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别人的情绪?怎样的表达方式才是恰当的?这里并没有唯一的标准,但是一个很有参考价值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旁观者的情绪与当事人的完全一致,他就会认为这种情绪是得当的;相反,当他设身处地地体验这种情绪时发现自己的感觉与当事人的有出入,那么很自然地,他会觉得当事人的反应有些过火了。因此,当我们通过自己的想象去感受,进而实实在在地认同了他人的感情,就很容易对对方的反应表示同情,反之,则难以对他产生认同感。想象一下,假如一个人对我所受到的伤害感到气愤,并且与我一样义愤填膺,他就很容易认同我的观点。而一个自始至终对我的悲痛表示同情的人,也会自然而然地认为我悲伤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一个人跟我一样欣赏同一首诗或同一幅画,他一定会对我的赞美之辞点头称是。如果一个人跟我听了同一个笑话并且开怀大笑,他当然不会觉得我的笑声有何不妥。相反,在所有这些场合与我的感受完全不同的人,便难免会对我的反应持有异议,因为我们的感情格格不入。无论是我的仇恨超过了朋友的义愤,还是我的悲伤压倒了他们能够接受的程度;无论是我的评价或高或低总之不合他意,还是我的笑声或大或小反正与他不同,总之,只要他在设身处地地权衡了客观情况以后认为我们的感受多少有些差异,就会对我或多或少地有些心怀不满。在这种情况下,他会用自己的感情作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我的感情。
事实上,赞同的下一步就是行动。我们对别人意见的赞同往往意味着我们倾向于采纳它们,反之亦然。如果我们都赞成一个观点,那么显然我会同意你的看法,否则我会表示反对。同样,我也不太可能同意你的看法却不采用你的意见。我们赞同别人的意见,实际上往往是因为这些意见符合我们的看法。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感情。
有时我们在理智上赞同一件事,但是情感上的反应却不完全合拍,很多时候我们在表示赞成的同时内心没有一丝同情。可是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会承认,哪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智上的赞同也还是来源于我们的同情。在日常琐事中,人们的判断不容易被错误的理论误导,让我举一个最普通的例子:我们经常会觉得一个笑话很不错,而且朋友们的笑声也非常自然,但是我们自己并没有笑。因为那时我们或许正好忧心忡忡或者心不在焉。可是根据经验,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什么样的笑话会引起哄堂大笑,而这个笑话正巧是这一类。虽然当时的情绪不允许,但是知道如果是平时的话,我们完全会跟大家一起开怀大笑,所以我们并不不会对朋友的笑声产生反感,理智告诉我们那是一种很正常的反应。
这种理智与情感不一致的情况同样可能出现在别的场合。一个面容悲戚的陌生人在街上与我们擦肩而过,继而有人告诉我们他刚刚收到父亲去世的噩耗。毫无疑问,我们能够想象他此时的悲痛心情。虽然我们并不是冷血动物,却难以切身感受他悲痛欲绝的心情,甚至根本想不到应该对他表示一点关心。也许因为我们与他和他的父亲素不相识,也许因为我们自己正杂务缠身,没有时间去想象他此时的处境。只是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告诉我们,遭遇如此不幸的人必然是痛不欲生的,而且我们清楚,如果有时间周到地为他着想,我们无疑会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且认可他的悲痛。正是因为我们意识到这种同情的出现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使有时实际上并未产生同情,我们也会如此表现。因为日常经验使我们懂得在什么样的场合应该有什么样的情感,这种规则能够修正我们暂时的不合适的情绪。
人们的行动是由内心的情感引起的,并且决定了行为结果的善恶是非。我们在考察一项行动的时候无非是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是产生它的原因或者动机,另一方面是它的目的或后果。激发某种行动的感情的动机,决定了随之而来的行为是彬彬有礼还是野蛮粗俗。一种感情的意图是行善还是作恶,决定了其后果是有益还是有害,该赏还是该罚。
近年来,哲学家们都把自己考察的焦点集中在人类感情的目的上,很少留意感情产生的原因。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人的情感及其行为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离不开以上两个标准。我们责怪一个人对自己的爱恨缺乏自制,我们考虑的不仅是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还有造成他内心激动的微妙因素。我们可能会认为他不至于那么激动,他所欣赏的人物并非那么出色,他的遭遇并不是特别悲惨,激怒他的事情也不是那么糟糕。但是只要他的情绪还不算特别离谱,我们还是能够谅解和容忍。
判断一种感情是否恰如其分,其实除了我们自己对他人的情感的认同感之外,并没有其他可以依据的标准。当我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之后,发现自己的感情与之完全吻合,就自然会认为它是恰如其分的;如果我们觉得它太过火,当然就不会表示赞同。
人总是用自己的感觉去衡量别人的感觉:我只能用我所看到的去衡量你的视觉,用我所听到的去衡量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去衡量的你的理智,用我的爱恨去衡量你的爱恨。除此之外,我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