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由于城市土地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政府有义务面向大多数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产阶级及其以下购得起住房的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而不是象征性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并提供给有限居民。作为对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房地产市场化发展的矫正,以及对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供给主体”的供给体系的一种回归,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改变长期实行的土地高价拍卖的供给模式,大力供应经济适用房,并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等,纳入政府保障房供给计划。
为便于城市居民获得经济适用房,可以采取公积金租房按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先租后买、灵活供应的方式。不管如何,关键是要做到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产阶级及以下阶层的大量供应。
大力发展廉租房
国际上廉租房占住房存量的比重一般不超过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土地批租制度造成房价畸高,大部分家庭买不起房,政府被迫为50%的家庭提供廉租房。可见廉租房的比例,与房价—家庭收入比的高低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一般城市的房价—家庭收入比大部分超过了12,远远高于国际上的3~5倍这一水平,同时,我国房价过高还是建立在教育、医疗市场化和社会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的基础上的。因此,搞好廉租房就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于真正为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来讲,廉租房仅仅成了一个重要工具。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往往并不需要地方政府的真实投入,而廉租房不仅需要政府出资,且在经营过程中注定发生政策性亏损。两者对于地方政府孰优孰劣,可谓一目了然。为什么地方政府宁肯扩大廉租房供给,也要限制经济适用房供给呢?关键还在于经济适用房对于平抑房价所起的立竿见影的作用。
对于所谓扩大廉租房供给而言,因为各地严格控制在低收入群体范围,一部分家庭有住房但是缺乏收入来源,他们显然并不在地方政府廉租房救助的范围内。受益人群的范围被严格限定,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用于廉租住房的投资,本应安排135亿元,实际只安排了3亿元。
所以,保障房计划如果执行得不好,很可能变为房地产托市的主要手段。不仅不能起到平抑房价从而促进民生的作用,反而由于政府停建经济适用房、用公共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商,促使其借助银行放贷和政府收购手段,鼓足其维持高???价的信心,延缓房价合理回归的步伐。
解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所谓小产权房,就是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主要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部人员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上建设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造成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如同“星星之火”,小产权房在各地屡禁不止,甚至变得越来越棘手。小产权房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房价过高,不少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普通商品房,退而求其次,刺激了各地小产权房的迅猛发展。
以深圳为例,2007年,深圳市国土局所作的住宅调查显示,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再加上最近两年的统建房,深圳集资建的小产权房数量可能要达到50万套以上。
小产权房是底层城乡居民对抗高房价的重要工具,当然也面临各种难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激化矛盾。目前中国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制度也维护了城市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这种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土地使用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土地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国家对土地择优价值的利用。
市场经济的内在发展要求中国土地利用模式需要作出调整,国家不是土地经营商,应该实现国家从集权式的综合经营管理土地资源转型为依法管治和统筹规划土地资源的管治制度。
为此,我非常赞成武建东先生关于统一地权的主张。他的总体思路是:其一,村镇住宅商品化流转与城镇住房商品化流通共同构筑中国全流通的房市体系的转型安排;其二,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构建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其三,地方政府以物业税替代土地转让收入的地方财政转型的转型安排;其四,通过立法彻底解决中国社保用房的安排;其五,设立国家住房投资机构,彻底解决中国广泛的近成本价合作建房的安排。
我对小产权房的前景持极为乐观的态度。至少,规模较大的小产权房社区,是低收入城乡居民购买住房的重要选择。
严控住房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过度投放推高房价
在房屋信贷管理上,目前的金融机构在自身承担的最终风险和积极助涨房地产泡沫从而个人套现的获利机会不匹配情况下,信贷风险管理失控。只有严格执行房贷审批和贷款管理制度,抑制由于银行业信贷制度失控带来的房市泡沫因素,才可能减少未来房市泡沫破裂引发的大规模不良信贷资产。
针对房地产信贷可能带来的高风险,监管部门应出台具体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房地产信贷管理。具体包括,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段套取房地产贷款。
针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增长速度过快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集中过度授信。
针对个人住房信贷,应积极开展个人首套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的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刀切”。同时,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银行业当前要高度关注来自房地产领域的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严格控制信贷风险,谨防信贷过度投放推高房价并为投机者所利用。
积极推进物业税制度建设,发挥其对房价的调节作用
2009年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与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频繁提及物业税改革不同,此次是国务院首度将沉寂有时的物业税改革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
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在欧美国家是最主要的财产税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主要面向个人征税;在中国,政府征税主要面向企业,但最终都是由个人承担的。所以在中国,我们采取的是一个间接税为主的制度;在西方国家基本上是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因为财产是最显性的,依据财产来对个人征税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了。一般讲,有多少财产征多少税,这样相对是比较公平的。财产主要分为两种,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动产是不断消耗的,所以它的价值相对于不动产是比较低的。不动产指土地和房屋,既有居住用不动产,也有生产性不动产,包括耕地。
各个国家征收物业税的目的是不同的。作为税种,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补充国家的收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一部分,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在西方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主要是靠个人税和公司税来获得收入,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收入的平均30%左右来自财产税,财产税的90%来自不动产税。
在我国,个人财产是不公开的,特别是动产财产不公开。但是不动产是很明确的,是谁的跑不了,所以不怕不认账。谁的房子有记录可查,价值多少有评估手段,可以考虑用很粗略的评估,按统一的价格估价。由于物业税的征税对象清晰,因而经过价值评估,设定法定税率,就可以成为政府征税的最主要的方式。如果把物业税作为征税的主要方式,政府收入可以得到持久的保障。另外,长期征收物业税可以起到调节不动产价格的作用。因为房屋是具有耐久性的资产,特别是其所附着的土地更是具有耐久性,因而房屋的耐久性加有限性,非常容易被投机者炒作,所以物业税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调节市场功能。一般来讲,政府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征收物业税,而在中国则主要基于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目的开征物业税。
在中国,房地产投机成为人为推高房价的推手之一。包括上游的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上依靠买到土地,然后把它切成小块附上房屋后再以高价卖掉。表面上是卖房子,实际上在倒卖土地,所以说房地产开发商纯粹从事着投机活动,他们其实也没有资金,是从银行贷款,通过空手运作和放大杠杆把房子高价出售。物业税应该说针对的就是投机活动,降低投机的收益,促使房价大幅下降。
我认为在中国出台物业税是非常迫切的。当然,物业税是地方税种,征收了物业税,要从政策上禁止地方政府再通过卖地生财,避免由此导致的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矛盾。因为目前我国的税收结构当中,中央税占的比例太大,地方税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更深层的原因是,我们的地方由于基于经济增长、GDP的理念,大量招商引资,向工业投资者进行大量税收减免。所以地方税种本来就少,而把主要的税种免掉,所得税长期不征收,导致工业投资者基本上是不交税的。该征的税没有征,为了弥补“吃饭财政”的缺口,只好靠卖地生财。物业税则既能平抑房价,又能为地方政府获得税收。地方政府放弃了卖地,通过物业税可以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因为物业税会带来非常稳定的财政收入,不像卖地的偶然性,现在征地越来越难,所以卖地的“货源”获得也是非常难的。
从当前来看,物业税的重要作用是抑制房价,可以防止投资者对房地产的无限占有欲,抑制房地产不断掠夺社会财富,以及避免收入分配差距继续扩大。另外,物业税征收有利于调节城乡住房价格体系。
当然,基于稳定宏观税率的考虑,增加物业税的同时要减少一些税种,防止宏观税率无条件提高。