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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就业与社会保障(2)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武某在该企业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与武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于某坚持不签劳动合同,武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他2倍的工资。

10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

方某在某销售公司工作5年了,该公司每年12月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去年12月该公司没有与方某续签合同,但是也没有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方某仍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方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了吗?

方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能认为自动终止,还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彼此没有任何异议,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方某没有与公司续约,但双方对现状没有异议,就视为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方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方某未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的行为已经默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方某有同样情况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11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某公司规定女职工怀孕应提前半年报告,以调整工作人员。钱某是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她结婚3年了,一直没敢怀孕,去年年底意外怀孕。钱某怀孕4个月时被公司经理发现,该公司以钱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钱某应该怎么办?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钱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劳动权利,因承担生育重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此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加以排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女性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诉至人民法院。钱某所在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在钱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钱某可以就此行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申诉,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特别提示:

女性不仅与男性有相同的就业权利,而且由于其承担孕育下一代的责任,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女性在“三期”内劳动权益被侵害,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诉,及时、合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12经营困难,企业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杨某在某工厂工作两年了,上个月他得知自己被公司裁员。杨某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才到期,他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工厂领导说企业经营困难,他们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领导的说法正确吗?

该工厂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经济赔偿。杨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工厂自身经营的情况,工厂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杨某可以以未到劳动年限为由,要求工厂进行赔偿,其赔偿标准按他在工厂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甚至如杨某所在用人单位一样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3每个员工都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吗?

某企业与员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该企业销售主任万某在外地出差。万某回来后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是企业的老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他理应在场。万某要求与企业再次签订集体合同,该企业拒绝了。万某的要求合理吗?

万某的要求不合理,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万某可以就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由此可知,企业派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个人不能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万某作为个人不能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他只能就个人的劳动合同与企业进行协商。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

特别提示: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参考企业的集体合同,个人的劳动合同标准不能低于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

14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某科技开发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对公司的电子产品有较深入的了解,于是对新员工要进行培训。公司招聘郑某、汪某两人为市场推广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每人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两人拒绝缴纳。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该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公司在与郑某、汪某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二人缴纳培训费。

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缴纳培训费,更严禁以此作为上岗条件。该科技开发公司要求两位市场推广人员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是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可以不缴纳。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特别提示:

求职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应聘时如果用人单位收取各个名目的费用,求职者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15劳动合同能否同时约定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半年?

田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国有贸易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6个月,并且不同期间工资待遇各不一样。田某认为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有问题,见习期一年加试用期半年,他在这一年半期间内都得不到保障。该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该贸易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不能同时约定见习期1年试用期半年。

见习期适用于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应届毕业生,是其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期限一般为1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见习期”作了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此可知,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有见习期的情况下,试用期包括在见习期内,二者不得累计计算期限。田某的劳动合同中见习期1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应该包含在见习期内,见习期和试用期合起来是1年。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特别提示:

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格,应为该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公司企业在认定毕业生时应当结合多方面资料,给出具体的评论,而不能凭“考核不合格”就将毕业生辞退。

16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林某是玩具厂职工,他被告之这两个月的工资只能发总额的70%。林某得知厂里效益下滑,包括厂领导在内都被减薪。可是林某本来工资就不高,厂里还克扣工资,一家人的生活形成很大压力。林某应当怎么办?

林某作为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作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形式,还是计件工资形式,用人单位至少每月要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则应当每月按一定比例预付,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林某在玩具厂正常上下班,但是玩具厂却克扣他工资,每月只发70%的工资,林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及时支付他被克扣的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包括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等。职场人士遇到以上情况,不要甘吃哑巴亏,要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机关,及时而积极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17“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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