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范某因患间歇性精神病,到当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由于在大夫去换药而没有派人看护病人的情况下,范某跳楼自杀。请问此种情况下,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亲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而对于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不能完全认识自己或者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完全不能或者不完全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精神病人很容易受到他人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正因为如此,精神病人的家属把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人医院治疗,医院当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或者受到他人伤害。
本案例中,范某家属把病人送到医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明知范某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疏于看护,未尽到监护和看护责任,导致范某跳楼自杀,属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医院应给予范某家属一定经济赔偿,同时对看护人员的失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