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中,按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属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
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