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江某是个体弱多病的孩子,临近冬天,江某又得了重感冒,家长带他到医院检查。医生对症开了药,但江某回去服用几日后,发现病情更加严重,浑身并伴随出现红疹现象,于是停止服药。家长见此情况便带江某到医院进行医疗鉴定,鉴定结果是药物过了保质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做怎样的处理?
依据药理学记载,药物不良反应的含义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对人身的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嘱。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
本案例中,江某服某药厂的药后,出现不良反应,且经过法医鉴定是由该药引起的,据此,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药厂对患者进行补偿。如果患者是极个别易感素质者,其内因是其致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医生在药物过保质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患者身体遭受损害,医生应对此接受必要的处罚和处分,而医院也要对患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