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日台条约》问题。从田中酝酿访华的阶段,日本外务省和政界就对宣布“《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抱有抵触心理大平外相在谈判中提出,如果接受中方关于《日台条约》是非法的见解,则难以向国内交代。最后双方决定不就过去20年的法律解释问题进行争论,周总理表示中日两国友好下去是关键气最终解决方式是:先是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采用如下表述“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为了照顾日方困难,没有在联合声明中写入“《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这一条,而由大平外相在《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后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在联合声明中虽然没有触及,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已失去了存在意义,并宣告结束。”
在中日复交谈判最后一次会议上,周总理曾对日方说:“中国有句话叫作‘言必信,行必果’。阁下等人这次来,就表现了这一精神。”田中首相看了周总理写下的这几个字后说“日本也有相似的说法转引自蒋立峰连日方认为《日台条约》是经国会批准的,因而说其“无效”则等于欺骗了本国国民多年,因而主张采取“现已失效”的说法。日方的这一观点贯穿于赔偿、战争状态结束等一系列问题上。《中日联合声明》最终采用了双方均能接受的措辞,实现了中日复交,但中日分歧本身并没有得到消除。
‘信为万事之本’。”他也写出来给周总理看了一下。中日关系的实践证明,这种诚信的精神既是两国复交的重要前提,更是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在日本信守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方面尤其如此。
中日复交后,中日关系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世纪在70-80年代出现了历史上最好局面,日台间“官方”关系已不复存在,但根据中日协议精神,日台之间的民间关系,尤其是经贸关系继续得到发展。
战后中日关系史充分证明,能否正确处理台湾问题,是中日关系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核心是日方应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规定的上述诸原则,不同台湾保持官方关系。然而,日本决策层和各界精英中主张“台湾归属未定论”,支持“台湾独立”、“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势力阴魂未散。中日双方如不共同努力排除这些否定因素的干扰,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二、关于“历史问题”的共识
日本于19世纪末加入了西方列强瓜分中国的行列,进而基于“大陆政策”企图独自侵吞整个中国,1895年攫取台湾,1931年侵占中国东北,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直至1945年战败投降。在这段历史时期,日本给中国带来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深重灾难,给中国人民留下了难以抹去的悲惨记忆。因此,如何对待日本侵华历史的问题,成为战后中日关系的又一主要焦点。
1972年以来,中日建立外交关系用的是“邦交正常化”、“恢复邦交”、“复交”等多种字眼。究其含义:(1)中日交往源远流长,抗日战争期间断绝外交关系,因而1972年不是“建交”,而是恢复外交关系;(2)复交前,中日仍处于交战状态,通过复交才使两国间“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3)在中日复交谈判中,日方把1952年《日台条约》作为已与中国复交的根据,中国政府对此加以驳斥,双方以“邦交正常化”这一字眼超越了双方在“复交”时间问题上的对立。
“二战”结束60年来,关于日本侵华罪行的史实有着举不胜举的证据、史料和学术研究成果。
中日间的历史问题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日本侵华罪行的定性问题;日本反省侵华历史的问题;日本对华战争赔偿问题。其中的第一点,早已由历史进程本身、远东国际审判、人类道德法庭下了结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二点和第三点。
中日复交之前,中日关系被冷战格局隔绝开来,“历史问题”不可能超越两国间的政治、安全对立而凸显出来。1972年双方开始酝酿复交谈判时,日本的对华战争赔偿问题和反省侵华历史的问题便摆在了两国面前。
二战以后,在对待日本侵华历史的问题上,中国一贯采取了重是非、轻处罚以及把一小撮战争责任者和广大日本国民区另树待的方针。这一方针在中国宽大处理在押日本战犯的问题上表现得极为充分
早在1957年,周总理会见由浅沼稻次郎率领的日本社会党亲善使节团时,其成员胜间清一提出,中国能否在两国邦交正常化时,像处理战犯那样,对战争赔偿问题也采取宽大政策。周总理说,关于赔偿问题的方针,现在还不能确定,要到实现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才能决定。20世纪60年代初,中共中央曾讨论战争赔偿问题,确定可以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其最主要的理由是为了对日本人民表示友好,不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第二个理由是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凡尔赛条约规定德国应支付巨额赔偿,使德国战后经受极大困难和痛苦,引发了德国的复仇主义,让希特勒上台;第三个理由是当时已有一些国家放弃了对日赔偿要求,至于蒋介石放弃不放弃则不能作为根据。
1972年7月29日,周总理向来访的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提出了八条内容,其中第七条是“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国放弃要求战争赔偿权。”周总理说:要赔偿,就要增加日本人民的负担,这就不是为了友好了。中国人民在赔偿问题上有沉痛的感受。甲午战争中国向日本赔偿了2.3亿两白银(其中3000万两是为收回割让给日本的辽东半岛而偿付的)。中国人民蒙受过这种苦难,我们不愿让日本人民也蒙受这种痛苦。竹入委员长对此表示感谢。后来日方送来的《中日联合声明》草案中,也写入了中国放弃战争赔偿的内容。
在1972年9月26日上午举行的第一轮中日外长会谈上,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提出,中日间的赔偿问题已在《日台条约》中得到解决,这使本不会成问题的赔偿问题节外生枝。同日下午小规模首脑会谈时,周总理对这种错误说法进行了严厉批判。他对日方说,你们的条约局长高岛先生关于赔偿问题的发言,我想不是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的本意。他指出,当时蒋介石已经跑到台湾,已不能代表中国,遭受战争损失的主要在中国大陆,蒋介石说的放弃战争赔偿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放弃赔偿要求是从两国人民友好出发,不使日本人民蒙受赔偿的苦难。但条约局长对此不领情,反而说蒋介石已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决不能接受这一段发言,后来在日本却流传为周总理骂了高岛为“法匪”,这显然不符合当时的事实
在《联合声明》的最终条文中,中方照顾了日方的立场,同意删除“战争赔偿权”中的“权”字,使这个问题的表述有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文事实上,早在日本投降之前,蒋介石的一贯方针就是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战后,国民党当局从日本得到过军需机械的赔偿,在与日方的谈判中也极力要求过赔偿,只是在美日的压力面前才转向放弃赔偿的立场。
《联合宣言》中有关战争赔偿条款的又一特色是,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索赔要求,但没有像《日苏联合宣言》那样,就“国家、团体、国民”之间相互放弃一切请求做出规定。就是说,该条款只是规定中国作为国家放弃对日索赔,但并没有就民间索赔问题做出任何规定。随着中国民众对中日关系的参与度日益提高和日本右翼否认侵略历史的动向愈演愈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应运而生l。正如支援对日民间索赔运动的人士所言,民间索赔的目的主要在于还历史的真实和公道,而不在于赔偿金本身。
在1972年7月周总理向竹入义胜提出的八条内容中,并没有包括有关日本反省侵华历史的条文,因为这是属于日方表态的问题。在田中首相率团抵达北京后第一天的谈判以及当晚中方欢迎宴会等场合上,田中首相多次把日本的对华侵略轻描淡写为“添了很大麻烦”,引起了中方的严厉批判。田中解释道,这里有个中日两国语言的不同语气问题,但可以按中国汉语的习惯来表述。在9月27日晚的外长会谈中,大平外相口述了如下表述方式:“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一表述最终为《联合声明》所正式采用。
中日复交后的头10年,历史问题对两国关系的负面影响并没有突出表现出来。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指导篡改教科书中的侵华历史,激起了中方的严正抗议和国际舆论的谴责。
二战结束以来,围绕对中国及亚洲国家进行侵略的历史,日本朝野各界始终存在着反省和否认两种态度。由于美国改变了对日本原战争势力进行清算的初期占领政策,这股历史翻案势力在日本自民党长期政权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20世纪有关“国家、团体、国民”相互放弃“请求权”的条文是由苏方提出的,旨在避免日本民间团体日后对苏联索赔。
80年代以后,日本否认或歪曲侵略历史的倾向表现得日益明显:(1)1982年6月和1986年6月日本文部省篡改教科书中的侵华历史(2)日本政府阁僚每年大举参拜供奉着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1985年8月15日中曾根首相率全体阁僚正式参拜靖国神社;(3)政府阁僚不时发表否定侵略历史的言论这些举动极大地伤害了曾饱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之害的亚洲人民的感情,激起了国际舆论的谴责。而日本每次都以道歉或大臣辞职等方式来缓解国际舆论的压力。
日本政府部门和政界不断出现否认或歪曲侵略的言行,使历史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上升为影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关于“相互安全”的共识
中日相互间不威胁对方的安全,是两国保持正常的睦邻友好关系的起码条件。战后,中日之间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如何对待日美安全体制的问题;二是如何构筑中日和平友好关系的问题。
战后,由于日本在安全上采取追随美国的政策,中日间能否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本背后的美国的对华政策。
日本于1952年选择台湾作为媾和对象,是吉田茂首相在美国的压力下进行妥协的产物。岸内阁以来,日本越来越自觉地追随美如将“侵略”改为“进入”,把南京大屠杀的起因说成是“由于中国军队的激烈抵抗,日军蒙受很大损失,激愤而起的日军杀害了许多中国军民”。
嚷如1982年日本国土厅长官松野幸泰对记者称:如果要求把“进入”改为“侵略”,就是“干涉内政”,就是“歪曲事实”。在20世纪80年代,不时有日本阁僚发表否认侵略历史的言论。
这有的日本学者称:是中国自1982年起制造了中日间“历史问题”。这不能不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
国的反华战略。新、旧《日美安全条约》中的“远东条款”以及1969年“佐藤一尼克松联合声明”中的“台湾条款”,都对中国的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日美曾把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作为共同遏制中国的依据之一。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破裂后,日美的这种口实也已不复存在如何对待《日美安全条约》,如同台湾问题一样,曾是中日复交谈判能否成功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日本的意图和目标,是在丝毫不影响日美安全体制的前提下实现与中国的关系正常化。当时田中内阁最担心的一点,就是中方提出反对《日美安全条约》。因此,当周总理对竹入义胜表示中日复交可不涉及《日美安全条约》问题时,使田中消除了最大的顾虑,从而做出了访华的决定。
周总理在1972年7月与竹入义胜的谈话和9月下旬的中日复交谈判过程中阐述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鉴于美国已承认一个中国,对于“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也不持异议,加上中日即将复交,《日美安全条约》和“佐藤一尼克松联合声明”中的“台湾条款”已不起作用了。
第二,中方对《日美安全条约》不是没有意见,它总是要改变的,但那是日美之间的事情,中方尊重日美关系,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中不涉及日美安全条约。
第三,不在联合声明中涉及《日美安全条约》,既是为了照顾田中首相的困难,也是为了不使美国为难。
第四,中日美在防止苏联插手台湾方面也具有共同点。周总理还说:我们赞成日本人民有自卫武装力量;在目前过渡期中,日本还1972年9月27日,周总理在与田中角荣的第二次会谈中就《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说:该条约的有效期是30年,但这个条约实际发挥效果是最初6年左右,赫鲁晓夫上台后就无视了这个条约。
由此可见,日美已放弃对华遏制战略以及中国未要求涉及《日美安全条约》,是1972年9月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重要前提。
另外,在1971年基辛格两次访华以及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时的高层会晤的内容看,中美两国领导层对防范日本军事力量的东山再起也有着共识,美方强调了美日安全体制具有防止日本走向独立军事大国的作用中日复交后,日本对“远东条款”和“台湾条款”的解释发生了如下变化:(1)由于美中、日中关系的改善,台湾海峡不会发生武装冲突,“远东条款”、“台湾条款”的“必要性已经消失”;(2)承认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3)根据日中友好关系的发展,对《日美安全条约》的运用应慎重对待。
结束日中谈判回国后,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在一系列的国会和自民党的各种会议上强调,日美安全体制和中日关系已从“零和”型互动转向了“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