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活动
公元581年,掌握北周军政实权的关陇大地主大官僚集团的杨坚,篡夺了北周政权,建立隋朝。公元589年,隋灭南陈,终于结束了自西晋末年以来持续二百七十多年的南北分裂对峙的形势,重新统一了中国。隋朝存在的时间虽短,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
隋朝政权是以汉族地主阶级为主,并有鲜卑贵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参加的封建政权。隋朝的统治者为稳定中央集权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除了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以外,还特别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地进行立法活动。
隋文帝杨鉴于公元581年即位以后,便命高颖、杨素等人修定刑律,“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立法的经验,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因而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制定,为唐律奠定了基础。隋场帝以阴谋手段夺得帝位后,为了标榜宽政省刑,遂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新律成,颁行全国,称为《大业律》,其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只是在体例上把开皇律的十二篇分离为十八篇,又从律文中废去了十恶之条,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具体执行刑罚的措施也轻于旧律。隋场帝制定的《大业律》事实上并没有实行,只不过是用来装点门面而已。
二、隋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隋律以《开皇律》为代表,隋代封建立法的主要成就集中体现在《开皇律》上。(开皇律》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刑律的直接继承者,内容有许多创新,是在北齐律和唐律之间的重要过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法典结构确定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吸收了魏晋以来在编撰法典积累的经验,在篇章体例上分为十二篇。这种体例结构为唐律直接继承。
《开皇律》的十二篇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信、杂律、捕亡、断狱。除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定留惟有五百条。魏征等人说《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这个评价是比较准确恰当的。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律,在篇章体例上大都沿用《北齐律》与《开皇律》,这就充分说明《开皇律》的影响十分深远。
(二)确立封建制五刑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以米一些残酷的刑罚,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答、杖、徒、流、死。
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隋政权,《开皇律》在刑罚制度上作了极为重要的改革,删除了一些严酷的刑罚,主要内容是废除历代的枭首、车裂等酷刑,而用绞斩来代替。据史籍记载,这样的理由是因为绞斩已经达到了镇压的目的,而枭首、车裂既不必要,同时也会使统治者承担一个滥用酷刑的恶名,从而激起被压迫者的强烈反抗,此外《开垦律》中还减轻了流刑与徒刑的年限。隋朝刑罚制度的这些改革完全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被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所谓答、杖、徒、流、死,被称之为封建五刑制度,正是在《开皇律》中确立起来的,具体规定如下:
笞刑五种,包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种,包括六十、七十、八十、力十、一百;
徒刑五种,包括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三种,包括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死刑:种,包括绞、斩。
自唐以后直至明清,答、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一直是封建法典中所规定的基本刑罚体系。
(三)“十恶”制度正式出现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的经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
《开皇律》把打击的重点指向农民及其他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具体体现为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的镇压经验,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置于律首,“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十恶”制度具体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是犯十恶重罪者,一律严惩,“虽会放,犹除名”。“十恶”制度被唐律直接承袭,并在此后千余年间一直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而存在。
(四)立法保护贵族官僚特权
《开皇律》中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和“官当”等优待特权。
为了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调整好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开皇律》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优待办法。所谓“例减”,即属于八议者,七品官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所谓“听赎”,即九品官以上犯罪可用赎刑,每种刑罚还规定了赎金的数额。所谓“官当”,就是用官品来折抵徒刑。“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以官当流者,三等流刑均比照徒三年计算。若犯公罪者,徒者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上述规定被唐律所继承。
(第二节)唐朝立法概况
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这个封建政权自成立至灭亡为止,共统治了二百九十年。唐朝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强盛时代,也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巨大影响的一个朝代。
一、唐初的立法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地总结并吸取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提出了“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道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到休养生息,重建家园。
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从《唐律疏议》及唐初所制定的一系列律、令、格、式来看,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
(一)奉行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礼刑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经过两汉的充实和发展,至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唐初在如何确定治国方略时,曾在李世民主持下进行过激烈的辨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则主张以仁义治天下,魏征等人认为“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李世民基本上采纳了魏征的意见,因为他看到隋文帝“不说儒术,专任刑名”,常因小过定以重罪的流弊,特别是隋炀帝“益肆淫刑”,召致“败亡亦促”的悲剧。他用许多笔墨论证礼与法的本、用关系,以及二者的统一性,主张以德治为本,并不意味着放弃刑法。
这样,唐初综合了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并以最高执政者——皇帝的权威身份,宣传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不能割裂二者的统一关系,这对当时的立法与司法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原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从汉初以来流行七百年的“春秋决狱”,也由于唐律完满地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而终于被废止。以继承李世民遗训著称的高宗李治,在他执政以后制订的《永微律疏》中便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正法宽简稳定,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及至太宗即位以后,明确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缓”。他又对大臣们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重人罪即重条。数受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时,基本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贞观律及其后的永微律,都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刑罚较为宽简的法典。
唐初的统冶者不仅要求法律简约易见,还强调保持稳定,变更法律一定要“详慎而行之”,否则宽简之法也将流于苛烦。唐太宗对大臣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而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因此“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是不轻易地制定法令,立法时要慎重;二是一旦立了法就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令。太宗时自房玄龄等修定律、令、格、式以后,一直没有大变动。高宗永微年间修定律疏,对贞观律的律文本身,也没有作较大的改动,主要是撰修了一个解释律文的疏议,对《贞观律》有一字的修改,都要在《疏议》中郑重声明,可见唐朝的后代君主非常注意遵守祖制,决不轻易改变前代君主所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甚至直到唐末,“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所以唐代的法律制度,除了武则大执政与安史之乱遭到两次较大的破坏以外,基本上保持了连续性与稳定性。
(三)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执法审慎
法律适用是国家实现法律调整的一个重要的、也是最后的环节,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整个法制。因此,唐初统治者强调审判案件、执行法律的严肃慎重。唐初不仅制定了十分完备的唐律及其他一些律令格式,而且法律执行情况也是较好的。
这种思想贯彻到法律规定中,就是对于重刑与死刑案件,唐初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复核制度。死刑案件须经过九对会审,并且还要经“三复奏”、“五复奏”才能执行。史书说: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反映了唐初在法制上取得的成就。
唐初从执法审慎的思想出发,要求司法官重视证据,对于证据不足者,不得轻易判决。执法审慎还表现为严惩官吏贪赃枉法,唐太宗尤其“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由是官吏多自清谨”。既有较好的法治,又有较好的吏治,这就缓和了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呈现出繁荣昌盛的盛世局面。
二、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典
(一)唐律的制定与修改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平定长安时,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其余一概废除隋朝的苛法。及至唐朝建立以后,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是为唐朝立法的开端。不久,又命人根据唐初社会的实际情况,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于武德七年始颁行天下。《武德律》篇目完全依据《开皇律》,除了将五十三条新格编人律以外,没有作什么大的修改。
2.《贞观律》
唐太宗李世民统治时期,随着国家统治基础的稳定,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他即位以后,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武德律,历经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完成《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是唐代一部重要的法典。《贞观律》对《武德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第一,降低了刑罚幅度,“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许多条文都删烦去苛,变重为轻;第二,增设加役流,即犯人到流放地后仍需强制作劳役二年的刑罚方法。当时以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办法。此后,加役流即成为一种比流刑重、比死刑轻的独立刑罚种类而被后世沿用;第三,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与制度。
3.《永檄律疏》(《唐律疏议》)
唐朝立法的高潮是在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这时封建经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恢复和发展,已经达到了全盛时代。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武德、贞观两律为基础,编制《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和实质,对律文进行了统一的、逐字逐句注解,叫做“疏议”,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之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合称为《永徽律疏》,后人称之为《唐律疏议》。疏议的制定,不仅对统一适用法律和加强封建国家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阐明了许多封建法制的理论原则与概念,大大地推动了封建法学的发展。
综上所述,唐代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在武德、贞观、永徽等几个著名的朝代。但迄今为止,除《唐六典》和《永徽律疏》完整地保存下来以外,其他均已散失。现在的《永徽律疏》是我国封建时代保留下来的一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全盛阶段的产物,是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总结。其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恰当,为唐以后各朝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对我国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二)《唐六典》
《六典》编制于开元时期,是继《永徽律疏》之后唐朝立法的又一重要成就。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记载当时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文献,是中国古代最早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的编纂始于开元十年,至开元二十六年才完成,因史无前例,所以编纂工作艰难,当时有许多知名学者参加,是唐玄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唐六典》共三十卷,分为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致性等方面的规定。凡唐时封建国家机关所职掌的各项工作,在六典中基本都涉及到了,所以六典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称之为唐朝行政法规大全。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封建工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自《唐六典》编纂以后,行政法从刑律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法律部门,因而中国古代存在两个法典,一个是刑法典,一个是行政法典。所以《唐六典》的产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完备化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三、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四种,构成了唐代前期立法的整体,它们处理着国家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
据《唐六典》的解释:“律以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其中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涉及的领域和所调整的内容极为广泛,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二)令
据《唐六典》的解释:“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偏重于某个领域中的有关事务,如户令、狱官令等。
(三)格
据《唐六典》的解释:“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主要是皇帝针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内容具体、庞杂,效力最高,是法律法令的重要来源。
(四)式
据《唐六典》的解释:“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唐朝创制的多种法律形式,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周密性。统治者通过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内。
(第三节)唐律的基本结构与各篇的内容陛质
《唐律疏议卿《永徽律疏》,后人称之为唐律。唐律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十二篇依次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房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