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世界,军事干涉是颇受各个层次人士关注的现象,不论是从政治决策、理论研究还是日常生活的角度,军事干涉都与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安全密切相关。但是作为处理国际社会问题或国家间关系的一种方式,军事干涉既不是一项常用的行动指导原则,也不是伴随国家间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诸多行动方式中的一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平、和谐、共生、共存被许多国家奉为上策,外交的主要特征是沟通,外交活动中的常规定式大多是为了保持和便利国与国之间的沟通,从而减少其间遭到的扭曲或误解。一般情况下,即使存在制止某种事态发生和发展的需要,国家或国际社会的其他行为体也不会轻易对他国的政策和行为说三道四,更不会轻易选择使用武力作为处理与其他行为体关系的首要原则,也就是说,在符合常规的逻辑下,国家之间一般不选择以干涉作为处理问题的方式,而军事干涉是处于以干涉方式处理问题的一个阶段,是一个子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军事干涉是由干涉演化而来的。因此,我们的讨论必须从干涉开始。
干涉本是应用于物理学领域的词语,在物理学上,周期和振幅都相同的波相遇,在某些地方振动加强,在另外一些地方振动抵消或减弱的现象被称之为干涉现象;后来这一用词被逐渐地引申到自然科学的其他领域,如生物、化学和医药等领域,也开始把生命现象在信号传递、相互接触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一外部因子的作用,影响(制约或促进)生命体原有功能的现象称之为干涉。干涉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一般是作为中性词使用的,通常包含介入、干扰、影响、作用、抑制、抵抗、刺激、兴奋等含义,人们既可以从增强的意义上正向地理解干涉,也可以从抑制的意义上反向地理解干涉。现在,干涉还被广泛地运用在社会科学领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社会科学领域内普遍意义上的干涉有两种用法,一种指的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状态,在这种关系状态下,一方通过过问对方事务的方式来影响另一方,这一行为的发生可能是未经授权的,也可能是受到邀请的,英文中常用interference来表达;另一种是在过问的基础上卷入事态之中,并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制止对方行为的发生或事态的发展,或者是以增强某种影响的方式作用于另一方,英文中常用intervention(有时也用intervene)来表达。在国际政治领域内,干涉所涉及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这一概念曾经有过多种界定,较为权威的是《奥本海国际法》所作的解释,根据这一定义,干涉通常是指“一国为了维持或改变事物的实际状况而将某种行为或结果强加于别国并对该国的内外事务进行的专横干预(dictatorial interference)”,这一定义在西方学术界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美国百科全书》在定义干涉一词时也基本引用了上述解释。《奥本海国际法》还对干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由于干涉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国对其内外事务的控制权,因此它是对被干涉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性的侵犯和破坏,也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但是,即便是在能得到较多认同的概念下,学者们对问题的认识还是有着不同的角度。小约瑟夫·奈认为,干涉最为宽泛的定义是指影响另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而较为狭窄的定义是指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进行强迫性的干预,他根据强弱程度的变化把干涉分为发表讲话、进行广播、提供经济援助、派遣军事顾问、支持反对派、封锁、有限军事行动和军事入侵等层次。詹姆斯·罗斯诺的干涉概念突出以下两点:一是对传统的国家间相互影响方式的极大转变;二是这种转变的矛头直指目标国的政治权力机构。霍尔斯蒂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两点:未经合法政府同意和采用非常规的手段介入。我国学者李少军认为,干涉是一种不理会受干涉国同意与否的行为,其宗旨在于迫使目标国政府做本来不会做的事情,或是阻止它做本来可能做的事情。
笔者认为,在国际政治领域内使用干涉时是一个引申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从干涉的原始含义出发。干涉既可作动词又可作名词,对于干涉的理解可以包含以下因素:第一,干涉是一种国家间的政治行为;第二,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使事态向着干涉国的意图发展或改变;第三,这种改变的意图一般有两个方向,即增强一种影响或减弱一种趋势;第四,如果干涉行动是对象国不愿意接受的,那么常常表现为通过强制的方式来实施干涉,实施过程中会遭到对象国政府和民众的反对,而如果干涉行动是受到对象国邀请后发出的,那么实施过程中的阻碍就相对较小;第五,由于这一强制行为的实施需要跨越目标国的政治权力机构,因此,干涉是妨碍他国主权行使的行为;第六,在这些行为之下,国家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新的状态。
要深入理解和把握干涉的内涵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作为影响国家间关系的政治行为,干涉通常表现为多种形式的介入。按照介入的强弱程度,可以对干涉进行分层:一是就他国事务发表言论,通过对他国事务进行各种评论和宣传以影响他国政府和公众,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并从而达到影响他国政策的目的;二是通过各种议案、决议或法案,以期对被干涉国的行为构成一定的约束,各种形式的威胁、警告和通牒也属此类;三是实施经济援助或制裁,经济援助包括通过向他国提供资金的支助(赠送或低息贷款)或给予经济政策上的优惠等手段来扶持其经济建设,经济制裁则包括采取提高关税、降低进口额度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实行禁运、冻结资产等方式;四是采取军事行动,包括派遣军事顾问或军事观察团以及直接出兵等方式。
其中,各种言论的发表是烈度较低的干涉,而直接出兵采取军事行动则是干涉的最高形式。干涉的强制程度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和当地人选择权的大小相关,因而和当地主权受外界力量限制程度的大小有关系。一般而言,在干涉烈度较低的阶段,目标国有较大的行动选择余地,可以和干涉国交换条件并且讨价还价,国家间关系尚存在较大的可调整空间;而在干涉烈度较高的阶段,目标国的行动选择余地就越来越小,甚至只能无可选择地接受被动局面,国家间关系往往由此而陷入僵局。比如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基本上不给对方任何选择机会,在有限的谈判中,南联盟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从理论上说,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干涉应取决于事件的性质,但国际社会至今没有形成与此相关的准确界定和可行性标准,因此,这种状况的存在就很容易导致干涉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从干涉的框架范围和运行机制看,基本有三大类:一是由联合国组织或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多边国际行动,这类国际行动主要用来制止国家或是国家集团对国际规范、国际公约的违反,如联合国组织的各种维和行动、反侵略战争等;二是绕开联合国或是在联合国体系之外的多边行动,此类行动一般由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发起,并以国际社会的名义制止他们所认为的违背国际规范和意愿的行为,这类行动由于在本质上具有未经联合国批准和授权的不合法性,故通常会寻找各种托辞作为行动的借口,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采取的军事行动以及为此行动披上的“人道主义”外衣;三是由某一国独自发起的单边干涉行动,这时的干涉国往往是国际社会中实力超强的国家,它具有能力向目标国施加外交压力或通过军事威慑迫使对方让步,并在自认为必要时利用军事优势以打促变,如1983年10月美国以保护在格林纳达的美国人生命为由对这一加勒比海小岛所采取的军事行动就属此类。
从这个意义上说,干涉还可以在性质上作合法与非法的区分,符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规范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凌驾于国际性法规之上的行为则是非法的。一般而言,所谓符合国际法和公认国际规范的干涉,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是指被干涉者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或者其主权本身就是非法的;二是干涉行动本身的合法,即干涉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法的准则,并能符合法定的程序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