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河北省某县卫生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透析科承包给个人。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透析科正在开展血液透析治疗。于是现场调取了该单位与承包人范某签订的《透析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范某提供透析机等相关设备和技术,并负担透析项目的广告费用;因责任心和技术等原因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范某负责;医院提供治疗用房及办公设施;双方实行成本核算,按月进行利润结算。对上述事实,该单位负责人齐某和承包人范某均予承认。请问,对于出租医疗场所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例中,该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出了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疗机构和医疗场所不能单独出租或买卖,如出现此类情况一定要严格处理。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必定会受到相应部门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