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医院认为,医院是医疗公益事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患者不能算消费者,出现医疗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处范围,事实上医院的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医院是施行有偿服务的单位,患者是医院的服务对象,医院的经费绝大部分是靠为患者服务收取的费用得来的,因此,医院在本质上是经营单位,是有偿服务的服务者。患者花钱治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患者当然是消费者。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是有偿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关系,就应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