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联合国为了保证世界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还积极推动各国在人口政策问题上的合作与协调。除在联合国内部建立负责世界人口问题的相关机构——经社理事会的人口与发展委员会和秘书处人口司——之外,并且设立了联合国人口基金。这些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协调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缓解人口压力方面做出了大量的重要工作。在联合国的组织下,召开三次“世界人口大会”(1974年布加勒斯特大会、1984年墨西哥城大会、1994年开罗大会),通过《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关于人口与发展的墨西哥城宣言》和《关于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这些会议与所通过的国际文件为敦促各国共同努力,保持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7)联合国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上如禁止滥用麻醉品、预防犯罪和防治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上推动了国际间有效的合作与协调。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或秘书处中都专门设有相关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或者联合国通过与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来处理这些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在联合国的积极作用下通过组织召开一些国际性的相关会议,签署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宣言和行动计划,这对于各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合作与政策协调确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基本人权与进行人道主义国际援助上所发挥的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1)通过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即《世界人权宣言》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公约》);制订了广泛的国际人权文件,主要有《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不适用法定时限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发展权利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些国际性的保护人权的公约与文件在促进世界人权的保护上确立了国际性的框架。
(2)设立联合国专门的人权机构一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和经社理事会中的人权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的设立是联合国在有关国际性人权框架决议与文件下,具体维护世界人权的重要组织保障。此外,联合国还组织了两次世界人权大会(1968年德黑兰和1993年维也纳),每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年会都对人权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联合国的这些机构与所组织的国际会议为促进世界人权的保护、为各国探讨人权内容以及人权的保障问题、为世界的人权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联合国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组织召开了若干个国际会议,在这些会议上确定了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原则与行动纲领,并发起了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国际行动年。如在妇女问题上,联合国组织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75年墨西哥城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1980年哥本哈根第二届世界妇女大会、1985年内罗毕第三届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这些大会上通过保护妇女基本权益和地位的宣言、行动纲领和战略,并敦促国际社会加速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还曾确定了为促进妇女平等权益的“联合国妇女十年”(1975-1985)。在儿童问题上、老龄人问题上、残疾人问题上、土著人问题上,联合国都曾通过和采取了类似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上的国际性框架文件和行动与措施。如确定过《关于儿童自下而上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和“国际儿童年”(1979年);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过老龄化世界会议,确定过“国际老人年”(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方面的国际性框架文件,确定过“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年)行动战略;1993年在联合国组织召开的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文件上,明确要求各国承认土著人固有的尊严和它们对社会发展与多元化做出的独特贡献,宣布“联合国土著人十年”(1994-2003年)行动计划。
(4)联合国在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中做出过极其重要的贡献。联合国在成立之初就任命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后来其办公室就成为了联合国难民署,其工作的任务就是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为难民问题寻求永久性的解决方案。这个机构从最初解决二战遗留下的难民问题,逐步过渡到解决战后各国内部动乱、冲突、自然灾害和贫困以及国际间的战争所引起的难民问题,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国际性难民救援机构,其办事机构遍布世界上百个地点。可以说在战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出现冲突与巨大自然灾害的地区都曾获得过联合国难民署的帮助。
它在战后一系列的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工作业绩举世公认。正是如此,它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另外,属于联合国体系内的粮食计划署在紧急救援和帮助穷国实现生产自救和粮食自给上也支出了大量的经费,做出大量的工作。比如在1993年粮食计划署就支出了16亿美元,这其中有69%是用于紧急援助,25%是用于发展援助,受益人口达到4700万,这些人口中大部分是属于弱势人群的妇女和儿童,受益于紧急援助的是2900万受灾人口。
(5)联合国也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如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帮助恢复秩序,阻止种族间的仇杀。联合国在卢旺达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就是一个比较成功且较少争议的行动。联合国在20世纪90年代在柬埔寨、东滞汶、索马里、波黑和伊拉克等地的救援行动尽管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不能否认联合国在当地对一些饱受战乱的普通民众的救助上发挥过积极作用。
联合国在为人类社会创造一个美好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上,推动各国在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合作与协调所做出的成就如下:
(1)联合国系统内部设立保护环境的相关机构——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社理事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这些机构为协调各国在环境政策问题,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为第三世界的环境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
(2)联合国组织召开了两次世界性的环境大会(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大会、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这两次大会上通过极其重要的保护环境的国际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人类环境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这些会议与所通过的国际性文件确认了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新的行为和责任准则,强调了各国间以及国际组织在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方面进行合作,提高了各国的环境意识,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深入普及到各国政府领导人的思想之中,促进了在环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话,推动了具体的环境目标的确定以及相关的国际性环保原则与公约的制订,为各国在确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确立了一定的环境规范。
(3)联合国在为人类的基本人文环境的确立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如联合国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歧视、隔离和保护基本人权问题上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联合国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宪章中就把托管领土的独立作为托管目标之一。联合国的托管领土到了1976年或成为独立国家,或与邻国联合成为独立国家的一部分。在1994年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贝劳结束托管成为独立国家。这标志着联合国在消除殖民主义上的一大进展。1960年第25届联大上通过了《非殖民化宣言》。这一宣言丰富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取消了联合国宪章中管理托管领土与非自治领土目标上的区别,为铲除几百年来的西方殖民主义者对殖民领土的特权和殖民制度,为广大弱小民族从西方殖民奴役下解放出来确定了更加明确的国际性的原则,对世界性的非殖民化过程起到了催化作用。第26届联大上联合国决定成立一个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以审查贯彻非殖民化宣言的执行情况。这一机构成为联合国处理非自治领土问题上唯一的联合国机构。几十年来这一机构在《非殖民化宣言》的指导下,为世界非殖民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一机构的监督下,非自治领土在1962年还有64个到了1990年仅存18个。在联合国中的非殖民化宣言的原则影响下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努力下,世界大约有1亿5千万人摆脱了殖民统治。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世纪90年代为“根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的行动计划,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在“21世纪实现一个没有殖民地的世界”的目标。消除世界范围内的殖民主义可以说是20世纪最大的成就之一,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国起过重要作用。联合国在促进建立和谐的国际人文环境中的另一重大成就表现在消除种族主义。联合国的众多人权文件中多次提及反对种族主义,并确定每年的3月21日为取消种族歧视国际日。联合国在消除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上发挥过重要作用。1976年6月16日南非索韦托和其他地区爆发反对种族隔离制度的起义。联合国大会把这一天定为国际声援南非人民斗争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对顽固坚持种族主义政策的南非白人政权采取包括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在内的各种强制性措施,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1994年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彻底崩溃。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的作用已经在前面叙述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三)联合国在世界性社会力量的斗争中所起的作用
联合国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一个国际性的讲坛。因此,各种国际性社会力量也利用这一机构作为相互较量的场所。国际性社会力量如果以意识形态来划分有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者与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者,这两种社会力量的较量在冷战中是伴随在两大集团的对立与冲突之中的,因此,两大集团在联合国内部的权力斗争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表现为国际性的两大社会力量的斗争。这种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斗争在冷战后仍然在联合国中有所表现,主要体现在人权问题上。如果以贫富来划分可以分为发展中民族与发达民族,他们之间的斗争自从非殖民化运动在世界取得重大进展,大批新兴国家加入到联合国之中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从20世纪6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民族的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的斗争一直持续不断,可以说在联合国讨论的所有关于社会与经济问题上都存在着发展中民族与发达民族之间的斗争与对立。所以,只要世界上仍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社会力量,联合国永远就是他们之间进行斗争的场所,同时联合国也为各种跨国社会力量在国际场所进行立场协调提供了机会。联合国永远不可能置身于国际性社会力量对立与冲突的矛盾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