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钞云“二成犯相中,总缘具六种。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必具成犯。”资持释云“准疏但有五缘,无今第五。今钞不释,意亦可见。总括犯缘,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阙缘
别示阙缘中分为二端 一引疏犯缘
二依示阙缘
第一端 引疏犯缘
戒疏盗戒犯缘,与事钞稍。故须别录戒疏犯缘,俾与阙缘互对。
戒疏云“此戒五缘。初是人物。以盗余趣不成重故。”行宗释云“虽一宝,至于结重多从主掌,是以初缘通云人物。对简非畜,如后自分。”
△戒疏续云“物虽人主。及至盗损,还须人想。若生余想,疑谓别境,则是轻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行宗释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两句。”
△戒疏续云“问,想知二心有差别否。答。有同异也。了境无疑曰知,当境意谓为想。俱能了境,想与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与知异。若以此心知是人物,于下阙缘转想不便,谓实达境,非迷忘故。若谓人物想,即顺阙缘,不乖律文境想互义。”行宗释云“问中。立云知是人物,故问决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别,上句通标。了下分示。俱下显同异。若下次明立缘是非,前叙立知有滥。意谓若具缘中标云知者,则人谓后阙缘中转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顺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续云“想虽当境。若盗轻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续云“财虽满五。若无盗心,本自无咎。故次第四明有盗心。”
△戒疏续云“心虽起盗。财未离处,损主未就,属己不显,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举离处。”
△戒疏续云“问。前后诸戒,缘具方便。今此盗缘无方便者。答。损财明盗,但成重罪。有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防已前并方便摄。”行宗释云“初问。可见。若准事钞,须具六缘,五兴方便。今此除之,故发此问。答中,初示成犯齐限。有下次明避滥不出。如互用三宝烧薶坏色寄借抵拒之类,但使亏损即成盗业,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无,故云纵有不明等。”以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端 依示阙缘
依示阙缘中分为五目 一阙初缘
二阙第二缘
三阙第三缘
四阙第四缘
五阙第五缘
第一目 阙初缘
戒疏云“若阙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处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无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后之三物,本自无心,则非罪也。如前义门,可以通之。此据小漫,人物并取为言。若据克心,王物替张亦同前判,阙境还立。如此识相,举一千从。可谓达持犯者。”行宗释云“前约小漫。以大漫随犯,故非所论上在总标。初下别示。三种异境替人物处,而非本境,故名阙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克心,初蹑前以示。同前判者张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无心则无所犯。对上小漫人趣无阙故云还立。如下结叹。”见戒疏记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见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境差文。
大漫 随犯,故非所论
小漫 非人物作人想 中罪盗人物方便罪
畜生物作人想 同
无主物作人想 同
克心王物作张想 中罪盗张物方便罪
上列之表,且据疏记文而录写,稍有阙略。宜检前杀戒阙初缘中结句列表,对阅可知。
第二目 阙第二缘
戒疏云“阙第二缘,据小漫者,九句中罪。谓转想疑心双阙各三,故有九也。”行宗释云“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句,故成九句也。” 行宗释云“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续云“言转想者。初须人想可得同境,临欲取时乃作非人物想。据后心时俱得下罪。然律但结前心之罪,盗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尔,诸句诸戒例同此解。二人物畜生物想。三人物无主物想。罪或有无。若先知人物,后作无主想,则有前心罪。若本作无主,无心故无罪也。”行宗释云“转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转。须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当故云同也。临欲等者明后心也。据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诸句即下八句。诸戒指杀妄等。若据杀戒亦列句数,但不叙前后心结罪之义耳。二畜生物想。三无主物想。罪有无者即约转想本迷为言。今此正明转想,旁示本迷。”
△戒疏续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物。为人畜生物。为人无主物。”
△戒疏续云“三明双阙者。初盗人物,非人物替,阙境缘也。就非人物复生疑心,为人物为非人物,阙心缘也。二畜物来替,为人为畜耶。三无主物替,为主无主耶。并例准知。” 行宗释云“疑及双阙同是疑心,但前疑据境定,双阙约境转耳。”
行宗云“作图示之。
初转想三句 一人物,非人物想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人物,畜生物想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三人物,无主物想前心中罪后心无罪
二疑心三句 一人物,疑为人物为非人物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人物,疑为人物为畜生物同上
三人物,疑为人物为无主物同上
三双阙三句 一非人物替─疑为人物为非人物 前心中罪后心下罪
二畜生物替─疑为人物为畜生物 同上
三无主物替─疑为有主物为无主物 同上”以上皆见戒疏
记卷六
上录行宗图表,依戒疏盗戒文出,故仅有九句。若准前杀戒句数,应不止此。宜检前杀戒阙第二缘中附补之小漫句法表,对阅可知。
第三目 阙第三缘
戒疏云“阙第三缘。重物作轻想,结前方便中罪。” 行宗释云“如取满五,意谓不满。”见戒疏记卷六
第四目 阙第四缘
戒疏云“阙第四缘。有盗无盗心,前心下罪。本无,非罪。” 行宗释云“初约先有后无。前心下罪者远方便也。下句次约始终无心。如开缘中,粪扫亲厚等取也。由前具缘不列方便,故此阙中须分二种,当知先有后无即阙方便,始终无者正是阙心。问,前心犯下罪,那云阙心。答,望未动身,犹非盗等,故名阙心。若尔,至次方便转入无心,名阙心否。答,身色才动,盗业已彰,但物未离未成根本,是以拥住次近并名阙第五耳。问,前心后转,与阙想何。答。阙想有心,此据无心。又前约动身后转,此约初心即转。如是思之”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目 阙第五缘
戒疏云“阙第五缘。未离处二中罪,随相分别。”行宗释云“二中罪未与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离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拥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随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支 随释
随释中分五类 一有主物
二有主想
三有盗心
四重物
五举离处
随释中,悉依事钞所列犯缘次第解释。唯初有主物中钞记之文,至为繁广,亘于一卷。今别依戒疏总明物主之文写录。二有主想以下,悉录事钞。
第一类 有主物
有主物中分为三端 一三宝物
二别人物
三非畜物
第一端 三宝物
戒疏云“初明三宝。谓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如大集中,非圣非净,何能监护无有疮疣。”行宗释云“上叙罪福。二皆深者由境胜故。如下准教简人。彼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者阿罗汉,二者须陀洹。此二圣人复有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业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此二清净人。疮疣喻破戒恶业”
△戒疏续云“初盗三宝,总而为言,有守护者,随盗满五皆是极重。佛物无护,如鼻柰耶断施主故。”行宗释云“初望护主,佛下二断施福,并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盗佛塔等幡盖,皆望断施主福边,得弃损不受。即上罪”以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三宝物中分为三目 一佛物
二法物
三僧物
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别。”
△戒疏续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 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 行宗释云“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证。 所下征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疏言不得差互者。虽此等物朽烂破坏,不许卖此,转制他物而供养佛。惟应别制新物供佛受用。于其烂坏之物仍旧存奉,不可弃毁成取贩卖。故事钞引宝梁经云,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
△戒疏续云“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行宗释云“属佛物者即钱宝人畜等物。”
疏言得转得货易者。于此属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物,可以随宜贩卖,买取供养具等而供养佛。
此云属佛物,与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因钱宝田园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系属,故云属佛物耳。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宝,或别指施佛施法施僧。别指施者,各有所属,不得互用。今云属佛物,即是别施佛者。虽许转贸,而所易得者仍属于佛,不容有滥。
△戒疏续云“三供养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
供养物者即是香灯华幡供具之物。疏言以幡华等得货易者,此亦有别。华等可以转贸他物供佛,与前属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转变,不可转贸。故资持云,若佛幡多得作余佛事者,谓改作缯盖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不同前华可持转贸。
△戒疏续云“四献佛物者。开待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行宗释云“物即饮食果实等。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待佛比丘食之,白衣待佛亦得食之。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以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盗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续云“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幞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行宗释云“前出物体。 皆下示所以。纸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诠至真无价故。”
△戒疏续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行宗释云“前出谬见。世中妄传,说偈得烧故经。不见此疏,焉知误他。此下次据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来求法之勤,二示如来重法,三显正法难闻。下引经证两字除惑。显佛法功深,举少多其过弥甚。倘畏来苦,勿逐魔徒。二缘并出涅槃经。”资持云“准此明诫,足验前非。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见事钞记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无作。见前宗体篇,戒体,戒体相状,所发业体,无作多少,六者事在无作中委释。
△戒疏续云“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行宗释云“前二转易,后与待人,并同前判。”以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现前常住物。三现前现前物,亦名当分现前物。四十方现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则不四别。” 行宗释云“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后二俱是即施,通名现前但前局当处,后通内外,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
△戒疏续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园人畜米面。 属处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给余寺,羯磨和与,若直送者是名盗损。或有主掌自盗,不望十方不满,随取计五便与极重。” 行宗释云“初出物体。属下示名义。或下明结犯。余盗望主此义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盗耳。” 资持云“主自盗者即知事辄用互用等。或无主掌,余人亦同。”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现熟之食。 本拟十方闻声同饭。有盗此食,望护结重。望僧结轻,以僧分业无满五故。”行宗释云“初列物体。本下示别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谓余人盗望僧轻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盗,或主自盗。” 资持云“有疑酱豉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问生熟。但使未入当日供僧限者并归前摄,如贮畜监酱,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资持云“问,常住常住亦无满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重轻致别。”以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问。声钟告集,是僧皆饭。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释云“问中。意谓他寺奴畜,彼此通僧,应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释所以,初示僧通之义。人下明奴畜不通。钞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僧,不供别类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务将带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诫之。”资持云“僧家人畜结轻者,又须所营同是僧事。虽云僧仆,私干亦重。”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
△戒疏续云“四十方现前物。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以上皆见戒疏记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