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大师档案
全名孟德斯鸠
Charles Louisde Secondat Montesquieu
国别法国
生卒年1689年—1755年
出生地法国波尔多附近拉柏烈德庄园
思想大师简介
孟德斯鸠(C. L.de(Charles Louis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法国波尔多(Bordeau)附近拉柏烈德(La Brede)庄园。这个庄园是一座城堡,外面有吊桥。从肖像上看,父亲是在职的军人,风度翩翩,机智热情。母亲出身贵族,有英国血统,拥有大量田产和财富,为人非常虔诚,喜读《新约全书》。
孟德斯鸠七岁丧母,1700年开始就读于茹伊里(Juilly)学校,在那里一直坚持学习到1705年。1705年入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1708年获得学士学位。1714年,他被任命为波尔多议会议员。1715后,他结了婚。新娘给丈夫带来十万磅的嫁妆。1716年,他的伯父作古,他继承了伯父的男爵爵位(Baron),同时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之职,长达10年。1726年,出卖了世袭的院长职务,潜心著述,漫游欧洲各国。1728年被选入法国科学院,成为院士,尔后成为该院终身秘书。1729—1731年在英国期间,研究J·洛克等人的著作,赞赏英国议会制度。孟德斯鸠于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去世。
经典著作
1721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rs),书中通过两个在欧洲旅行的波斯人的通信,大胆地揭露和辛辣地讽刺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封建君主的昏庸,及巴黎社会的黑暗。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等。本书无情地揭露了法国头号封建主——太阳王路易十四残暴的专制统治,反映了当时法国人民对新政的期待,“温和的王政”也许可以实现了。本书不仅批评时政,而且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政治主张。反映了在法国社会处于大变革的前夕,资产阶级革命正处于酝酿时期,人们的思想状况及其变化为后来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做了舆论准备,这本书是孟德斯鸠的成名作,轰动了整个法国。不久,人们发现了本书的作者是孟德斯鸠,他因此而一举成名。这是以文学形式表达其社会、政治观点的著作,不仅文字优美、情节动人,并在当时有口皆碑、风靡一时,可以同拉伯雷和拉辛等文学巨匠的作品相媲美。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盛衰原因的分析,初步研究了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阐述了历史事件服从于一般规律、风俗和政治制度决定各国人民历史命运的思想。一般认为,该书和《论法的精神》有着思想和内容上的联系。1748年他的名作《论法的精神》问世。此书的副标题是:“论法律与各国政府体制、风尚、气候、宗教、商业等等的关系”。他于1750年撰写了《对<论法的精神>的解释》并附有辩护,在1753年到1755年间写了《论趣味》,1754年,给《波斯人信札》中增加了11封信。
内容精要
《论法的精神》
在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的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
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第八章说的是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第九章谈的是法律和防御力量的关系;第十章谈的是法律和攻击力量的关系;第十一章名为“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系”。它是《论法的精神》中内容最丰富也最重要的一章;第十二章名为“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此讨论了自由和公民的关系;第十三章谈论的是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和自由的关系;第十四章讨论了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第十五章讨论了民事权奴隶制的法律和的性质的关系;第十六章讨论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第十七章讨论了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第十八章从气候转到土壤,讨论法律和土壤性质的关系;第十九章讨论了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第二十三章涉及法律和人口的关系;第二十四章开始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第二十五章讨论法律和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第二十六章讨论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章和第二十八章分别追溯了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以及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第二十九章讨论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暴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像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孟德斯鸠厌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他指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在专制政体之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所委任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心的人们,就有可能在那里进行革命,所以就要用恐怖去压制人们的一切勇气,去窒息一切野心。”
为了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个人手中,孟德斯鸠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居于三个不问的国家机关。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产生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犯罪或私人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根据犯罪的性质来量刑才有利于自由,他说:“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虐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国家都实行了这个原则。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
(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些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下,君主们为了维持他们的统治,都以思想、言语和文字论罪,以造成恐怖气氛,使人不敢违抗、造反或篡夺权力。
孟德斯鸠是反对思想、言语和文学治罪的。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谈到了这样一件事情:马尔西亚斯梦见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孟德斯鸠认为“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行过。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孟德斯鸠还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人推理得好或不好,常常是无关紧要的事,只要他推理就够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自由就是使人不受这些推理的影响的保证。”“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不管人们推理推得好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们推理就足以打击那个政体的原则。”所以君主专制政体害怕有头脑的人,喜欢有头无脑的人。这就是为什么这种政体千方百计的推行愚民政策的原因之一。
孟德斯鸠指出“言语并不构成‘罪证’。常常相同的一些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含混不清了,那么,怎样把它当作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人们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他还指出:“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
孟德斯鸠也反对以文字论罪。他说:“文字包含某种比语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做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屋大维·奥古斯都和提贝留斯都因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罚。屋大维·奥古斯都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以大逆罪;提贝留斯则因他认为有些文字是为了反对他写的,便处以大逆罪。孟德斯鸠说:“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致命的伤害了。”
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一个残暴的方面就是株连。那时候,处罚犯人,刑及亲友,无辜含冤,极不合理。我国封建社会就有灭三族、灭五族、灭七族、灭九族之类的酷刑。孟德斯鸠是反对封建社会的这种陋规的。他说:“父亲获罪要连坐儿女妻室。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法条。这些儿女妻室不当罪人就已经够不幸了。”然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放进一些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光耀他的裁判。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都废除了株连的制度,实行了刑罚只及犯罪本人的原则。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罚,绝大部分都是损害犯罪者的肢体的,是很野蛮的。在欧洲封建社会,除了有以各种残酷的方法处死的极刑以外,还有鞭打、拔牙、挖眼、割鼻、断指、断肢、烙印等肉刑。孟德斯鸠是反对肉刑的,他说:“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该的。”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也都废除了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