是因为他的欲望实现受到了阻碍。如果那高贵而不幸的少妇伊米莉亚·维维安妮没有进修道院,他就不会去写《伊壁斯去亭翁》;如果简·威廉斯不是一个相当贤慧的妻子,他也决不会去写《回忆录》。他所痛斥的那些社会阻力,对于他的事业,是一种主要的推动力量。雪莱那种浪漫的爱所依据的是一种不稳固的均衡,虽然有习俗的阻碍,却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如果这些阻碍是不可逾越的,或者是不存在的,浪漫的爱也就不大可能蓬勃发展了。
现以极端的中国制度为例:一个男人除了他自己的妻子以外,遇不到任何体面的女人,因此当他感到妻子满足不了自己的欲望时,就会去逛妓院;他的妻子是别人替他选择的,也许直到结婚之前对他都是陌生的;因此,他所有的性关系都不是浪漫的爱,他也从没有为求婚努力过,而情诗却恰恰是从这种努力中产生的。另一方面,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一个能够写出伟大情诗的男人也许通过他的魅力即可取得巨大的成功,而无需付出他那极富于想像力的努力。因此,情诗所依据的是习俗和自由之间某种微妙的平衡,一旦某一方失去了平衡,情诗就不可能以其最好的形式存在。
然而,情诗并不是爱的惟一目的,浪漫的爱即使没有艺术上的表现,也是可以存在的。我认为,浪漫的爱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有热情、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巨大的不幸。我认为,社会制度应当允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在近代,即自法国革命以来,出现了一种思想,即婚姻应当产生于浪漫的爱。大多数现代人,至少是在讲英语的那些国家,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不知道,在不久以前,这还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创新。一百年前,小说和戏剧大都是关于青年一代,反对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的,努力抗争以建立这种新的婚姻根据。其结果是否真的像那些革新者所希望的那样好,还是很难断言的。马拉普洛普夫人的信条是,当人们结婚时,如果双方都不具有性的知识,而只是根据于浪漫的爱的影响,那么每一方都会认为对方有许多比凡人完美的地方,而且会认为婚姻是一场长久的天堂之梦。如果那女人既纯洁且无知,并因此而不能区分性饥饿和情投意合的差别,这种情形就更容易发生了。
在美国,婚姻的浪漫观比其他地方更受到重视,那里的法律和风俗都是根据处女的思想而来的,其结果是离婚极为普遍,而幸福的婚姻极为罕见。婚姻是比两个伴侣的欢乐更为重要的东西;婚姻是一种制度,这制度通过生育这一事实,成为社会内部结构的一部分,它的价值远超过夫妻之间的私人感情。在我看来,这是对的——浪漫的爱应当成为婚姻的动机,但是我们应当明白,那种能使婚姻美满而且能满足它的社会目的的爱,虽然并不浪漫,但却是更亲密、更热烈、
在浪漫的爱中,爱的对象不过是像在迷雾中观望一般,往往不能看得很准。某些女人甚至在结婚之后,仍可能置身于这迷雾中,但是,她只有真正避免了和她丈夫的亲密交往,而且保守住她内心的思想和情感,以及身体的某部分秘密,才能达到这一目的。然而,这种做法会使婚姻无法实现它最高尚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是完全没有幻觉的热烈的亲昵行为。浪漫的爱是婚姻所必需的,这一观点和圣保罗的观点一样,是不得要领的,尽管圣保罗的观点与这完全相反。因为它忘记了,婚姻所以重要全在于弦子。但是,如果婚姻仅是为孩子而存在,那就无需任何关于性的规定了,而且一对夫妻一旦有了孩子,如果他们有责任心或爱子之心的话,必定会认为,他们彼此之间的感情已不再是最重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