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尽管整个国家陷入了大变局,但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仍未解体,其由儒家伦理演化而来的底层社会制控、自治能力仍旧相当强大。教会势力怀抱着彻底改造之梦闯入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其遭遇强烈抵制是必然的事情。
教会对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冲击体现在诸多方面。譬如:这些既无功名、亦无地位的教民,只要拿着主教的名片,就可以去求见地方长官,而地方官惧于教会的影响,常常不得不予以接见。1862年,川督骆秉章曾致函总理衙门说,习教之人“恃法国为其教主,常有赴衙门求见,干预公事。拒之则在外喧嚷,接见则日不暇给”。
再譬如:教民可以抗拒缴纳迎神赛会份钱。迎神赛会是彼时城乡,尤其是乡村社会生活中一件大事,具有祈福、娱乐、商贸□□等多种功能。举办迎神赛会需要一定的费用,通常由村民凑集。是彼时村民们的一项常规开支。洋教传入后,教民们以缴纳迎神赛会与教义不合为由,拒绝缴纳此费,并得到了教会的支持。从教会的角度看,自然有其道理,但放置到教民所生活的乡村中,却显然是对传统乡村社会自治规则的挑战,何况很多教民不缴纳份钱,却照看迎神赛会不误。
更严重的是:教民们还可以拒绝加入团练和保甲。举办团练是当时地方上一项极为重要的公务,关系到一乡一地的安危存亡。团练最初主要是为了防卫地方免遭匪患,后来功能逐渐扩大,担负起了乡村社会的救济、教化等事务,如经理社仓、义仓,兴立乡校、义学等,成为晚清最重要的基层社会管理机构。教民们拒绝参与此项公务,不缴纳团费,不参与操练,这就等同于逃离个人义务,彻底不认可既有的乡村基层秩序,自然不能获得其他乡民的认可。
诉讼特权,是教民与普通乡民最大的冲突。1882年,巴州平民魏宗仁因其族侄魏绍龙向其索要清明会钱,双方发生口角厮打,闹到去州城打官司。魏宗仁暂时住在教民郑含魁的店里,郑含魁即指点他“诈称教民”,并保证如此必然胜诉。再如1864年四川灌县的戴高氏案。教民戴高氏骗赖了平民张洪彦弟兄租谷两年之久,不但不交租,反而将张洪伦杀死,将张洪俊戳伤。而官府判决则是:所欠租谷全部归属戴高氏,不必偿还。而从前所交的押租银,张氏兄弟则须全数退还给戴高氏。
乡民们对这些疏离甚至反叛传统乡村秩序的教民,往往一致采取排斥态度。譬如:1878年,江北厅教民杨岐山宣布悔教,理由是杨原来以做轿子为生,入教之后,再没有人请他做轿子,杨难以糊口,只得悔教。
更激烈的排斥手段则是教案。晚清以来教案频发的原因已经有很多总结,但最关键的因素则很少被提及,当年的传教士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所面对的,并不是某一两个或者某一群具体的“愚氓”,而是一整个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乡村自治体系。换句话说,乡民们手持农具和火把冲向教堂的时候,其针对的,并不是基督教本身,更不是传教士本身,而针对的是那些传统乡村社会的“逆子”——那些拒不缴纳迎神赛会份钱,却又照看迎神赛会不误者;那些拒不参加团练与保甲,却又生活在团练与保甲的福利之下者;那些借教民身份在乡村“法治”中制造不公者……至于那些“割眼挖心”的谣言,不过是激发冲突升级的契机,仅仅是契机而已。每一场教案背后,乡民们都有自己明确的利益逻辑,将教案归因于乡民们的“愚昧”,是不符合史实的——所有的文化冲突背后,都是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