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王某一岁的儿子突然发高烧,夫妻二人赶紧将孩子送往医院,可是第一家医院的医生简单看了孩子一眼,说没有床位。于是,王某夫妻二人又送把孩子送往第二家医院,第二家医院仍说没有床位……就这样,经过几家医院都没有收治孩子,致使孩子因治疗不及时于当晚死亡。王某夫妻二人欲哭无泪,愤怒之下,将这几家医院一起告上了法院。请问,医院消极殆诊致病人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有些医院处于担心患者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拒绝对危急病人进行治疗,由此导致因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患者死亡或残疾。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一般患者拒绝救治并产生损害后果的,应产生因违法强制缔约义务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构成侵权医疗事故。但对于危急患者情况则不同,医疗机构如不予救治,患者将遭受重大人身损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此类患者的救治义务。这应属基本法律保障人权的强制性规定。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患者,本身即构成过失。同时,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诊疗护理过程”为“医疗活动中”,从而扩大了构成医疗事故的时间范围,而医疗活动应包括治疗病人这一阶段在内。因此,这种情况下如存在相应损害后果的,即应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地方,它关系到病人的生死,由于医院客观原因而致使病人死亡的,死者家属理所应当向医院讨回说法,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要一定数量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