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均输制度的产生,原本只是针对“赋输”、“贡输”等经济活动,目的在于调整运输组织,以便远方之贡。平抑物价以控制商业的“平准”,是与“均输”并行的制度。从大司农机构的构成看,均输令与平准令并为大司农属官,各自主管独立的业务系统,其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史记·平准书》“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语下,裴骃《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历来将均输归于官营商业的误解大致皆源于此。《通典·食货十一》列有条目:“平准,均输附”,在“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句下全文引述孟康注。《资治通鉴》卷二○“汉武帝元鼎二年”胡三省注亦同。孟康的解释实际上包括均输与平准两项制度的内容。这两项制度于元封元年同时全面推行,内容之区别本不易明辨。又由于轻视运输生产的传统意识的影响,使人们难以理解均输制度实行之后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往往将其归结于可以直接获利的商业的成功。
均输机构是独立于官营商业的官营运输业的管理部门。史籍中未见有均输部门贩运牟利的确切记载。其主要职能,在于组织运输供给中央政府支用的物资。此外,还有称作“均输之藏”,或称“均输之物,库府之财”、“均输之畜,仓廪之积”者,可见均输部门又兼营储运,而积储显然也与商业注重流通的原则不合。均输物资,在于“流有余而调不足”,“丰年岁登,则储积以备乏绝;凶年恶岁,则行币物”,赖有此,“战士以奉,饥民以赈”(《盐铁论·力耕》)。
《史记·平准书》说,桑弘羊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均输官设置地方可考者,有千乘郡(《汉书·地理志上》)、河东郡(《汉书·循吏传·黄霸》)、辽东郡(《封泥考略》卷四)、河南郡荥阳(《后汉书·刘盆子传》)等地。黄霸“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封泥考略》有“辽东均长”封泥。《讱庵集古印存》有“千乘均监”印。推测均输官设置均输长(或称“均长”)、“均输监”(或称“均监”)职任。
《后汉书·朱晖传》记载,汉章帝元和年间,“谷贵,县官经用不足”,尚书张林提出“宜因交阯、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宝,收采其利”的建议,以为此即“武帝时所谓均输者也”。朱晖则上奏否定这一主张,指出:“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与贾贩无异”者,当指“市珍宝,收取其利”之接近商运的行为。而利用上计吏往来收采珍宝转运至京师“市”而“收取其利”,确实只是“今均输之法”,而与“武帝时所谓均输者”其实不同,朱晖于是以为“诚非明主所当宜行”。汉武帝时均输制度的本来内容,目的并非牟取市利,职能主要在于以官营运输方式合理转输。正如李贤注所说,“武帝作均输法,谓州郡所出租赋,并雇运之直,官总取之,市其土地所出之物,官自转输于京,谓之‘均输’”。
“置均输以通货物”,又“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汉书·食货志下》),以求“民齐劳逸”(《盐铁论·本议》),就是说,和以往对运输成本并不认真核算,对运输质量并不切实注重的简单盲目的做法不同,开始讲求运输生产的实际效益。均输制度的施行,要求借鉴兼营运输业的商业家从事“转贩”的经验来指导官营运输业的管理,同时改进调整以全国为规模的运输调度,从而使以往重复运输、过远运输、对流运输等不合理运输所导致的“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的现象得以扭转。
均输制度实行之前,西汉帝国曾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历年对外战争和各项大型工程所费甚多,赈灾移民,又致使“县官大空”。“转毂百数”的富商大贾乘机利用运输能力方面的优势牟取暴利,“而不佐国家之急”。财政匮乏,竟致使出军匈奴的“战士颇不得禄矣”。均输制度实行之后,运输生产经合理组织,迅速取得收益。均输制度与平准制度相结合《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下》都写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说明平准与均输之间应有一定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平准机构的成就是以均输机构的工作效能为基础的。,促使财政形势全面改观。大军拓边屯田,“中国缮道馈粮,远者三千,近者千余里,皆仰给大农”。“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又平初郡反,“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天子出巡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一时“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平准书》)。
均输制度实行之后,又不再局限于仅仅经营贡赋转输。均输部门事实上已统管中央政府所组织的许多运输活动。《九章算术》中有“均输”章,刘徽注:“均输,以御远近劳费”,“犹均运也”。这一章列有“均输粟”、“均输卒”、“均赋粟”等算题。程大位《算法统宗》说:“均,平也。输,送也。此章以户数多寡,道里远近,而求车数、粟数,以粟数高下而求僦直,以钱数多少而求佣钱。”其中算题,多可看做有助于认识汉代官营运输业组织形式的重要史料。例如:
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
答曰: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术曰: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道日数而—,以为衰。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并为法。以赋粟车数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有分者,上下辈之。以二十五斛乘车数,即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