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理性的道德,没有孩子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没有生育的婚姻容易破裂,因为只有通过孩子,性关系才能对社会产生重要意义,从而赢得法律上的承认。当然,这并不是教会的观点,在圣保罗的影响下,教会认为婚姻不是生育的手段,而是私通的一种方式,然而,近年来,甚至连牧师们都意识到,无论男女都不会等到结婚才体验性交。
说到男人,如果他们因嫖妓而有失检点,但只要不为人所知,那他们是比较容易得到谅解的,但是对于那些不以卖淫为职业的女人,那些传统的道德家却很难原谅她们所谓的不道德。然而,自欧洲战争以后,这情形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良家妇女不再认为保持她们的“贞操”会有什么价值,而青年男子也不再寻找娼妓以求发泄,因为他们可以和他们想要娶的姑娘(如果她们比较富有的话)发生性关系。这种现象在美国比在英国更为普遍。我想,这是由于禁酒和汽车普及的缘故。由于禁酒,在所有欢乐的聚会上,每个人都会喝得微醉或酩酊大醉,这已成为必不可少的礼仪。由于绝大多数姑娘都拥有自己的汽车,她极容易避开父母和邻居的耳目,与情人私奔,这种事情的后果,在林赛法官的书中有过描述。年长者指责他言过其实,但年轻人却不然。我曾极力询问青年人如何看待他的观点。我发现,他们都不否认他说的事实。在美国,绝大多数已婚并很有社会地位的妇女,婚前似乎都有过性经验,而且往往不止有一个情人。即使没有完全的关系,也会有“爱抚”和“接吻”的行为。而没有绝对的性交,只能视为是一种反常现象。
我不敢说目前的状况是令人满意的。因为它具有传统道德家们反对的许多不应有的特点,而且在传统道德尚未改变之前,我认为这些不应有的特点不会被消除。事实上,非法的性行为与非法的酗酒行为同样卑鄙。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在美国,与禁酒法律公布前相比,在青年,尤其是女青年当中,酗酒行为大大增加了。在欺骗法律的时候,人们总是具有某种兴趣,并以手段巧妙而自鸣得意。人们既然在饮酒方面可以欺骗法律,那他们在性方面也可以欺骗传统风尚。而且,人们还认为这种大胆的行为是可以激发性欲的。结果,青年人中的性关系就采取了一种极愚蠢的方式,他们采取这种方式并不是出于爱情,而是出于勇敢,并且往往是喝醉的时候。像酗酒一样,性所采取的方式通常是短促而无味的,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避开当局的监视。
我认为,那种高尚的、合理的、诚挚的婚外性关系,在美国是罕见的。就这一点来说,那些道德家是胜利的。他们并没能阻止通奸行为,相反,他们使通奸成为一件趣事,以致变得更为普遍。但是,他们的胜利在于,他们使私通几乎成为像他们所说的一种不可有的行为,就像他们使酒成为他们所说的毒药一样。他们强迫青年把性看成是一件孤高的、和日常交往、一般工作以及一切心理上的亲密之情毫无关系的事情。那些胆小的青年虽然没有达到纯粹性关系的地步,但他们却产生了一种因在性的方面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长久的刺激,这种刺激会导致神经衰弱,并使以后在性方面的充分享受成为困难或不可能的事。但美国青年中所盛行的那种性刺激,又产生了另一种弊病,那就是工作的失败和睡眠的不足,因为那种情形必然要耗费大量时间。
在正统道德继续存在的同时,还有一个严重的、而且会时常造成危害的问题。一旦青年人的行为传到某些道德卫士的耳朵里,这些青年人就会丧失他们的良知,从此沉溺于淫乱而卑鄙的秘密行为中。由于美国青年不能充分了解避孕的方法,意外怀孕的现象屡见不鲜。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通常是人工流产,但人工流产是危险、痛苦、非法的,而且极难保守秘密。在当今美国,还有一种不幸的结果,就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缺少真正的亲密或友谊,而且父母不能以劝告和同情的方式去帮助孩子。当年轻人遇到困难时,他们不能把困难告诉父母,因为这会引起他们的愤怒——即使不是挖苦,也一定是某种歇斯底里的举动。孩子步入青年时代以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便不再发生任何有益的功用。相比之下,特罗布里恩德群岛民们要显得有教养得多,在那里,做父亲的会对他女儿的情人说:“你与我的孩子睡觉,这很好,请娶她吧!”
我们所讨论的都是美国社会的弊端,但美国青年与他们的前人相比,还是有着更多的解放机会。他们更加避免秘密行为,更可摆脱那种没有理论根据的权威的束缚。而且我还认为,这些青年人并不像他们的长辈那样残暴,那样粗鲁,那样不近人情。以暴力行为消灭那些无政府状态的冲动,是美国生活的特点,因为这类冲动无法在性中找到出路。我们希望,现在这一代青年性试验在目前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它必须秘密进行。
英国的情形与美国大体相同,虽然由于没有禁酒法律和汽车数量不足,未能达到美国的程度。我认为,在英国,尤其是在欧洲大陆,那种因得不到最大满足而实行性刺激的现象比美国要少得多。而且在英国,总的说来,有身份的人还不及美国有身份的人那样,充满着迫害性的热情,虽然也有某些例外。然而,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本·B·林赛法官曾长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拥有获得事实的极好机会。他提出实行一种新的制度,即“试婚”制度。不幸的是他因此失业,因为当三K党和天主教徒知道他提倡这一制度是为了促进青年的幸福,而不是为了使他们意识到罪恶时,他们就联合起来把他赶走了。其实,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其目的在于巩固青年的性关系,根除乱交现象。他指出一个事实,那就是阻碍青年婚姻的原因是财力不足,婚姻中所以需要金钱,一部分原因在于孩子,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妻子不能自食其力。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希望有孩子,这样青年夫妇就应当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如果这一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性关系中具有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我对此亦有同感。他还说,那些已婚的青年学生要比未婚的青年学生工作得更为出色。显而易见,工作和性在较为持久的关系中,比在充满混乱和刺激的暧昧关系及纵酒宴乐中,更容易结合在一起。那种所谓两个年轻人共同生活要比单独生活花费多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那些导致迟婚的经济理由,也就不能成立了。林赛法官的建议一旦纳入法律,定会产生极为有益的影响,即使是从道德的观点上看,这种影响也会被公司所认可。
然而,林赛法官的建议却引起美国所有中年人和大多数报纸的恐慌。有人说,他在攻击家庭的神圣;有人说,由于他对那种不以生孩子为目的的婚姻采取宽容态度,所以他企图从法律上为淫欲大开方便之门;还有人说,他夸大了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在污蔑纯洁的美国女人,因为大多数人到三十或三十五岁都是乐于节欲的。我相信,在说这些话的人中,有些人是真诚的。我听到过许多反对林赛法官的话,但我只得到一种印象,即所有这些论点只能归纳为两个结论。第一,林赛法官的建议不会得到救世主的赞同;第二,这些建议目前没有得到正派牧师们的赞同。第二个结论似乎更为重要,的确,头一个结论只是假设,无法得到确认。我从未听取任何人提出过林赛法官的建议会破坏人类的幸福的观点,甚至连言不由衷地提出的人都没有。因此,我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些主张传统道德的人,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毫不重要的。
至于我个人,完全相信试婚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而且会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我并不认为试婚已经走得足够远了。我认为,所有成年人的性关系都应视为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无论男女,如果他们从未有过性经历就想进入以孩子为目的的庄重婚姻,我是不敢苟同的。大量证据表明,第一次性行为应当和有性知识的人发生。人类的性行为不是本能的。撇开这个观点,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结婚,那是荒唐的。这就像一个人要卖一幢房子,但却不让在成交之前看到房子一样荒唐。
如果婚姻的生物功能可以得到充分承认,那么,恰当的程序应当是:在妻子第一次怀孕之前,婚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目前的观念是:如果性交不能实现,婚姻则无价值,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在于孩子而不在于性交,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婚姻是不能视为圆满的。这种观念所依据的,是避孕法所造成的生育和单纯的性之间的区别。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别开来,这是从未有过的。人与人的结合,或者单纯为了性,如卖淫,或是为了包括性成分的伴侣关系,如林赛法官所说的试婚,或是为了建立家庭。这都是截然不同的几个方面,没有一种道德能够适应现代的环境,它们把环境搅得混乱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