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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宋的案件(2)

岳飞一案中“莫须有”罪名之典故,几乎也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老小皆知。但是人们清楚其准确含义吗?人们怀疑过它的真实性吗?现在告诉你,这故事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存在不解之谜,你会感到惊讶吗?不信的话,请读下文。

《宋史·岳飞传》载,当岳飞一案以谋反罪判定上报之际,大将韩世忠听说岳飞父子入狱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气来到相府质问秦桧。秦桧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愤地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上述故事对于关心这段历史的人们来说也早已耳熟能详,其“莫须有”三字也逐渐成为冤狱的代名词,如世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然而仔细推敲,秦桧的这句话实在有些不合逻辑。“莫须有”历来被解释为“恐怕有”、“或许有”之类的“两可之词”,那么,秦桧的话应这样翻译:“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那封书信(指奸臣所诬岳云有封要求张宪帮助岳飞夺回兵权的信)虽不确实,但这事情或许有。”秦桧这样回答质问,给人的印象就是说岳飞的罪名“也许有”,也许没有,他不清楚。从秦桧要杀害岳飞的立场出发,他可能说出这种模陵两可的话吗?不管秦桧是此案的元凶,还是帮凶,其要害死岳飞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至少应该以肯定的语气回答韩世忠的质问。所以这段话,令人颇生疑问。

清代学者俞正燮《癸巳存稿·岳武穆狱论》中认为,秦桧的那句话应如此断句:“其事体莫,须有。”这里的“莫”相当予后世流行的语末助词“嘛”,从语音上看,莫、嘛也是同音,它是考虑问题时的一种语句拖音,似乎含询问之意,实际上只是没有含义的语气词。而“须”字的用法,宋人常用作转折连词,相当于“却”,如朱敦儒《水调歌头》中“中秋一轮月,只和旧青冥,都缘人意,须道今夕别般明。”所以,此句的翻译应该是:“这件事情嘛,却是有的。”是一个完全的肯定句式。同时,宋代也颇流行这种句式的使用,如王明清《挥麈后录》中,就有“当时议法论罪莫,须是宰相否”和“此事莫,皆不虚否”等句。总之,上至《左传》、《论语》,下到宋人的说话习惯,都有这种结构的句子。俞正燮还指出,当韩世忠质问秦桧时,秦桧的态度依然非常骄横,反诘世忠道:“其事体莫……”略加迟疑而审度之,然后自决言:“须有”。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定有罪。韩世忠不服,故横截其语,牵连为一句,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以诋秦桧之妄。

俞氏在断秦桧后面那句话时,在通释其“莫”字为语末助词“嘛”时,可谓不无道理。但在解释韩世忠那句反问时,就显得不太令人信服了。因为如果将“莫”作为前一句末的语气助词的话,它只是一个拖音,并无含义,如何能将其横截到后句中来呢?

现代有学者认为,宋人口语中多用“莫”字作“当”字解,如宋徽宗曾说:“北事之起,他人皆误我,独太师(指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须问他否?”(《铁围山丛谈》卷二)苏轼给文同的信中,也载“惟谨择医药,痛加调练,莫须燃艾否”的话。可见“莫须”二字连用。是宋人的习惯,意即“当须”如何。这样的话,“莫须有”三字应理解为“当须有”。“其事体当须有”是一个肯定句式,意为“这事情应当是有的”。此句话从秦桧口出吐出,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强词夺理的味道在内,所以韩世忠才有后面的反驳。

也有学者以为,宋时“莫须”两字常连用,如《金佗粹编》卷二载高宗手诏:“据事势,莫须重兵持守,轻兵择利”。其“莫”有“岂不”之意。再如《永乐大典》卷一九七三五载宋哲宗主张恢复保甲军训,说“府界莫可先行”。《宋史·兵志》载同一语,作“府界岂不可先行”。所以,“莫须有”即“岂不须有”,意为“难道不应该有吗”,是一种以反问为形式的肯定语句。

然而,“莫须”在宋人口语或文章中确有“或许”、“大抵”的解释。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载:“兼前番临时曾言夏税秋赋。如碎杂豆油之类。如何搬运?设若本朝委曲从之,莫须折当,元帅与郎君皆言甚好。”《朱子语类》卷七三载:“占法则莫须是见豚鱼则吉,如鸟占之意象。”此外,“莫须”也有解释“莫非”、“可”的,表疑问语气。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有云:“馆使、侍读莫须与他商量了?”《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二记:“不知本朝所须底事,莫须应副得么?”这样,“莫须有”可作“当须有”、“岂不须有”、“或许有”、“莫非有”等多种解释,哪一种才是秦桧的本意呢?

有学者通过有关的史料考证分析,认为“莫须有”之说不是历史事实,而是无名氏《野史》编造出来的,后人失于考证,以假为真,辗转抄录,才使之成为“历史典故”。首先,一些重要宋代史籍中不载有这件事情,如史学家李焘,他与岳飞、秦桧、韩世忠是同时代人,经历过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一生著述弘富,其《续资治通鉴长编》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但在他所有著述中却只字不提有关“莫须有”之事。其子李也有文名,他的史著中同样不取此事。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和王明清的《挥麈录》也都没有相关记录,后者所记秦桧之事不下二三十条,却没有一处涉及“莫须有”。

其次,宋人记载此事的史籍有十余种,其中绝大多数在行文上都可以明显地看出是互相辗转抄录的,有的稍作增删,有的干脆一字不动,也有脱字或讹字的。如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了此事。正文下自注,曾查阅过《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刑部大理寺状》等资料,惟有吕中的《大事记》载有此事。在众多有关史籍中,只有熊克的《中兴小记》明确注明其材料出自《野史》,至于《野史》的作者是谁?其故事从哪里得来?就没人知晓了。所以其他记载此事的史籍,如《名臣琬琰集》、《宋宰辅编年录》、《皇宋中兴纪事本末》及《宋史·岳飞传》等,可以说都几乎辗转抄袭于《中兴小记》,难怪后来引用这条史料时,竟是这样惊人地雷同。

岳飞被害后,高宗、秦桧力主议和,抗战派官员遭到打压,许多人同情抗战派,又不能公开宣传,只能私下通过著述立说,抒发对朝中政治斗争的看法。估计《野史》的作者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得之于传闻,撰写出这一段有关“莫须有”的对答。岳珂《金佗粹编》中也有几处记载了这一故事,他在岳飞死后七十余年才编此书,为了给祖父增添光彩,寻访有关的遗轶之文,看到“莫须有”一事,能增加对秦桧之流的斥责力度,自然收容入书,而无须考辨真伪,这是很正常的事。

综上所述,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到底是什么含义,乃至历史上秦桧说没说过“莫须有”这句话,都需要重新探索一下了。

“九曲丛祠”埋忠骨

岳飞是被迫害致死的,肯定不会有像样而确凿的墓地。二十余年之后才平反昭雪,当时要以一品官位的礼仪重新进行墓葬。那么,岳飞的遗体是从哪里找来的呢?它初葬时候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改葬地就是如今的栖霞岭吗?

南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这是个阴霾沉沉、天色晦暗的日子,三十九岁的抗金名将岳飞冤死在临安(今杭州)的大理寺狱中。消息传出,平民百姓无不凄怆落泪,文人志士又都扼腕叹息,这千古奇冤令多少人悲痛万分而又忿忿不平。时至今日,杭州栖霞岭的岳飞墓前,观瞻游览者仍络绎不绝,人们为岳飞一生的高风亮节和浩然正气所感动,怀着对英雄的崇敬仰慕之情,来凭吊这位曾以爱国壮举惊天地却换来悲惨结局泣鬼神的历史人物。当人们向这位民族英雄深深鞠躬之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墓中是否真有岳飞的遗骨呢?

岳飞是作为罪犯被处死刑的,当局肯定不会允许进行什么像样的墓葬。那么,当时岳飞先被草葬在何处?什么时候再改葬栖霞岭的呢?

据宋无名氏《朝野遗记》诸书载,当天,狱官将岳飞在风波亭拉胁而死,按照规定,在狱中处死的犯人尸体应该埋在监狱的墙角下,好心的狱卒隗顺冒险背负岳飞的遗体,躲过奸党们的监视,偷偷走出监狱,翻越过高高的城墙,于临安城西北的钱塘门外,将遗体偷偷地埋葬在九曲丛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岳飞身上一直怀有一玉环,也许是对妻子深切感情的一种标记,即将它殉葬在遗体的腰旁,然后在坟前种两棵橘树,作为标记。周必大《龙飞录》还说,钱塘门外的岳飞初葬之墓假称“贾宜人之墓”。“宜人”原系宋代命妇的封号,为了不让秦桧党徒们发现,只能以此作为掩饰。那么,哪里是“九曲丛祠中王显庙旁的北山之水边”呢?《咸淳临安志》载,钱塘门以北,有九曲昭庆桥、九曲法济院、九曲宝严院。此地多湖泊,故城垣曲折,九曲城、九曲丛祠也因此得名。王显庙就在此九曲城下,绍兴年间所建。明嘉靖《西湖游览志》也说:“钱塘门沿城而北,旧有九曲城。”可见九曲丛祠与王显庙应在钱塘门外,估计即今昭庆寺以北一带,所谓“北山”,即今之宝石山。而南宋大理寺是在钱塘门内,所以隗顺负尸出钱塘门,到九曲城下的北山水边葬尸,较合情理。

我们知道《朝野遗记》曾编造出“秦桧矫诏害岳飞”之故事。而上述隗顺的故事似乎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明万历十年刊本《汤阴精忠庙志》、嘉靖年间刻本《西湖游览志》、清康熙时编的《钱塘县志》等,均采用此说。有的学者还猜测,如上述故事可信的话,从上述整个墓葬活动来分析,要将岳飞尸体偷偷运出监狱,并翻越城墙,然后入棺葬在宝石山之水边,似非只身单人所易做到。也许同“隗顺”一起机智勇敢地保护岳飞遗体的,还有其他人,《朝野遗记》所载之“隗顺”,只是他们中的一个代表,或许是他们一伙人的代称。可以说,这也可算岳飞初葬时的一谜。

然而,《宝庆四明志》载,岳飞“死于棘寺,藁葬墙角”。是说岳飞死后,用草垫之类包裹,葬于大理寺的墙角。《三朝北盟会编》却说:“侯中毒而死,葬于临安菜园内。”民间还有另一个传说,以为岳飞曾被葬于杭州的众安桥下。李汉魂《宋岳武穆公飞年谱·遗迹考》中记:“今杭州市众安桥河下十七号忠显庙,其地南宋为北郭丛葬之所,传即岳王初瘗处。”清朝许多学者如胡兴仁、沈祖懋、杨昌浚等,都同意此说。到道光十三年(1833),杭州府司狱吴廷康正式确认此地为岳飞初葬地,并筹集资金,营建岳飞墓、岳飞庙,刊刻《岳忠武王初瘗志》,一时影响颇大。一些现代学者认为,南宋时临安的众安桥,位于钱塘门内,也就是在城内,是临安城中的商业繁华地段,如桥南还有“北瓦子”等娱乐场所,又紧靠御街的必经之地,怎么会成为北郭丛葬之所呢?

绍兴三十二年(1162),宋孝宗继位。他十五岁时目睹了岳飞案的处置过程,知晓岳飞之深冤和民心之不平,为了稳定自己的统治,表明自己的抗金态度,即位不久,便接受了太学生程宏图“昭雪岳飞之罪”的上奏。七月,迅速颁布了“追复指挥”,即追复岳飞官位之命令,为其平反,恢复名誉。此时赵构刚刚禅位给孝宗,称“太上皇”,而为岳飞昭雪,决非赵构所愿,所以孝宗这样做是需要勇气的。当然在《追复指挥》中,不但只字未及“冤案”,还要装着是仰承“太上皇”的圣意,以给足赵构以面子。

皇帝《追复指挥》决定,要对岳飞“以礼改葬”,就是要以一品官位的礼仪改葬,所以朝廷贴出悬赏寻找岳飞遗体的告示。据《朝野遗记》载,隗顺临死时将葬地详细情况告诉儿子,并嘱咐说:“朝廷日后必会悬赏求找岳飞的遗体,可以这样告诉官府,该棺木旁系一铅筒,上有大理寺的勒字,便是岳飞埋殡之符。”隗顺的后代便将九曲丛祠旁的岳飞初瘗地报告了官府,当官府找到岳飞的葬地,打开棺木时,发现“尸色如生,尚可更敛礼服”。于是,以少保之礼重新安葬。岳飞之子岳霖等人在淳熙六年(1179)所上的《赐谥谢表》中有:“葬以孤仪,起枯骨于九泉之下”的话。中国古代称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所以称“葬以孤仪”,可见以少保之礼改葬应没问题。但《朝野遗记》中“尸色如生”的记载肯定有问题,一是岳飞遇害已二十一年,当时草草下葬,且葬在“北山之水边”,应相当潮湿之地,怎么可能还“尸色如生”呢?二是岳飞的后代们都说是“起枯骨于九泉之下”,如当时“尸色如生”,后辈们决不会如此用语。可见《朝野遗记》中的描述,有多少是确凿可信的?多少是夸大其词的?多少又是杜撰编造的?也让人摸不着头脑。

最后,岳飞的改葬地是否即在今天栖霞岭的岳墓所在地?大多数学者持同意的观点。《梦梁录》卷十五载:“忠武岳鄂王墓,在栖霞岭下。”《武林旧事》卷五也载:“栖霞岭口,古剑关,岳王墓。岳武穆王飞所葬,其子云亦附焉。”栖霞岭岳墓改葬时的确颇为隆重,其墓道两边立有石人、石马,并将边上的智果观音院改为“褒忠衍福院”,以充岳鄂王香火,还存列着岳云所用铁枪。后屡经修建、改建,如明朝重建岳王庙,变动较大。最近一次修复,发现墓道两侧埋有石人、石马,估计是两宋改葬时的遗物。

可见,岳飞遗体的初葬地还有颇多疑点,改葬地在栖霞岭应该问题不大,不过也还是有人提出一些怀疑,致使有关岳飞墓的真伪,目前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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